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1525532-1-09_A/2015-0607001 发布机构 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公开目录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发布日期 2015-0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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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词
保山市市级质监、工商、地税部门行政审批项目目录
保山市市级质监、工商、地税部门行政审批项目目录

实施机关

项目名称

主项目代码

子项名称

子项目代码

审批类别

设定依据

共同审批部门

审批对象

审批时限
(工作日)

备注

保山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认定

1029600
015255452

 

 

行政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十四条: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从事相关工作。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应当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和管理制度,保证特种设备安全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549号)第三十八条: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作业人员及其相关管理人员(以下统称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国家统一格式的特种作业人员证书,方可从事相应的作业或者管理工作。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249压力管道的设计、安装、使用、检验单位和人员资格认定。实施机关:质监总局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简政放权取消和调整部分省级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云政发〔201344号)附件2136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认定,调整方式:部分下放。第138压力管道的设计、安装、使用、检验单位和人员资格认定,调整方式:使用单位资格认定下放,其余保留。

公民

20

保留

保山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

1029700
015255452

 

 

行政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次会议于2013629日通过)第二条 特种设备的生产(包括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经营、使用、检验、检测和特种设备安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法。本法所称特种设备,是指对人身和财产安全有较大危险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适用本法的其他特种设备。
第三十三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在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三十日内,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办理使用登记,取得使用登记证书。登记标志应当置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

公民、法人、社会组织

20

保留

 

保山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核发

1029800
015255452

 

 

行政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20131228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进行相应修改)第十二条:制造、修理计量器具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具备与所制造、修理的计量器具相适应的设施、人员和检定仪器设备,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或者《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

法人、事业单位、其他组织

23

保留

 

保山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计量检定员资格核准

1029900
015255452

 

 

行政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20131228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进行相应修改)第二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可以根据需要设置计量检定机构,或者授权其他单位的计量检定机构,执行强制检定和其他检定、测试任务。执行前款规定的检定、测试任务的人员,必须经考核合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1987119日国务院批准  198721日国家计量局发布)第二十九条:国家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的计量检定人员,必须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考核合格,并取得计量检定证件

公民

23

保留

 

保山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承担国家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任务授权

1030000
015255452

 

 

行政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可以根据需要设置计量检定机构,或者授权其他单位的计量检定机构,执行强制检定和其他检定、测试任务。执行前款规定的检定、测试任务的人员,必须经考核合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三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可以根据需要,采取以下形式授权其他单位的计量检定机构和技术机构,在规定的范围内执行强制检定和其他检定、测试任务:(一)授权专业性或区域性计量检定机构,作为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二)授权建立社会公用计量标准;(三)授权某一部门或某一单位的计量检定机构,对其内部使用的强制检定计量器具执行强制检定;(四)授权有关技术机构,承担法律规定的其他检定、测试任务。),第三十一条(根据本细则第三十条规定被授权的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被授权单位执行检定、测试任务的人员,必须经授权单位考核合格;(二)被授权单位的相应计量标准,必须接受计量基准或者社会公用计量标准的检定;(三)被授权单位承担授权的检定、测试工作,须接受授权单位的监督;(四)被授权单位成为计量纠纷中当事人一方时,在双方协商不能自行解决的情况下,由县级以上有关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进行调解和仲裁检定。)的规定。
《计量授权管理办法》。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应根据本行政区实施计量法的需要,充分发挥社会技术力量的作用,按照统筹规划、经济合理、就地就近、方便生产、利于管理的原则,实行计量授权。
第四条 计量授权包括以下形式:
1.
授权有关部门或单位的专业性或区域性计量检定机构,作为法定计量检定机构;2.授权有关部门或单位建立计量基准、社会公用计量标准;3.授权有关部门或单位的计量检定机构,对其内部使用的强制检定计量器具执行强制检定;4.授权有关部门或单位的计量检定机构或技术机构,承担计量标准、计量认证、申请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的技术考核,仲裁检定,计量器具新产品定型鉴定、样机试验,标准物质定级鉴定,计量器具产品质量监督试验和对社会开展强制检定、非强制检定。

法人、事业单位、其他组织

35

保留

 

保山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计量标准器具核准

1030100
015255452

 

 

行政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根据本地区的需要,建立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经上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合格后使用。第七条: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根据本部门的特殊需要,可以建立本部门使用的计量标准器具,其各项最高计量标准器具经同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合格后使用。

法人、事业单位、其他组织

23

保留

 

保山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计量器具强制检定

1030200
015255452

 

 

行政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使用的最高计量标准器具,以及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方面的列入强制检定目录的工作计量器具,实行强制检定。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法人、事业单位、其他组织

23

保留

 

保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

1030300
015255321

 

 

行政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56号)第四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公司登记机关。第十七条:设立公司应当申请名称预先核准。第十八条: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名称预先核准;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由全体发起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名称预先核准。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国务院令第628号)第三条:企业名称在企业申请登记时,由企业名称的登记主管机关核定。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工商总局令第10号)第五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企业名称实行分级登记管理。第二款: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核准前款规定以外的下列企业名称:(一)冠以同级行政区划的;(二)符合本办法第十二条的含有同级行政区划的。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授予外商投资企业核准登记权的工商行政管理局按本办法核准外商投资企业名称。《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授予山西省等49个工商行政管理局外商投资企业核准登记权的通知》(工商外企字[2005]196号)被授权局名单:保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法人、其他组织

5

保留

 

保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内资企业核准登记(含设立、变更、注销)

1030400
015255321

公司及其分公司登记;

1030401
015255321

行政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条:设立公司,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56号)第四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公司登记机关。第八条:设区的市(地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以及直辖市的工商行政管理分局、设区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区分局,负责本辖区内下列公司的登记:...但是,其中的股份有限公司由设区的市(地区)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登记。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5

