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bs_gongsj-09_A/2017-0827021 | 发布机构 | 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公开目录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发布日期 | 2015-10-16 |
文号 | 浏览量 |
国务院关于“先照后证”改革后
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意见
国发〔2015〕6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深化商事制度改革,强化“先照后证”改革后的事中事后监管,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深化商事制度改革,转变市场监管理念,明确监管职责,创新监管方式,构建权责明确、透明高效的事中事后监管机制,正确处理政府和市场的关系,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二)基本原则。
职责法定。坚持权责法定、依法行政,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厘清各部门市场监管职责,推进市场监管法治化、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
信用约束。加快推进全国统一的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和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建设,推进政府部门、行业协会、社会组织信用信息共享共用,强化信用对市场主体的约束作用,构建以信息归集共享为基础,以信息公示为手段,以信用监管为核心的监管制度,让失信主体“一处违法,处处受限”。
协同监管。建立健全登记注册、行政审批、行业主管相互衔接的市场监管机制,实现各部门间依法履职信息的互联互通、联动响应,形成分工明确、沟通顺畅、齐抓共管的监管格局,切实增强监管合力,提升监管效能。
社会共治。推进以法治为基础的社会多元治理,健全社会监督机制,切实保障市场主体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构建市场主体自治、行业自律、社会监督、政府监管的社会共治格局。
二、严格行政审批事项管理
各地区各部门要切实落实“先照后证”改革,按照法定条件和法定程序规范审批行为,实现审批行为的公开便利。
(三)实行行政审批事项目录管理。
工商总局负责公布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新增前置审批事项、取消行政审批事项、将前置审批事项改为后置审批事项的,实施审批的国务院相关部门应当及时通知工商总局对目录进行更新,并向社会公布,方便企业、群众办事和监督。除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外,一律不得设定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也不得通过备案等方式实施变相前置审批。
经营者从事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中事项的,应当依法报经相关审批部门审批后,凭许可文件、证件向工商部门申请登记注册,工商部门依法核发营业执照。经营者从事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外事项的,直接向工商部门申请登记注册,工商部门依法核发营业执照。
省级人民政府应当于2015年底前依法制定工商登记后置审批事项目录,并向社会公布。
(四)确保审批行为严格依法、公开透明。
各审批部门要严格按照法定条件和法定程序,逐项制定审批标准并予以公示。取消重复性、形式化的审批手续,推行网上审批,对审批标准和受理、审查、批准等审批信息通过互联网向社会公示,及时发现和纠正违规审批行为。
各地区各部门要健全对行政审批的监督制约机制,不断提高政府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水平。
三、厘清市场监管职责
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切实履行市场监管职责,加强“先照后证”改革后的事中事后监管,防止出现监管真空。
(五)工商部门履行“双告知”职责。
在办理登记注册时,工商部门要根据省级人民政府公布的工商登记后置审批事项目录告知申请人需要申请审批的经营项目和相应的审批部门,并由申请人书面承诺在取得审批前不擅自从事相关经营活动。
在办理登记注册后,工商部门要运用信息化手段,对经营项目的审批部门明确的,将市场主体登记注册信息及时告知同级相关审批部门;对经营项目的审批部门不明确或不涉及审批的,将市场主体登记注册信息及时在企业信息共享平台上发布,相关审批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应及时查询,根据职责做好后续监管工作。
(六)明确市场监管责任。
法律法规明确市场监管部门和监管职责的,严格依法执行。
法律法规没有规定市场监管部门和监管职责或规定不明确的,工商部门、审批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要按照分工履行好市场监管职责,及时发现和查处问题。审批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在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后,有专门执法力量的,由其牵头负责查处;没有专门执法力量或执法力量不足的,应充分发挥工商部门市场监管骨干作用,审批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可依法提请工商部门牵头共同予以查处。工商部门在执法过程中,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线索,属于其他部门监管职责的,应及时告知相关部门。省级人民政府可根据这一原则并结合当地实际确定市场监管部门及监管职责,作出具体规定,确保事有人管、责有人负,实现无缝衔接。积极支持已出台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文件的地方继续探索。
四、完善协同监管机制
各地区各部门要严格依法履行职责,按照有利于综合执法、重心下沉、强化地方监管责任的原则,在推进政府职能转变、深化商事制度改革中积极探索,创新市场监管体制机制,加强信息互联共享,完善信用监管机制,提高监管效能。
(七)做好信息公示工作。
大力建设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全国一张网”。工商部门要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认真履行公示市场主体信息的法定职责,督促市场主体履行信息公示义务。其他政府部门要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信用中国”网站向社会公示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信息。2016年底前,地方政府要初步实现归集各政府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企业信息。
(八)建立信息互联共享机制。
2016年底前,地方政府要初步实现工商部门、审批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及其他部门之间的信息实时传递和无障碍交换。区分涉密信息和非涉密信息,依法实施对企业信息在采集、共享、使用等环节的分类管理,依法予以公示,并将有关信息记于相对应企业名下。通过构建双向告知机制、数据比对机制,把握监管风险点,将证照衔接、监管联动、执法协作等方面的制度措施有机贯通,支撑事中事后监管。各部门要建立健全与同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等司法机关之间的信息共享和协调合作机制,有效形成工作合力。
(九)加强监管风险监测研判。
工商部门、审批部门、行业主管部门要按照法定职责牵头组织有关部门加强研判分析,充分运用大数据、物联网等现代信息技术,整合抽查抽检、网络市场定向监测、违法失信、投诉举报等相关信息,掌握相关领域违法活动特征,提高发现问题和防范化解区域性、行业性及系统性风险的能力,做到早发现、早预警。要建立健全网络市场监管分工协作机制,强化线上线下一体化监管。
(十)防范化解风险。
工商部门、审批部门、行业主管部门要通过信息公示、抽查、抽检等方式,综合运用提醒、约谈、告诫等手段,强化对市场主体及有关人员的事中监管,及时化解市场风险。要针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市场主体强化事后监管,依法及时认定违法违规行为的种类和性质,组织有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能共同参与处置。普遍推广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的“双随机”抽查机制,建立健全市场主体名录库和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通过摇号等方式,从市场主体名录库中随机抽取检查对象,从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中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
(十一)建立健全联合惩戒机制。
对违法市场主体加大行政处罚和信用约束力度,依法实施吊销营业执照、吊销注销撤销许可证、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黑名单等惩戒措施。2016年底前,要建立健全跨部门联动响应机制和失信惩戒机制,在经营、投融资、取得政府供应土地、进出口、出入境、注册新公司、招投标、政府采购、获得荣誉、安全许可、生产经营许可、从业任职资格、资质审核等工作中,将信用信息作为重要考量因素,对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行贿犯罪档案等失信主体依法予以限制或禁入,形成“一处违法,处处受限”的联合惩戒机制。
(十二)探索综合执法模式。
探索推进统一市场监管和综合执法模式,按照减少层次、整合队伍、提高效率的原则,配置执法力量。大幅减少市县两级政府执法队伍种类。加强执法联动,形成监管合力。
2015年底前,已经建立综合执法机构的地方,要充分发挥执法力量整合优势,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信用中国”网站公示市场主体登记注册、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信息,实现联合惩戒。
五、构建社会共治格局
维护市场正常秩序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各地区各部门要在依法履行市场监管职责的同时,充分发挥法律法规的规范作用、行业组织的自律作用以及市场专业化服务组织、公众和舆论的监督作用,促进市场主体自我约束、诚信经营。积极稳妥地推进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支持社会力量在市场监管中发挥作用。
(十三)引导市场主体自治。
各地区各部门要采取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措施,促使市场主体强化主体责任,在安全生产、质量管理、营销宣传、售后服务、信息公示等各方面切实履行法定义务。引导市场主体充分认识信用状况对自身发展的关键作用,主动接受社会监督,提高诚信自治水平。鼓励支持市场主体通过互联网为交易当事人提供公平、公正的信用评价服务,客观公正记录、公开交易评价和消费评价信息。
