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525532-1-30/2015-0608001 | 发布机构 | 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公开目录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发布日期 | 2014-04-23 |
文号 | 浏览量 |
保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复议工作程序
办理条件
1、复议机构:本局法规科是保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内设的法制工作机构,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负责申请人对各县、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具体行政行为不服而申请行政复议的工作。
2、申请:申请人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应当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日的除外。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超继续计算。
申请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已经依法受理的,不得申请行政复议。
办事流程
1、受理:本局自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5日内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对符合法律规定,但是不属于本局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除此之外,自本局政研法规处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即为受理。
除法律规定的情形以外,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
2、决定:法规科应当自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7日内,将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发送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对本局受理的行政复议案件,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法规科应当全面审查被申请人认定的事实和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必要时可以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情况,听取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的意见。
在对事实核查清楚的基础上,法规科应当提出处理意见和处理依据,报分管局长同意或者局长办公会集体讨论通过,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申请人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经说明理由,可以撤回;撤回申请的,行政复议终止。
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一并提出对抽象行政行为的审查申请的,应当依法作出处理。
行政复议决定必须在自受理申请人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决定的,经分管局长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30日。
3、送达与执行: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后,应当制作行政复议决定书,并加盖印章。行政复议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
行政复议决定书一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被申请人应当履行行政复议决定。被申请人不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依法追究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申请人逾期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4、归档:整理行政复议有关材料,并及时归档。
办事地点 保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联系方式 地址:保山市隆阳区金山路
电话:(0875)2121024 传真:(0875)2162162
保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