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525532-1-/2019-1107001 | 发布机构 | 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公开目录 | 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 发布日期 | 2019-11-07 |
文号 | 浏览量 |
第一条 为做好信息公开工作,确保信息公开真实、及时、有效、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信息公开审核是指对应当公开或需要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在正式公开前,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程序进行预先审核。
第三条 各科室在草拟公文及办理文件时,对是否公开、公开范围和公开方式,是否保密、密级和期限,是否进行合法性审查及公平竞争审查,同时作出决定,实行同步审批。其他需要公开的事项,也应严格履行审核程序。
第四条 审核按照“谁主管、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对公开中涉及的重要问题向本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汇报,得到明确答复意见后按要求进行公开。
第五条 审核的重点是公开的范围、形式、时限、程序等是否符合有关政府信息公开的相关要求。
第六条 审核的内容是公开信息的准确性、权威性、完整性和时效性。
第七条 审核的程序:政务公开内容须经相关责任科室负责人初核后报本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审核同意后再报分管领导审批;重要内容由主要领导审批后予以公开。
第八条 对审核不严、公开内容失真、造成负面影响以及未按审核规定擅自向社会公示出现泄密等问题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九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