(十四)推进行业自律。
各地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并切实创造有利条件,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商会对促进行业规范发展的重要作用。将行业协会商会的意见建议作为制定法规、重大政策及评估执行效果的重要参考。建立政府与行业协会商会间的信用信息互联共享机制。在事中事后监管的各个环节建立行业协会商会的参与机制。发挥和借重行业协会商会在权益保护、资质认定、纠纷处理、失信惩戒等方面的作用。支持行业协会商会开展行业信用评价工作,建立健全企业信用档案,完善行业信用体系。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委托行业协会商会开展信用评价、咨询服务、法律培训、监管效果评估,推进监管执法和行业自律的良性互动。
(十五)鼓励社会监督。
各地区各部门要充分发挥市场专业化服务组织的监督作用。大力依靠消费者协会等社会组织,及时了解市场监管领域的突出问题,有针对性地加强监督检查。积极发挥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公证机构、检验检测认证机构等专业服务机构的监督作用。支持仲裁机构、调解组织等通过裁决、调解等方式解决市场主体之间的争议。积极构建第三方评估机制,培育、发展社会信用评价机构,支持开展信用评级,提供客观公正的市场主体资信信息。支持探索开展社会化的信用信息公示服务。各地区各部门要充分发挥社会舆论的监督作用,健全公众参与监督的激励机制,形成消费者“用脚投票”的倒逼机制,创造条件鼓励群众积极举报违法经营行为,充分利用新媒体等手段及时收集社会反映的问题。
六、加强组织实施
实行“先照后证”改革,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涉及的部门多、范围广、情况复杂,是一项系统工程。各地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周密部署、狠抓落实、强化问责。
(十六)加强组织协调。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建立健全政府主导、部门主抓、社会参与、统筹推进的工作机制,强化组织保障、机制保障、经费保障。省级人民政府要加强本行政区域内相关改革的统筹推进,市县级政府要强化执行力度,切实解决改革中遇到的具体问题,确保改革措施有序推进、落实到位。各部门要及时掌握和研究改革过程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加强指导,鼓励探索,协调推进。
(十七)加强宣传引导。
各地区各部门要通过多种途径、采取多种形式宣传事中事后监管各部门职责、措施、工作进展情况和成效,鼓励和引导全社会参与,形成理解、关心、支持改革的良好氛围和舆论监督环境。
(十八)强化督促检查。
工商总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对本意见落实工作的统筹协调、跟踪了解、督促检查,确保改革各项工作平稳有序。审计部门要加强对政策落实情况的跟踪审计,加大对设置许可项目、履行法定监管职责等方面的审计力度。
附件: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监管部门和监管职责的“先照后证”改革相关审批项目
国务院
2015年10月13日
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监管部门和监管职责的
“先照后证”改革相关审批项目
(共计186项)
序号 |
项目名称 |
审批 |
设定依据 |
监管 |
对未经审批从事经营活动的监管依据 |
备注 |
1 |
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 |
国家发展改革委或省级人民政府发展改革(物价主管)部门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 《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32号) |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 |
《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32号) |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50号)改为后置审批 |
2 |
食盐定点生产、碘盐加工企业许可 |
省级人民政府盐业行政主管部门 |
《食盐专营办法》 《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3〕44号) |
盐业主管机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盐业主管机构 |
《食盐专营办法》 《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 |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11号)改为后置审批 |
3 |
电子认证服务许可 |
工业和信息化部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 |
工业和信息化部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 |
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改通过,改为后置审批 |
4 |
电信业务经营许可 |
工业和信息化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 |
工业和信息化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 |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11号)改为后置审批 |
5 |
外商投资经营电信业务审批 |
工业和信息化部 |
《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管理规定》 《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5号) |
工业和信息化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 |
《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 |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11号)改为后置审批 |
6 |
第一类监控化学品生产许可 |
工业和信息化部 |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 |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化学工业主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八条明确为后置审批 |
7 |
第二类、第三类监控化学品和第四类监控化学品中含磷、硫、氟的特定有机化学品生产特别许可 |
工业和信息化部 |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 |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化学工业主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八条明确为后置审批 |
8 |
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 |
工业和信息化部 |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 《国务院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4〕5号) |
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 |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 |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11号)确定为前置审批 |
9 |
开办农药生产企业审批 |
工业和信息化部 |
《农药管理条例》 |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业产品许可管理部门 |
《农药管理条例》 |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11号)改为后置审批 |
10 |
保安培训许可证核发 |
省级人民政府公安部门 |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64号) |
公安部门 |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64号) |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50号)改为后置审批 |
11 |
保安服务许可证核发 |
省级人民政府公安部门 |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 |
公安部门 |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 |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11号)确定为前置审批 |
12 |
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核发 |
县级人民政府公安部门 |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 |
公安部门 |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 |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11号)确定为前置审批 |
13 |
民用枪支(弹药)制造许可 |
公安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 |
公安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 |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11号)确定为前置审批 |
14 |
民用枪支(弹药)配售许可 |
省级人民政府公安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 |
公安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 |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11号)确定为前置审批 |
15 |
制造、销售弩或营业性射击场开设弩射项目审批 |
省级人民政府公安部门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弩管理的通知》(公治〔1999〕1646号) |
公安部门 |
