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525532-1-09_A/2015-1229007 | 发布机构 | 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公开目录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发布日期 | 2015-12-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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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依法公开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和侵犯知识产权行政处罚案件信息的实施办法(试行)》
(云工商办字〔2014〕41号)政策要点
2014年6月19日,云南省工商局制定印发了《云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依法公开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和侵犯知识产权行政处罚案件信息的实施办法(试行)》〔2014〕41号文件),其政策要点如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公开范围与时限
第三章 公开内容
第四章 公开权限
第五章 公开程序和方式
第六章 统计与归档
第七章 监督管理
(整理:云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云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依法公开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和侵犯知识产权行政处罚案件信息的实施办法(试行)》(云工商办字〔2014〕41号)政策解读
2014年6月19日,云南省工商局制定印发了《云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依法公开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和侵犯知识产权行政处罚案件信息的实施办法(试行)》,《办法》由云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为便于全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更好地理解办法的相关内容,切实做好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和侵犯知识产权行政处罚案件的信息公开工作,现就《办法》出台的背景和主要内容等说明如下。
一、出台的背景
多年来,我省各级工商部门在省委省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一直把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作为维护市场秩序的重点工作。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和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打击假冒伪劣商品工作取得了积极成效。2010年,我国部署了开展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从成立专门机构,到建立长效机制,我省工商系统在打击侵权假冒,保护知识产权方面做出了努力,也取得了明显成效。2014年2月4日《国务院批转全国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领导小组〈关于依法公开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和侵犯知识产权行政处罚案件信息的意见(试行)〉的通知》(国发〔2014〕6号).2014年4月17日全国打击侵权假冒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召开了电视电话会议,部署打击侵权假冒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工作,会议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案件信息公开工作。2014年6月3日国家工商总局制定出台了《工商总局关于依法公开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和侵犯知识产权行政处罚案件信息的意见(试行)》。2014年5月30日云南省打击侵权假冒工作领导小组制定出台了《云南省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和侵犯知识产权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监督管理办法(试行)》。为规范我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和侵犯知识产权行政处罚案件的信息公开,保护消费者权益,提高执法公信力,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云南省工商局结合全省工商职能和工作实际,自2015年5月开始专题研究起草云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依法公开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和侵犯知识产权行政处罚案件信息的实施办法。经多次征求省局各职能处室和全省工商系统的意见并反复修改,形成了《云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依法公开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和侵犯知识产权行政处罚案件信息的实施办法(试行)》。《办法》的出台将起到以下作用:
一是依法公开假冒伪劣和侵权行政处罚案件信息,有利于警示经营者、保护消费者、约束执法者。
二是依法公开假冒伪劣和侵权行政处罚案件信息,有利于加大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和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的力度,增强震慑力,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权益、提高执法公信力。
三是依法对假冒、侵权行政处罚案件实行信息公开,接受人民群众监督,促进质量提升和产业升级、增强消费者信心、保护知识产权、鼓励创新创业。
四是依法公开假冒伪劣和侵权行政处罚案件信息,有利于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推动政府信息公共服务和信用服务市场的发展,营造社会共同参与、人人抵制假冒伪劣和侵权的良好社会环境,
五是对有效遏制假冒伪劣和侵权违法行为,转变政府职能,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保障公众知情权、监督权。
二、主要内容
《办法》的适用对象为全省各级工商机关,要求各级工商机关应当主动、及时公开适用一般程序查办的假冒伪劣和侵权行政处罚案件相关信息,接受人民群众监督;要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要将假冒伪劣和侵权行政处罚案件信息作为市场主体信用记录纳入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强化信用监管与社会监督,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三、关于公开的范围和时限要求
凡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由工商机关按照一般程序查办的侵犯知识产权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应当按照本办法主动公开;凡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云南省查处生产销售伪劣商品行为条例》、《云南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等法律法规,由工商机关按照一般程序查办的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应当按照本办法主动公开。
按照2014年4月17日,全国打击侵权假冒领导小组办公室召开的电视电话会议上明确了各地区、各部门2014年6月1日起适用一般程序查处的侵权假冒行政处罚案件信息都要公开。因此,《办法》要求全省各级工商机关自2014年6月1日以后对假冒伪劣和侵权行政处罚案件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主动公开。
四、关于公开的内容和要求
根据全国、国家工商总局和云南省打击侵权假冒工作领导小组的要求,《办法》提出七个方面内容和要求:一是除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以外,《办法》要求公开的假冒伪劣和侵权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应当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公开;二是行政处罚决定因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发生变更或撤销的,应当及时公开相关信息;三是涉嫌犯罪的案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司法部门移送;四是对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移送的案件,应当公开行政处罚结果信息;五是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公开的假冒伪劣和侵权行政处罚文书以外其他信息的,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六是公开假冒伪劣和侵权行政处罚案件信息,不得涉及商业秘密以及自然人住所、肖像、电话号码、财产状况等个人隐私。但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工商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权利人;七是公开假冒伪劣和侵权行政处罚案件信息,不得泄露国家秘密,损害国家政治、经济安全,影响社会稳定。因上述理由决定不予公开相关信息的,应当写明理由并报上一级机关批准。
五、关于公开的权限
公开的权限有三个。一是按照“谁办案、谁公开、谁负责”的原则,分别由省、州(市)、县(市、区)三级工商机关及时准确公开假冒伪劣和侵权行政处罚案件信息;二是实行假冒伪劣和侵权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报备制度。案件信息公开后5个工作日内,将所公开案件信息向上一级工商机关打击侵权假冒工作协调机构(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备;三是各级工商机关应按照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权限,通过门户网站或者专门网站予以公开。
六、公开的程序和方式
一是对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假冒伪劣和侵权行政处罚案件信息,自工商机关作出处罚决定或处罚决定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二是对农业生产资料等事关人民群众健康和安全领域的假冒伪劣和侵权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三是各级工商机关应将公开的假冒伪劣和侵权行政处罚案件信息作为社会征信系统的重要内容,方便社会公众查询。
同时,要求各级工商机关应建立健全假冒伪劣和侵权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内部审核机制,对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假冒伪劣和侵权行政处罚案件信息的程序和方式在《办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中已详细明确。
七、关于监督管理
为了加强假冒伪劣和侵权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工作能够及时落实,《办法》明确:一是要求各级工商机关严格履行假冒伪劣和侵权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的责任与义务。上级工商机关和监察机构要加强监督指导,对不履行信息公开义务、不及时公开或更新信息内容、违规收取费用等行为,责令改正并依照相关规定追究责任;二是将假冒伪劣和侵权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工作纳入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监督检查内容,并纳入云南省工商系统年度打击侵权假冒工作绩效考核内容。
(整理:云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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