保留

 

保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非公司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登记

1030402
015255321

行政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号) 第四条:企业法人登记主管机关(以下简称登记主管机关)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地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第五条第三款:其他企业,由所在市、县(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登记注册。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5

保留

 

保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外商投资企业登记(含企业及其支机构设立、变更、注销)

1030500
015255321

 

 

行政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56号)第八十二条:外商投资的公司的登记适用本条例。有关外商投资企业的法律对其登记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授予山西省等49个工商行政管理局外商投资企业核准登记权的通知》(工商外企字[2005]196号):地级市(自治州)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登记范围:(一)地级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及其授权部门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以及批准从事承包工程、承包或受托经营管理等生产经营活动的外国(地区)企业。(二)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授权部门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以及批准从事承包工程、承包或受托经营管理等生产经营活动的外国(地区)企业,其住所或经营场所所在地的县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尚未取得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授权的。(三)依法应当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核准登记而经其个案授权的。(四)注册资本低于 600 万美元的限制类外商投资企业。(五)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另有规定的。附件:被授权局名单:保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外国人、外国组织

5

保留

 

保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含企业及分支机构设立、变更、注销)

1030600
015255321

 

 

行政许可

《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567号)第五条: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应当由全体合伙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授权的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称企业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国家工商总局令第47号)第五条: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授予外商投资企业核准登记权的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称企业登记机关)负责本辖区内的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以投资为主要业务的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的登记管理。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授予山西省等49个工商行政管理局外商投资企业核准登记权的通知》(工商外企字[2005]196号):被授权局名单:保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外国人、外国组织

5

保留

 

保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登记

1030700
015255321

 

 

行政许可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237项: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核准,实施机关:工商总局及其授权的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登记管理办法》(1992815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10)第二条: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国务院及国务院授权的主管机关(以下简称审批机关)批准,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外国企业,应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或其授权的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下简称登记主管机关)申请登记注册。外国企业经登记主管机关核准登记注册,领取《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执照》(以下简称《营业执照》后,方可开展生产经营活动。未经审批机关批准和登记主管机关核准登记注册,外国企业不得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授予山西省等49个工商行政管理局外商投资企业核准登记权的通知》(工商外企字[2005]196号)被授权局名单:保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外国组织

5

保留

 

保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企业集团核准登记

1030800
015255321

 

 

行政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1号)第五条第二款:全国性公司的子(分)公司,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其授权部门批准设立的企业、企业集团、经营进出口业务的公司,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登记注册。《企业集团登记管理暂行规定》(工商企字〔1998〕第59号)第二条:在中国境内组建企业集团,应当依照本规定办理登记。未经登记不得以企业集团名义从事活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地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是企业集团的登记主管机关。第十五条:企业集团变更登记事项,应当在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登记主管机关申请变更登记。第十九条企业集团因下列情形而终止,企业集团应当在终止事由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原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一)企业集团章程规定的终止事由出现;(二)已不符合本规定第五条规定的条件;(三)母公司依法被注销(属第十六条第一款情况除外)或者被吊销营业执照。

法人

5

保留

 

保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烟草广告审批

1030900
015255321

 

 

行政许可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238项:烟草广告审批。实施机关:工商总局、省级人民政府广告监管机关或其授权的省辖市人民政府广告监管机关。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精简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云政发[2013]146)21项:下放州、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5

保留

 

保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外商投资广告企业项目审批

1031000
015255321

 

 

行政许可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0629日国务院公布)第242项:外商投资广告企业项目审批。实施机关:工商总局及其授权的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精简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云政发[2013]146)23项:下放到有外商投资登记权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授予山西省等49个工商行政管理局外商投资企业核准登记权的通知》(工商外企字[2005]196号)被授权局名单:保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外商投资企业

5

保留

 

保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广告经营许可登记

1031100
015255321

 

 

行政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广告监督管理机关。第二十六条:从事广告经营的,应当具有必要的专业技术人员、制作设备,并依法办理公司或者广告经营登记方可从事广告活动。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出版单位的广告业务,应当由其专门从事广告业务的机构办理、并依法办理兼营广告登记。
《广告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94号)第六条:经营广告业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广告经营者),应当按照本条例和有关法规的规定,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分别情况办理审批登记手续…”
《广告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工商总局令第16号)第二条:从事广告业务的下列单位,应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向广告监督管理机关申请,领取《广告经营许可证》后,方可从事相应的广告经营活动…”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广告监督管理机关,为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法人、事业单位

3

审批权限和范围:市级管辖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出版单位、事业单位。

 

保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户外广告登记

1031200
015255321

 

 

行政许可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243项,户外广告登记。实施机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云政发[2013]120号)第77项:下放到州、市、县、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3

保留

 

保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股权出质和企业备案登记

2031300
015255321

 

 

非行政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八十九条: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以本法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的动产抵押的,应当向抵押人住所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质登记办法》(国家工商总局令第32号)第二条:以持有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出质,办理出质登记的,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负责出质股权所在公司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股权出质登记机关(以下简称登记机关)。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企业登记机构是股权出质登记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56号发布)第三十六条:公司章程修改未涉及登记事项的,公司应当将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送原公司登记机关备案。第三十七条: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发生变动的,应当向原公司登记机关备案。第四十一条:公司解散,依法应当清算的,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将清算组成员、清算组负责人名单向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公司

3

保留

 

保山市地方税务局

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的核准

1031400
0152648x

 

 

行政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是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第四轮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50号)附件4《云南省人民政府决定调整的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目录》第7项:下放至州市地税局,省直征局。

纳税人

13

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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