《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弩管理的通知》(公治〔1999〕1646号) |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11号)确定为前置审批 |
16 |
公章(机构)刻制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部门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印铸刻字业暂行管理规则》 《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4〕16号) |
公安部门 |
《印铸刻字业暂行管理规则》 |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11号)改为后置审批 |
17 |
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部门 |
《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
公安部门 |
《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 |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11号)改为后置审批 |
18 |
因私出入境中介服务机构资格认定(境外就业、留学除外) |
省级人民政府公安部门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 《国务院关于加强出入境中介活动管理的通知》(国发〔2000〕25号) |
公安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
《因私出入境中介活动管理办法》(公安部、工商总局令第59号) |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11号)改为后置审批 |
19 |
典当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部门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典当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令2005年第8号) |
公安部门 |
《典当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令2005年第8号) |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11号)改为后置审批 |
20 |
养老机构设立许可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
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改通过,改为后置审批 |
21 |
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分支机构设立审批 |
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3〕44号) |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 《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24号) |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50号)改为后置审批 |
22 |
中介机构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审批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7号)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 |
《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7号) |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50号)改为后置审批 |
23 |
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审批 |
财政部、证监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证券监督管理机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加快发展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9〕56号) |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50号)明确为后置审批 |
24 |
资产评估机构从事证券服务业务资格审批 |
财政部、证监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
证券监督管理机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50号)明确为后置审批 |
25 |
设立中外合资(合作)职业中介机构许可 |
省级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中外合资中外合作职业介绍机构设立管理暂行规定》(劳动保障部、工商总局令第14号,2015年修改)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主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 |
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改通过,改为后置审批 |
26 |
设立职业中介机构许可 |
地方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劳动保障部令第28号,2015年修改)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主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 |
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改通过,改为后置审批 |
27 |
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及其业务范围审批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人才市场管理规定》(人事部、工商总局令第1号,2015年修改) 《中外合资人才中介机构管理暂行规定》(人事部、商务部、工商总局令第2号,2015年修改)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 |
《人才市场管理规定》(人事部、工商总局令第1号,2015年修改) 《中外合资人才中介机构管理暂行规定》(人事部、商务部、工商总局令第2号,2015年修改) |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50号)改为后置审批 |
28 |
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设立审批 |
省级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 《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办学管理办法》(劳动保障部令第27号,2015年修改) |
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公安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 |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50号)改为后置审批 |
29 |
煤炭开采审批 |
国土资源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关闭整顿小煤矿和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1〕68号) 《关于规范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权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5〕200号) |
国土资源部 |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 |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27号)改为后置审批 |
30 |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3〕44号)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50号)改为后置审批 |
31 |
拆船厂设置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
《防止拆船污染环境管理条例》 |
监督拆船污染的主管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
《防止拆船污染环境管理条例》 |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50号)改为后置审批 |
32 |
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单位许可证核发 |
环境保护部 |
《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 |
环境保护部 |
《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 |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50号)明确为后置审批 |
33 |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许可 |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 |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 |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27号)改为后置审批 |
34 |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审批 |
所在城市的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7号) |
所在城市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7号) |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50号)明确为后置审批 |
35 |
燃气经营许可证核发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
燃气管理部门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11号)改为后置审批 |
