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525532-1-09_A/2015-1230004 | 发布机构 | 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公开目录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发布日期 | 2015-12-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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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扶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发〔2014〕52号)政策要点
工商登记制度改革极大地激发了市场活力和创业热情,小型微型企业数量快速增长,为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就业发挥了积极作用,但在发展中也面临一些困难和问题。为切实扶持小型微型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健康发展,2014年10月31日,国务院印发《关于扶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发〔2014〕52号文件),其政策要点如下:
一、充分发挥现有中小企业专项资金的引导作用,鼓励地方中小企业扶持资金将小型微型企业纳入支持范围。
二、认真落实已经出台的支持小型微型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根据形势发展的需要研究出台继续支持的政策。
三、加大中小企业专项资金对小企业创业基地(微型企业孵化园、科技孵化器、商贸企业集聚区等)建设的支持力度。
四、对小型微型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的,按照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五、鼓励各级政府设立的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积极支持小型微型企业。
六、进一步完善小型微型企业融资担保政策。大力发展政府支持的担保机构,引导其提高小型微型企业担保业务规模,合理确定担保费用。
七、鼓励大型银行充分利用机构和网点优势,加大小型微型企业金融服务专营机构建设力度。
八、高校毕业生到小型微型企业就业的,其档案可由当地市、县一级的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免费保管。
九、建立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发展的信息互联互通机制。十、大力推进小型微型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加大政
府购买服务力度,为小型微型企业免费提供管理指导、技能培训、市场开拓、标准咨询、检验检测认证等服务。
(整理:云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国务院《关于扶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发〔2014〕52号)政策解读
一、《意见》的出台背景:2014年2月份,国务院批准《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极大地激发了大众创业激情,个体工商户、小微企业呈现“井喷式”增长,但在发展中也面临经营成本上升、抗风险能力偏弱、信息获取不对称等问题。2014年10月31日,国务院出台《关于扶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统筹各部委职能,提出了10项具体措施。
二、《意见》呈现出三个鲜明特点:一是解决政策落实的“最后一公里”问题。将各部委职能整合,增强了政策的可操作性;二是主要针对新设立的小微企业,《意见》对新创设企业给予特别关注,对小企业初创期的困难和问题给予更多扶持;三是首次明确了扶持小微企业的各种政策适用于个体工商户。
三、《意见》着力解决五项突出问题:一是解决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鼓励各级政府设立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并加大对小微企业的支持力度;进一步完善小微企业融资担保政策;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在投融资方面出台相关措施。二是解决小微企业“用工难、用工贵”问题。《意见》规定小微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的,符合条件的可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和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高校毕业生到小微企业就业的,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可免费保管档案。三是解决小微企业税费高、负担重问题。认真落实已出台的支持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根据形势研究出台继续支持的政策;小微企业从事国家鼓励发展的投资项目,符合条件的可按有关规定免征关税。四是解决小微企业的经营场所问题。《意见》规定政府要加大中小企业专项资金对小微企业创业基地建设的支持力度,帮助小微企业实现产业集聚和抱团发展。五是解决小微企业信息获取不对称问题。要求建立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发展的信息互联互通机制。
(整理:云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