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1525532-1-09_A/2015-1230001 发布机构 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公开目录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发布日期 2015-1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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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型企业创业扶持财政补助资金申请受理初审暂行标准》(云工商企注字〔2014〕10号)政策要点及解读

《微型企业创业扶持财政补助资金申请受理

初审暂行标准》(云工商企注字〔201410号)政策要点

 

为指导县(市、区)工商局做好微型企业创业扶持财政补助资金申请的受理和初审工作,积极推进两个10万元微型企业培育工程实施,根据省工信委、省工商局、省财政厅、省人社厅、省金融办下发的《云南省微型企业创业扶持实施办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制定了《微型企业创业扶持财政补助资金申请受理初审暂行标准》(云工商企注字〔201410号,以下简称《标准》)。其政策要点如下:

 一、微型企业划型标准

(一)   能够统计从业人员、营业收入和资产总额的企业,按

照《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划型。

(二)   新设立的企业,参照注册资本标准临时划型,注册资

本标准即为营业收入标准。

    二、重点扶持行业和限制性、禁止性行业标准

《标准》对重点扶持行业和限制性行业、禁止性行业作了规定。

三、五项条件受理初审形式审查标准

(一)不属于国家禁止经商办企业的本省户籍人员审查。

(二)无在办企业审查。

(三)创办的企业投资规模10万元以上且实际货币投资达到7万元审查。

(四)扶持行业审查。

(五)带动5人以上本省户籍人员就业审查。

 

(整理:云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微型企业创业扶持财政补助资金申请受理初审暂行标准》(云工商企注字〔201410号)政策解读

 

实施两个10万元微型企业培育工程,是省委、省政府大力发展民营经济,推动产转型升级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重要措施。在扶持微型企业创业工作中,工商部门主要负责微型企业创业扶持财政补助资金申请的受理和初审工作。为指导基层工商部门做好微型企业创业扶持财政补助资金申请的受理和初审工作,积极推进两个10万元微型企业培育工程实施,根据省工信委、省工商局、省财政厅、省人社厅、省金融办下发的《云南省微型企业创业扶持实施办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经征求省工信委同意,6月中旬省工商局制定下发了《微型企业创业扶持财政补助资金申请受理初审暂行标准》。

一、准确把握微型企业划型标准

微型企业是指企业雇员人数少、产权和经营权高度集中、产品服务种类单一、经营规模微小的企业组织,主要有三种组织形式: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2011年,工信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改委、财政部等四部委制定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结合行业特点,将中小企业划分为中型、小型、微型三种类型。四部委划型标准针对的是已经开展生产经营活动一年以上的企业,而创业扶持财政补助资金扶持的对象是今年41日后新登记的微型企业。由于新成立企业难以准确采集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划型指标,因此,在企业成立之初难以确认企业类型。为方便基层准确把握微型企业的划型,省工商局在经征求省工信委意见的基础上,根据企业注册资本,制定了新设立微型企业划型参照标准。

具体划型参照标准为:1、农林牧渔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注册资本200万元及以下;2、零售业、仓储业、邮政业、住宿业、餐饮业、信息传输业、房地产开发经营、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其他未列明行业,注册资本200万元及以下;3、交通运输业,注册资本400万元及以下;4、工业、建筑业,注册资本600万元及以下;5、物业管理,注册资本1000万元及以下;6、批发业,注册资本2000万元及以下。

个人独资企业以登记出资额计算,合伙企业以备案合伙协议出资额计算。

二、准确把握创业扶持重点行业

《实施办法》规定,申请创办加工制造、科技创新、创意设计、软件开发、商贸流通、技术咨询、服务贸易、民族手工艺品加工和特色农产品生产等类型企业为重点扶持的行业。

为便于确认重点扶持行业,我们将微型企业行业产业分为三种类型。一是重点扶持行业。包括加工制造、科技创新、创意设计、软件开发、商贸流通、技术咨询、服务贸易、民族手工艺品加工和特色农产品生产等行业,以及各县(市、区)根据当地产业特色增加的重点扶持行业产业。二是限制性行业。包括建筑业、房地产、推拿按摩(不含盲人按摩)、网吧、洗浴及娱乐业,以及各县(市、区)限制发展的行业产业。三是禁止性行业。包括1996年《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若干问题的决定》明令取缔关停的小造纸、小制革、小染料、土炼焦、土炼硫、土炼砷、土炼汞、土炼铅锌、土炼油、土选金、小农药、小电镀、土法生产石棉制品、土法生产放射性制品、小漂染等十五小企业,国家限期淘汰和关闭的小水泥、小火电、小炼油、小煤矿、小钢铁、小玻璃等新六小企业,以及各县(市、区)禁止发展的其他行业产业。

重点扶持行业优先扶持;限制性行业暂不纳入扶持范围;禁止性行业禁止扶持。审查时可采用排除法,排除限制性行业和禁止性行业。

三、灵活把握五项条件审查标准

《实施办法》规定,微型企业申请创业扶持财政补助资金,需要符合出资人具有投资创业资格、主要出资人无在办企业、企业投资具有一定规模、从事重点扶持行业经营、带动5人以上人员就业等五项条件。

具体审查标准是:

(一)审查是否属于国家禁止经商办企业的人员。

审查国家禁止经商办企业的人员,重点审查企业经工商登记的出资人是否有国家公职人员。难以审查的,由企业出具出资人无国家公职人员保证书。

(二)审查有无在办企业。

审查创业扶持财政补助资金申请人在本县(市、区)内,未担任其它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合伙企业的执行事务合伙人。

(三)审查创办的企业投资规模10万元以上且实际货币投资达到7万元是否符合条件。

审查企业投资规模10万元以上,主要审查企业投资计划书,计划投资在10万元以上即可。

审查企业实际货币投资达到7万元,主要审查企业提供的投资支出有效票据凭证,包括企业购置租赁或装修经营场所费用(只按不超过投资总额的30%计算)、购置设备和原材料费用、特许经营和加盟费等非人工费用投资支出,总额达到7万元。企业银行存款不作为实际货币投资计算。

(四)审查扶持行业。

重点扶持行业优先扶持;限制性行业暂不纳入扶持范围;禁止性行业禁止扶持。审查时可采用排除法,排除限制性行业和禁止性行业。

(五)审查带动5人以上人员就业。

主要审查企业填报的《微型企业创业扶持申请书》雇佣员工人数是否符合条件、相关内容是否填写齐备、身份证复印件是否提交齐全。带动5人以上人员就业情况由申请人承诺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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