36 |
港口经营许可 |
港口行政管理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
港口行政管理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27号)改为后置审批 |
37 |
国际海上运输业务及海运辅助业务经营审批 |
交通运输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 |
交通运输部或者其授权的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 |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27号)改为后置审批 |
38 |
国际船舶管理业务经营审批 |
省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 |
省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 |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27号)改为后置审批 |
39 |
国内水路运输、水路运输业务经营审批 |
交通运输部及流域管理机构和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 |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 《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4〕5号) |
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 |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 |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27号)改为后置审批 |
40 |
经营港口理货业务许可 |
省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港口经营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9年第13号公布)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50号) |
港口行政管理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
|
41 |
从事国际道路运输审批 |
省级人民政府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50号)改为后置审批 |
42 |
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核发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4年第16号) |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含出租汽车管理机构) |
《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4年第16号) |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11号)改为后置审批 |
43 |
道路运输站(场)经营业务许可证核发 |
县级人民政府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50号)改为后置审批 |
44 |
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许可证核发 |
县级人民政府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50号)改为后置审批 |
45 |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许可证核发 |
县级人民政府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50号)改为后置审批 |
46 |
道路客运经营许可证核发 |
设区的市级和县级人民政府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11号)改为后置审批 |
47 |
道路货运经营许可证核发 |
设区的市级和县级人民政府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11号)改为后置审批 |
48 |
从事内地与台湾、港澳间海上运输业务许可 |
交通运输部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
交通运输部 |
《台湾海峡两岸间航运管理办法》(交通部令1996年第6号) |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50号)明确为后置审批 |
49 |
设立引航及验船机构审批 |
交通运输部或交通运输部海事局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 《船舶引航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1年第10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交通部令2006年第1号) |
交通(港口)管理部门 |
《船舶引航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1年第10号) 《外国船舶检验机构在中国设立验船公司管理办法》(海船检〔2007〕631号) |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50号)明确为后置审批 |
50 |
从事海洋船舶船员服务业务审批 |
海事管理机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 |
海事管理机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 |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50号)明确为后置审批 |
51 |
农作物种子、草种、食用菌菌种经营许可证核发 |
农业部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
法律明确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 |
52 |
种畜禽、蜂、蚕种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 |
农业部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兽医(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 |
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改通过,改为后置审批 |
53 |
兽药生产许可证核发 |
省级人民政府兽医行政主管部门 |
《兽药管理条例》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11号)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 |
《兽药管理条例》 |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27号)改为后置审批 |
54 |
兽药经营许可证核发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 |
《兽药管理条例》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 |
《兽药管理条例》 |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27号)改为后置审批 |
55 |
拖拉机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资格认定 |
省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行政主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拖拉机驾驶培训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41号)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行政主管部门 |
《拖拉机驾驶培训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41号) |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27号)改为后置审批 |
56 |
从事动物诊疗机构设立许可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
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改通过,改为后置审批 |
57 |
兴办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审批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
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改通过,改为后置审批 |
58 |
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书核发 |
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 |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 |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27号)改为后置审批 |
59 |
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核发 |
农业部或省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 |
渔业行政主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 |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50号)改为后置审批 |
60 |
设立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企业审批 |
省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 |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3〕44号)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 |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 |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50号)改为后置审批 |
