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525532-1-09_A/2015-1229008 | 发布机构 | 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公开目录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发布日期 | 2015-12-03 |
文号 | 浏览量 |
《云南省网络经营者电子标识管理规定》
(云府登1246号)要点
一、目的意义
规范网络经营者电子标识应用,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营造可信网络交易环境。
二、规定对象
经云南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网络经营者。
三、规定要求
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网络经营者,应当在其网站首页或者从事经营活动的主页面醒目位置公开营业执照登载的信息或者其营业执照的电子链接标识。电子标识的链接地址必须指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审核指定的页面,任何网页不得提供或呈现虚假电子标识。
四、规定落实
网络经营者电子标识申请方式、变更和注销情形的有关细节;工商部门受理电子标识申请和检查电子标识应用的监管责任。
(整理:云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云南省网络经营者电子标识管理规定》(云府登1246号)政策解读
云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2014年12月印发了《云南省网络经营者电子标识管理规定》(云府登1246号)(以下简称《规定》),自2015年2月1日起施行。为便于全省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网络经营主体更好的理解《规定》的相关内容,切实做好电子标识管理工作,现就《规定》出台的背景、依据和主要内容等说明如下。
一、出台的背景
国务院赋予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监督管理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职能以来,各地工商机关积极探索和创新有效的监管体制、机制和措施,多管齐下加强网络市场监管。由于网络市场具有虚拟性、隐蔽性和跨地域性的特征,交易双方事先不了解、其间不见面,网络经营者容易利用信息技术伪装和逃匿,进而规避监管。消费者在网购时遇到最大的问题就是被众多虚假网站、钓鱼网站所迷惑,不知道如何辨别真假网站,以致于上当受骗。为此,云南省工商局自2013年12月就开始研究起草电子标识管理规定,初稿完成后,先后三次在全省工商系统范围内征求意见并修改完善,形成了《规定》,于2014年12月报省政府法制办登记编号。
二、依据
为规范网络经营者电子标识工作的开展,国家工商总局先后制定发布了《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第60号令)、《网络经营者电子标识样式内容标准(试行)》、《电子商务可信交易环境建设标准规范指引》等规定文件,对工商机关制定网络经营者电子标识管理规定、网络经营者电子标识图标设计、网络经营者在电子标识方面的法律义务与责任等内容作出了明确规定。
三、主要内容
(一)适用对象。
经云南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网络经营者申请、使用电子标识,适用本《规定》。
(二)相关定义。
本《规定》所称电子标识,是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网络经营者申请发放,用于公开其营业执照登载的信息及涉网信息时所使用的电子链接图标。电子标识的链接地址必须指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审核指定的页面,任何网页不得提供或呈现虚假电子标识。
(三)申请流程和管理。
云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统一制作电子标识,通过云南省网络交易监管服务网为网络经营者提供电子标识申请、查询、下载等服务。电子标识的审核、发放,由网络经营者营业执照登记注册所在地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电子标识的审核、发放不收取任何费用。
网络经营者申请使用电子标识,应当通过云南省网络交易监管服务网,注册会员、填写基本信息并提交电子标识申请表,电子标识与网络经营者在申请表上填写的域名一一对应使用。申请人开设有多个网站(网页)的,可一并申请办理。
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加强电子标识应用的指导,对已发放的电子标识,要结合网上检查,定期开展勘验,帮助网络经营者正确使用电子标识,规范电子标识贴置。网络经营者未公开电子标识或者营业执照登载信息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整改的,依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相关规定予以处罚。网络经营者仿冒、伪造电子标识,提供虚假信息骗取电子标识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改正,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四、意义
云南工商网监电子标识包含网络经营者的工商注册登记信息和涉网信息,社会公众通过点击电子标识,可了解网络经营者地址、法人代表、经营范围、注册资本、营业期限等注册信息和网站(网页)域名等信息,网络经营者实行亮标经营,有利于表明其诚信守法形象、提升网站(网页)的影响力和竞争力。
云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网络经营者电子标识管理规定的出台,将有效解决省内电子标识推广应用过程中无章可循,无法可依的现状,进一步规范工商机关发放和管理电子标识工作,保证网络经营者规范合法使用电子标识,解决网络经营者真实身份难以识别、交易诚信难以保障问题,构建云南公平竞争的网络市场环境。
(云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