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525532-1-02_H/2015-0607006 | 发布机构 | 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公开目录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发布日期 | 2014-03-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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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机关公务卡
管理和财务报销暂行办法
(试 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全省县级以上行政机关推行效能政府四项制度的决定》,强化政府行政成本控制手段,规范机关财务管理,减少现金支付结算,提高支付透明度,规范公务卡使用、结算和报销转账业务,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面实施公务卡结算制度的通知》、《云南省预算单位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和有关财务管理制度,结合我单位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务卡,是指经省财政厅授权,由建设银行保山城北支行为局机关在职人员统一办理,个人持有(简称持卡人),具有一定透支额度,主要用于日常公务支出和财务报销业务的信用卡。
第三条 自2010年7月1日实行公务卡结算以后,原公务活动中使用现金结算的支出,包括差旅费、招待费、培训费、手续费以及经单位批准、授权个人办理的零星物品采购支出等,原则上统一使用公务卡结算。
原使用转账方式结算的设备购置费、办公费、会议费、印刷费、邮电费、水费、电费、物业管理费、维修费等支出仍继续使用转账结算,不得现金支付。
第四条 为规范管理、方便工作,单位在职职工原则上均应开设个人公务卡,因个人原因不办理或个人信用问题银行不予办理等因素造成个人无公务卡的,在财务报销过程中出现问题的,由本人承担责任。
第五条 公务卡信息维护、财务报销、银行划款等业务分别由市局计划财务科、发卡银行通过“公务卡报销支持系统”办理。我单位持卡人应当妥善保管公务卡,规范使用公务卡办理公务支出结算业务,并及时在规定时间内向计划财务科办理财务相关手续。
第二章 公务卡日常管理
第六条 公务卡办理范围为市局在职干部职工,公务卡开设由计划财务科负责按财政规定程序组织办理。
第七条 人员新增、调动或退休时,由人教科及时通知计划财务科,计划财务科负责办理公务卡申领或停止使用等手续并通知发卡银行维护相关信息;现有持卡人涉及公务卡的相关信息变动时,应及时拨打建行使用卡24小时客户服务热线(卡背面号码:4008200588或95533)。
第八条 公务卡实行“一人一卡”实名制管理,卡片和密码均由个人负责保管。公务卡遗失或损坏后,持卡人应立即通知计划财务科并通过建行信用卡24小时客户服务热线(卡背面号码:4008200588或95533)办理挂失和申请补发新卡,领到新卡后到计财科办理相关手续。公务卡遗失后未及时办理挂失手续或保管不善等原因造成的经济损失由持卡人个人承担。
第九条 公务卡的信用额度,根据公务卡规定和业务需要,经研究决定授信额度为局领导5万元,正、副科长2万元,一般干部职工0.5万元。持卡人在规定的信用额度和免息还款期内先支付,后还款。
第十条 公务卡主要用于公务支出的支付结算,公务支出发生后,由持卡人及时向计财科申请办理报销手续。公务卡也可用于个人支付结算业务,私人消费由个人负责还款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不得办理财务报销手续,单位不承担私人消费行为引发的一切经济、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发卡银行将按月向持卡人提供公务卡对账单,并通过手机短信方式,及时向持卡人提供公务卡账户资金变动情况和还款提款等重要信息。
持卡人对公务消费支出发生疑义,可向发卡银行提出交易查询。
第三章 公务卡报销及支付管理
第十二条 持卡人使用公务卡支付公务消费及办理报销手续时,仍执行《保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经费审批制度及流程》等财务制度。
第十三条 持卡人使用公务卡进行公务消费,必须取得POS小票和正式税务发票或财政票据;发票金额合并开具的,还应取得所购商品明细清单(非电脑打印清单应加盖销售单位印章确认),报销时三票同时提供,作为会计原始凭证管理。
第十四条 计划财务科人员通过“公务卡报销支持系统”,按照现行财务管理制度对持卡人提供的报销凭证进行审核,对符合公务卡结算范围和财务制度规定的支出予以报销并及时将报销金额划至持卡人公务卡账户;不予报销的部分,视为个人消费,由持卡人自行承担。
第十五条 因向供应商退货等原因导致已报销资金退回时,持卡人应及时将相应款项退回计划财务处。
第十六条 持卡人信用消费不得超过个人授信额度,特殊情况下公务卡信用额度不能满足公务支付需要时,持卡人可在公务消费发生前5-7天向计划财务科提交临时追加信用额度书面申请,由计划财务科按规定报分管领导审批并向发卡银行申请临时增加信用额度。
第十七条 实行公务卡结算方式后,在职人员公务报销原则上不再使用现金支付。确因特殊情况,不能实现公务卡结算和授权转账支付的,持卡人可先行垫付现金或提前办理预借款。现金垫付的,完成报销手续后,垫付现金由计划财务科通过“公务卡报销支持系统”将资金划至持卡人公务卡账户。需预借款的,提前5-7天到计财处办理借款手续,经计财科审核后,通过“公务卡报销支持系统”将资金划至持卡人公务卡账户,在公务支付行为完成后,借款人应在返回单位后的10个工作日内到计财科结清借款手续。
第十八条 持卡人在公务消费时,不允许通过公务卡透支提取现金。若有透支提取现金行为,视同个人消费行为,计划财务科不予报销。因透支提取现金而产生的手续费、利息等一切费用由持卡人自行承担。
第十九条 持卡人使用公务卡消费结算的各项公务支出,必须在规定免息还款期内(最后还款日)前七个工作日(不含节假日),到计财科办理报销。因个人报销公务消费不及时以及外在时间长不能及时报账,不委托他人或通知计划财务科提前还款的,发生的罚息及影响资贷由持卡人负责;因计划财务科工作人员报账不及时造成的利息等费用,由计划财务科工作人员承担。
第二十条 确因工作需要,持卡人不能在规定的免息还款期内返回单位办理报销手续的,可由持卡人委托所在部门人员在最后还款日前七个工作日(不含节假日)向计划财务科提供持卡人姓名、公务消费时间和每笔交易金额明细信息,办理相关借款手续,财务科按规定程序审核批准后免息还款期前,先将报销资金转入公务卡,持卡人返回单位后及时补办报销手续。
第二十一条 经同建行协商,市局机关账单日统一定为每月17日,持卡人应根据账单日掌握报账时间及个人消费还款(账单日后20天为还款日)。
第二十二条 上月17日(不含17日)至本月17日(含17日)期间消费的,必须于本月25日前到计划财务科办理报销手续,逾期不报销造成的罚息和信用不良记录由持卡人自行承担。
第二十三条 实行公务卡结算后,一般情况下不再使用现金结算,但属于下列情况的,经计划财务科审核、分管财务局领导批准后,可继续使用现金结算:
(一)按规定支付给临时聘用人员(连续工作时间在12个月以下)的个人劳务报酬(含课酬、稿费等);
(二)向个人购买农副产品和其它物资支付的价款;
(三)根据国家规定颁发给非本单位职工个人的各种科学技术、文化艺术、体育等各种奖金;
(四)工作人员到乡镇出差必须随身携带的差旅费;
(五)按规定退还个人的现金缴费;
(六)因抢险救灾、救济、抚恤、慰问等,需要使用现金支付的支出;
(七)社会保险机构、医疗保险机构等部门按规定支付给个人的保险赔偿金、离退休人员报销的医药费;
(八)其他国家规定需要使用现金支付的支出。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在公务卡支持系统未投入使用前,公务卡按照手工过渡程序支付及结算。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财政部门颁发的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0年7月1日起实行。
二○一○年七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