61 |
生猪定点屠宰证书核发 |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生猪定点屠宰管理部门 |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 《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于2013年3月14日批准) |
畜牧兽医主管部门 |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 |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50号)改为后置审批 |
62 |
转基因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证核发 |
农业部 |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
农业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50号)明确为后置审批 |
63 |
石油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审批 |
商务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商务行政主管部门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6年第23号) |
商务部门 |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关于清理整顿小炼油厂和规范原油成品油流通秩序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38号) 《关于清理整顿成品油流通企业和规范成品油流通秩序的实施意见》(国经贸贸易〔1999〕637号) |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50号)改为后置审批 |
64 |
石油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审批 |
省级人民政府商务行政主管部门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6年第23号) |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整顿和规范成品油市场秩序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72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加油站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2〕18号) |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50号)改为后置审批 |
65 |
鲜茧收购资格认定 |
省级人民政府商务行政主管部门或茧丝绸生产行政主管部门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关于深化蚕茧流通体制改革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44号) |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
《茧丝流通管理办法》(国家经贸委、国家发展改革委、工商总局、质检总局令第28号) |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50号)改为后置审批 |
66 |
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审批 |
商务部、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或地方人民政府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 |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商务部门 |
《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 《外商投资企业授权登记管理办法》(工商总局令第4号) |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11号)确定为前置审批 |
67 |
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设立和变更审批 |
商务部 |
《直销管理条例》 |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
《直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3号) |
后置审批 |
68 |
拍卖企业设立许可 |
省级人民政府商务行政主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 |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 |
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改通过,改为后置审批 |
69 |
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核准 |
省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商务行政主管部门 |
《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 |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
《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 |
后置审批 |
70 |
设立旧机动车鉴定评估机构审批 |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商务行政主管部门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国务院关于第四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7〕33号) 《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 《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工商总局、税务总局令2005年第2号) |
商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
《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工商总局、税务总局令2005年第2号) 《工商总局、商务部、财政部、公安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规范二手车市场秩序促进二手车市场健康发展的意见》(工商市字〔2009〕212号) |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50号)改为后置审批 |
71 |
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设立审批 |
文化部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 |
县级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 |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27号)改为后置审批 |
72 |
港、澳投资者在内地投资设立合资、合作、独资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审批 |
省级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3〕44号) |
县级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 |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27号)改为后置审批 |
73 |
台湾地区投资者在内地投资设立合资、合作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审批 |
省级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3〕44号) |
县级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 |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27号)改为后置审批 |
74 |
设立内资演出经纪机构审批 |
省级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 |
县级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 |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27号)改为后置审批 |
75 |
设立内资文艺表演团体审批 |
县级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 |
县级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 |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27号)改为后置审批 |
76 |
设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审批 |
省级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412号) 《国务院关于第五批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0〕21号)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 |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文化部令第51号) |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50号)改为后置审批 |
77 |
港、澳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内地方控股合资演出团体审批 |
县级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 |
《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CEPA)补充协议九 《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CEPA)补充协议九 |
县级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 |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50号)改为后置审批 |
