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525532-1-09_A/2015-1230003 | 发布机构 | 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公开目录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发布日期 | 2015-12-03 |
文号 | 浏览量 |
《云南省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
(云政办发〔2014〕10号)政策要点
按照国务院《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的要求,对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的条件,省人民政府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本地区管理的需要,可以自行或者授权下级地方人民政府作出具体规定。为使出台的《云南省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更具权威性和统一性,有利于营造开放、公平、统一的竞争环境,有利于营造更加宽松的发展环境,建议各州、市不再作出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规定,由省人民政府统一规定。其政策要点如下:
一、 市场主体从事的经营项目属于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
院规定放开和鼓励的行业,不需要行政审批即可开展经营活动的,对其住所(经营场所)条件不作任何限制。
二、市场主体从事的经营项目属于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
院规定的前置许可的,市场主体应在办理有关许可证件后,凭有关许可证件到工商部门办理登记。
三、市场主体增设经营场所不涉及前置许可经营项目并符合有关规定的,可不再办理分支机构设立登记手续,即“一照多址”,但必须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备案。
四、允许住宅登记为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
(整理:云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云南省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云政办发〔2014〕10号)政策解读
国务院2013年10月25日召开常务会议,部署推进公司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会议明确了改革的主要内容:一是放宽注册资本登记条件。二是将企业年检制度改为年度报告制度。三是放宽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四是大力推进企业诚信制度建设。五是推进注册资本由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按照国务院《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的要求,对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的条件,省人民政府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本地区管理的需要,可以自行或者授权下级地方人民政府作出具体规定。为使出台的《云南省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更具权威性和统一性,有利于营造开放、公平、统一的竞争环境,有利于营造更加宽松的发展环境,建议各州、市不再作出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规定,由省人民政府统一规定。其政策解读如下:
《办法》共分二十条,主要对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的内容、登记(备案)条件、监管等问题进行了规定。具体为:
一、 关于“市场主体”定义
国务院常务会议提出放宽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
件,但考虑到“市场主体”的概念较宽泛,“企业”的概念更明确,也为社会公众所熟知,更易理解,《暂行办法》使用“企业”作为统一表述,同时考虑到“企业”的概念不能涵盖个体工商户和农民专业合作社,故《暂行办法》第十八条明确了个体工商户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参照本办法执行的内容。
二、关于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
一是企业从事经营项目无需行政审批行业,彻底放开,不再审查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的条件、功能和用途。二是企业从事经营项目需前置许可审批的,在办理前置许可审批证件后,凭相关许可证件到工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免予提交住所(经营场所)证明。三是企业从事经营项目无需前置审批,但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对其住所(经营场所)有特定要求的,企业在办理登记注册后,并取得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的行政审批手续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三、 关于放宽企业(住所)经营场所权属证明限制,允许企
业住所(经营场所)权属证明多元化
无法提供房屋产权证明的,提交由所在地政府、街道办事处、辖区居(村)委会、社区工作站、物业管理公司、及相关产权单位出具相关证明文件即可。解决了长期以来困扰企业注册登记的一大难题,在无法提供相关权属证明情况下,也可办理注册登记。
四、 关于支持“一照多址”
按规定,企业在住所以外的经营场所开展经营活动的需要办
理分支机构登记。但有的企业就是在总部附近找一块地建厂房扩产,可能只隔着一条马路或隔着几间屋子,都要办理分支机构登记。允许“一照多址”,简化分支机构登记,为企业开设分支机构提供便利。
五、 关于支持“一址多照”
突破一个地址只能登记一家企业限制。以往每个企业的住所都要独立和分离,一个地址只能作为一个企业的住所(经营场所)办理登记。但现在的商业用房价格可不便宜,而且资源紧张。有的企业则不需要那么大的面积,允许“一址多照”后,可以更有效合理地利用资源,解决企业经营用房紧张的困难。
(云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