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525532-1-02_H/2015-0607005 | 发布机构 | 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公开目录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发布日期 | 2014-02-19 |
文号 | 浏览量 |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保山市工商局财务规范化建设,完善内部控制制度,规范支票、印鉴和现金管理,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的印鉴包括财务专用章、银行预留的单位法人印章、财务负责人印章、出纳人员印章等。
第三条 印鉴由专人妥善保管,并按照规定实行二人以上分别负责保管。财务专用章和银行预留的财务负责人印章、出纳人员印章等由出纳人员保管;单位法人印章由财务负责人或主办会计保管。
第四条 印鉴由保管人负责使用,保管人不得将印鉴随意存放,不得转借他人使用。印鉴如有遗失,必须及时向财务负责人报告,以便及时更换银行预留印鉴,保证资金安全。印鉴保管人员因公外出时,应交专人保管印鉴,并于返回时收回印鉴,同时,在印鉴交接时做好登记工作。
第五条 支票由出纳人员向开户银行购买并分类、妥善保管和使用。每月出纳人员将支票的领取数、使用数、结存数和作废数进行登记,报财务负责人和主办会计签字审核。
第六条 支票由出纳人员签发,不得将支票交给他人代为签发,不准签发空头支票。签发支票应按照支票填写的规定进行填写,出现填写错误,应将支票连同存根一并收回,加盖作废章做为作废处理。支票如有遗失,应及时向银行申请挂失,申明作废。
第七条 严格控制携带空白支票外出采购。对事先不能确定采购物资的单价、金额的,经单位领导批准,可将填明收款人名称和签发日期的支票交给采购人员,出纳作登记并由采购人员签字领用,明确用途和金额,使用支票人员回单位后必须及时向财务部门结算。
第八条 现金要严格按照《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进行管理,在业务工作中,不属于现金开支范围的业务应当通过银行办理转账结算。
第九条 库存现金应当按照银行核定的库存现金限额执行,不得存放大额现金,超过库存限额的现金应当及时或当天存入银行,以保障资金安全。
第十条 出纳、会计要认真履行职责,严按照规定办理现金收付业务。所有现金收入在收款时,应当开具合法收款凭据,并加盖“现金收讫”章,现金收入应当及时存入银行,不准存入私人账户,不得坐支现金;在办理现金支出业务后,应在原始凭证上加盖“现金付讫”章。
第十一条 要建立健全现金日记账,每发生一笔现金收(支)都要及时记账,逐笔记载现金收支,结出每日余额,月末做出月结和累计收支发生额。坚持日清月结制度,在每日业务终了必须核对库存现金,做到每日账、款相符,对超过库存现金限额的部分及时送存银行。
第十二条 个人因公借款必须执行严格的审批程序,办理完公务后,应当及时向财务部门办理报账手续;不准因私事借公款;不准用白条顶替库存现金;出纳人员发现现金短少或长余时,要及时查清原因,并如实向领导汇报,不准私自处理。
第十三条 每月出纳人员必须和银行核对一次账,对账做到三数相符,即借方发生额、贷方发生额和余额全部一致。单位应定期或不定期组织人员对现金进行盘点清查。
第十四条 本制度由保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计划财务科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开始执行。
二○一○年四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