78 |
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设立审批 |
文化部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 |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 |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27号)改为后置审批 |
79 |
港、澳投资者在内地投资设立合资、合作、独资经营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审批 |
省级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3〕44号) |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 |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27号)改为后置审批 |
80 |
台湾地区投资者在内地投资设立合资、合作经营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审批 |
省级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3〕44号) |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 |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27号)改为后置审批 |
81 |
设立中外合资、合作经营的娱乐场所审批 |
省级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 |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公安部门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 |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27号)改为后置审批 |
82 |
设立内资娱乐场所审批 |
县级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 |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公安部门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 |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27号)改为后置审批 |
83 |
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审批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公安部门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27号)改为后置审批 |
84 |
港、澳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审批 |
省级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 |
《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CEPA)补充协议九 《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CEPA)补充协议九 |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公安部门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50号)改为后置审批 |
85 |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不含公园、体育场馆、公共交通工具卫生许可) |
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 《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 |
卫生防疫机构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 |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27号)改为后置审批 |
86 |
营利性医疗机构设置审批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关于印发〈关于城镇医疗机构分类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卫医发〔2000〕233号)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50号)改为后置审批 |
87 |
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许可 |
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建设部、卫生部令第53号) |
|
88 |
消毒产品生产企业(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的生产企业除外)卫生许可 |
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消毒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27号)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消毒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27号) |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50号)明确为后置审批 |
89 |
设立经营个人征信业务的征信机构审批 |
中国人民银行 |
《征信业管理条例》 |
中国人民银行 |
《征信业管理条例》 |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11号)确定为前置审批 |
90 |
经营流通人民币审批 |
中国人民银行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 |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执法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 |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50号)改为后置审批 |
91 |
装帧流通人民币审批 |
中国人民银行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 《经营、装帧流通人民币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5年第4号) |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执法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 《经营、装帧流通人民币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5年第4号) |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50号)改为后置审批 |
92 |
免税商店设立审批 |
海关总署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
海关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50号)明确为后置审批 |
93 |
口岸卫生许可证核发 |
质检总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 |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 |
《出入境口岸食品卫生监督管理规定》(质检总局令第88号) |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27号)改为后置审批 |
94 |
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业务的检验许可 |
质检总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 |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 |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27号)改为后置审批 |
95 |
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核发 |
质检总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 |
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改通过,改为后置审批 |
96 |
设立认证机构审批 |
质检总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 |
质检总局或者其授权的地方认证监督管理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 |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50号)改为后置审批 |
97 |
特种设备生产单位许可 |
质检总局或省级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50号)明确为后置审批 |
98 |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 |
质检总局或省级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 |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50号)明确为后置审批 |
99 |
印刷业经营者兼营包装装潢和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审批 |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新闻出版广电行政主管部门 |
《印刷业管理条例》 《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新闻出版广电行政主管部门 |
《印刷业管理条例》 |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50号)改为后置审批 |
100 |
设立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审批 |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 |
