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1525532-1/20230421-00001 发布机构 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公开目录 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发布日期 2023-0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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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政务新媒体信息审核发布管理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全局政务新媒体管理,促进全局政务新媒体的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政务新媒体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8〕123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精神,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本制度所称政务新媒体是指本单位在微信平台开设的“保山市场监管”微信公众号和在抖音平台开设的“保山市场监管”政务账号。

第二条 严格按照集约节约的原则统筹移动客户端等应用系统建设,避免“一哄而上、一事一端”。所以,原则上在同一平台只开设一个政务新媒体账号。

第三条 政务新媒体名称应简洁规范,与本单位工作职责相关联,并在公开认证信息中标明本单位名称,本单位在不同平台上开设的政务新媒体名称原则上应保持一致。

第四条 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发布谁负责”的原则,相关科室要做好新媒体建设管理及维护工作,并接受宣传部门、政府办公室的有关业务统筹指导。

第五条 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强化网络意识形态管理,在我局微信公众号和抖音账号发布的原创信息要严格履行“三审三校”及保密审查程序,由科室和所属事业单位相关人员收集、整理,并提出发布申请,经科室负责人初审,局办公室负责人复审,局分管领导审批后方可发布。涉及敏感内容和重要数字的信息,需经局主要领导审批后方可发布,未经审批的信息不得发布。严把政治关、法律关、政策关、保密关、文字关,做到全程留痕、有据可查。

第六条 规范转载发布工作,原则上只转载党委和政府网站以及有关主管部门确定的稿源单位发布的信息,不得擅自发布代表个人观点、意见及情绪的言论,不得刊登商业广告或链接商业广告页面。发布、转载有关信息必须遵守国家有关规定。涉密信息和不良信息不得发布。

第七条 对网友诉求留言时,内容涉及相关职能科室的,相应职能科室应及时给予办理。答复内容由各科室负责人审核后报送政务新媒体管理员。如不能及时回复,应承诺答复期限。

第八条 要加强日常监测,确保信息更新及时、内容准确权威,发现违法有害信息要第一时间处理,发现重大舆情要按程序转送相关部门办理。各科室负责人要保持通讯畅通,涉及到各科室的舆情要及时回应。

第九条 严格执行《网络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保密审查制度和应急预案,提高政务新媒体安全防护能力。

第十条 加强对账号密码的安全管理,防止账号被盗用或被恶意攻击等安全事件发生。政务新媒体密码要明确专人使用,定期更换密码,严禁在公共场所、公用设备登陆政务新媒体账号。非经工作程序,不得擅自发布政务新媒体内容。

第十一条 加强监测预警和应急处置,对于泄露后会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信息和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要加强管理,确保不泄露。强化用户信息安全保护,不得违法违规获取超过服务需求的个人信息。不得泄露公众要求保密的个人信息及诉求事项,不得泄露、扩散可能对个人权益造成损害的内容。

第十二条 加强政务新媒体的日常监管,定期组织检查,积极运用技术手段进行实时监控,及时通报、督促整改存在的突出问题。对发现的假冒政务新媒体,应要求第三方平台立即关停,并通报有关部门依法依规处置。

第十三条 严禁购买“粉丝”等数据造假行为,不得强制要求群众下载使用移动客户端等或点赞、转发信息。

第十四条 对违反本制度规定,信息审核把关不严,造成失、泄密或不良信息传播等严重后果的,按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五条 本制度由局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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