索引号 | 01525532-1-/2021-0715002 | 发布机构 | 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公开目录 | 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 发布日期 | 2021-07-15 |
文号 | 浏览量 |
第一条 为保障个人和组织的知情权,完善和规范我局政府信息公开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局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局各科室及所属事业单位。
第三条 依申请公开是指只涉及部分人和事,不必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的事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根据自身需要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申请,行政机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程序向申请人公开。
第四条 依申请公开应当遵循合法、及时、准确和便民的原则。
第五条 依申请公开内容
依申请公开的内容:申请人申请公开的,原则上应该公开的,但涉及个人隐私、商业秘密、国家机密、应当公开但正在审议、讨论过程中的政府信息、法律、法规禁止公开的其他政务信息除外。
第六条 依申请公开程序
(一)申请意见的提出
1.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获取政务信息的,可以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所需政务信息的内容描述;公开的形式要求。政务信息公开申请可以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行政机关可以向申请人提供申请书的格式文本。
2.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查询、获取有关自身的公共体育服务等方面情况的政务信息,申请人可以凭有效身份证明,向行政机关提出书面申请。行政机关应当创造条件,通过采用网上认定身份的技术,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互联网直接查询、获取有关自身情况的政务信息。
(二)申请意见的审核与受理
行政机关对收到的申请要进行审核,并根据下列情况分别做出处理:
1.申请形式、内容符合要求的,应当予以受理;
2.申请公开的政务信息不属于本机关掌握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3.申请形式不符合规定或者内容不明确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允许申请人当场补正。
(三)申请意见的处理
行政机关对受理的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做出处理:
1.申请公开的政务信息属于可以公开范围,并能够当场予以提供的,应当决定予以提供;
2.申请公开的政务信息属于不予公开范围或者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3.申请公开的政务信息属于行政机关已经主动公开的,应当给予指引,告知申请人检索、查阅的途径、方法,或者采取其他适当方式帮助申请人获取有关政务信息;
4.申请公开的政务信息属于由上级行政机关形成并已经公开的,应当在本机关所掌握的范围内予以提供;
5.申请公开的政务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内容;
6.行政机关认为申请公开的内容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利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意见;第三方不同意的,不得公开,并向申请人说明情况。
(四)禁止行为
1.答复申请人不予公开、不予提供的信息,不得以有偿服务或者变相有偿服务的形式提供;
2.不得通过与市、县(区)直部门有隶属关系或者业务指导等关系的企业、事业单位、中介组织,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形式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
(五)期限
1.行政机关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公开的政务信息能够当场做出处理的,应当当场做出处理;
2.不能当场做出处理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做出处理。
3.因正当理由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做出答复或者提供信息的,经本部门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负责人同意,可以将答复或者提供信息的期限适当延长,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书面告知申请人,延长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4.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法定事由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答复申请人或者向申请人提供信息的,期限中止,障碍消除后期限恢复计算。期限的中止和恢复,应及时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七条 依申请提供公开内容的形式
政府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务信息,有条件的可以安排适当的时间和场所,供申请人当场阅读或者自行抄录。应申请人的要求,政府机关可以提供打印、复制等服务。政府机关可以向申请人收取政务信息打印、复制的成本费用,具体标准由物价主管部门核定。
第八条 行政机关依申请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政务信息,除可以按规定标准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
第九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与自身相关的政务信息记录不准确、不完整、不适时或者不相关的,有权要求有关政府机关及时予以更改。受理的政府机关无权更改的,应当转送有权处理的机关处理,并告知申请人。
第十条 监督措施
1.群众监督:一是设立投诉电话;二是设立监督意见箱;三是召开座谈会、走访等方式,接受社会监督。
2.内部监督:信息公开领导小组负责对依申请公开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局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为政府信息公开领导机构和工作机构,由办公室负责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的具体工作。
第十二条 本单位各部门应严格遵守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按照程序审查后发布。
第十三条 依申请公开受理电话为0875-2122790。
第十四条 本制度由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