《印刷业管理条例》 《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 《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 |
公安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
《印刷业管理条例》 |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50号)改为后置审批 |
101 |
设立中外合资、合作印刷企业和外商独资包装装潢印刷企业审批 |
省级人民政府新闻出版广电行政主管部门 |
《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4〕16号) |
公安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
《印刷业管理条例》 |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11号)确定为前置审批 |
102 |
设立从事出版物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审批 |
省级人民政府新闻出版广电行政主管部门 |
《印刷业管理条例》 《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 |
公安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
《印刷业管理条例》 |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11号)确定为前置审批 |
103 |
电子出版物制作单位设立审批 |
省级人民政府新闻出版广电行政主管部门 |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 |
新闻出版广电行政主管部门 |
《电子出版物出版管理规定》(国家新闻出版总署令第34号) |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50号)改为后置审批 |
104 |
电子出版物复制单位设立审批 |
省级人民政府新闻出版广电行政主管部门 |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50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27号) |
新闻出版广电行政主管部门 |
《电子出版物出版管理规定》(国家新闻出版总署令第34号) |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50号)改为后置审批 |
105 |
音像制作单位设立审批 |
省级人民政府新闻出版广电行政主管部门 |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 |
新闻出版广电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 |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50号)改为后置审批 |
106 |
音像复制单位设立审批 |
省级人民政府新闻出版广电行政主管部门 |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50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27号) |
新闻出版广电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 |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50号)改为后置审批 |
107 |
设立可录光盘生产企业审批 |
省级人民政府新闻出版广电行政主管部门 |
新闻出版总署、商务部、海关总署2004年第2号公告(关于公布就复制管理行政审批项目调整后加强光盘复制管理有关问题) 《中共中央宣传部、新闻出版署、国家计划委员会、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海关总署、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版权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光盘复制管理的通知》(中宣发〔1996〕7号) 《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4〕16号) |
新闻出版广电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
《复制管理办法》(新闻出版总署令第42号) |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50号)改为后置审批 |
108 |
从事出版物批发业务许可 |
省级人民政府新闻出版广电行政主管部门 |
《出版管理条例》 |
新闻出版广电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
《出版管理条例》 |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50号)改为后置审批 |
109 |
从事出版物零售业务许可 |
县级人民政府新闻出版广电行政主管部门 |
《出版管理条例》 |
新闻出版广电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
《出版管理条例》 |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50号)改为后置审批 |
110 |
设立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审批 |
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
《出版管理条例》 |
新闻出版广电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
《出版管理条例》 |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11号)确定为前置审批 |
111 |
设立出版单位审批 |
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
《出版管理条例》 |
新闻出版广电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
《出版管理条例》 |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11号)确定为前置审批 |
112 |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单位设立审批 |
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或省级人民政府新闻出版广电行政主管部门 |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新闻出版广电行政主管部门 |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 |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11号)改为后置审批 |
113 |
设立电视剧制作单位审批 |
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新闻出版广电行政主管部门 |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 |
后置审批 |
114 |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安装许可审批 |
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 《关于进一步加强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的意见》(广发外字〔2002〕第254号) |
新闻出版广电行政主管部门 |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 |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11号)确定为前置审批 |
115 |
电影发行单位设立、变更业务范围或者兼并、合并、分立审批 |
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新闻出版广电行政主管部门 |
《电影管理条例》 |
新闻出版广电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 |
《电影管理条例》 |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27号)改为后置审批 |
116 |
电影放映单位设立、变更业务范围或者兼并、合并、分立审批 |
县级人民政府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 |
《电影管理条例》 《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 |
新闻出版广电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 |
《电影管理条例》 |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27号)改为后置审批 |
117 |
电影制片单位设立、变更、终止审批 |
省级人民政府新闻出版广电行政主管部门 |
《电影管理条例》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27号) |
新闻出版广电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 |
《电影管理条例》 |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11号)改为后置审批(内资电影制片单位设立审批) |
118 |
电影制片单位以外的单位独立从事电影摄制业务审批 |
省级人民政府新闻出版广电行政主管部门 |
《电影管理条例》 《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 |
新闻出版广电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 |
《电影管理条例》 |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11号)改为后置审批 |
119 |
举办健身气功活动及设立站点审批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行政主管部门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国务院关于第五批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0〕21号) 《健身气功管理办法》(国家体育总局令第9号) |
体育行政主管部门配合公安部门 |
《健身气功管理办法》(国家体育总局令第9号) |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50号)明确为后置审批 |
120 |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 |
省级以下体育行政主管部门 |
《全民健身条例》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行政主管部门 |
《全民健身条例》 |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11号)改为后置审批 |
121 |
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包括使用长输管道输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 |
设区的市级及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11号)确定为前置审批 |
122 |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 |
设区的市级及以下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11号)确定为前置审批 |
123 |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 |
省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11号)确定为前置审批 |
124 |
烟花爆竹批发许可 |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 |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50号)改为后置审批 |
125 |
烟花爆竹零售许可 |
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50号)改为后置审批 |
126 |
生产、经营第一类中的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审批 |
省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 |
公安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 |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50号)明确为后置审批 |
127 |
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企业审批 |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或者省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
《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审批暂行规定》(国食药监市〔2005〕480号)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
《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审批暂行规定》(国食药监市〔2005〕480号) |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50号)改为后置审批 |
128 |
药品生产许可 |
省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
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
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改通过,改为后置审批 |
129 |
药品经营许可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
县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
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改通过,改为后置审批 |
130 |
食品生产许可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50号)改为后置审批 |
131 |
食品流通许可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50号)改为后置审批 |
132 |
餐饮服务许可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50号)改为后置审批 |
133 |
药品、医疗器械互联网信息服务审批 |
省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
《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 |
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 |
《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 |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50号)改为后置审批 |
134 |
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 |
省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 |
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 |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50号)改为后置审批 |
135 |
涉外统计调查机构资格认定 |
国家统计局或者省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 《涉外调查管理办法》(国家统计局令第7号) |
国家统计局或者省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 |
《涉外调查管理办法》(国家统计局令第7号) |
|
136 |
涉外社会调查项目审批 |
国家统计局或者省(区、市)统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 《涉外调查管理办法》(国家统计局令第7号) |
国家统计局或者省(区、市)统计局 |
《涉外调查管理办法》(国家统计局令第7号) |
|
137 |
在林区经营(含加工)木材审批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 |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50号)改为后置审批 |
138 |
林木种子(含园林绿化草种)经营许可证核发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
法律明确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 |
139 |
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核发 |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同级相关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 |
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 |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50号)改为后置审批 |
140 |
出售、收购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审批 |
省级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 |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 |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50号)改为后置审批 |
141 |
旅行社经营出境旅游业务资格审批 |
国家旅游局或者其委托的省级人民政府旅游行政主管部门 |
《旅行社条例》 |
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 《关于促进旅行社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旅发〔2010〕89号) |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27号)改为后置审批 |
142 |
外商投资旅行社业务许可 |
省级人民政府旅游行政主管部门 |
《旅行社条例》 |
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
《旅行社条例》 |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27号)改为后置审批(审批下放至省级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 |
143 |
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核发 |
省级人民政府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旅游行政主管部门 |
《旅行社条例》 |
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
《旅行社条例》 |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27号)改为后置审批 |
144 |
旅行社经营边境游资格审批 |
边境游地区省级人民政府旅游行政主管部门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边境旅游暂行管理办法》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27号) |
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 《边境旅游暂行管理办法》 |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50号)改为后置审批 |
145 |
外资银行营业性机构及其分支机构设立、变更、终止以及业务范围审批 |
银监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 |
银监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 |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11号)确定为前置审批(外资银行营业性机构及其分支机构设立审批) |
146 |
中资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设立、变更、终止以及业务范围审批 |
银监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
银监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11号)确定为前置审批(中资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设立审批) |
147 |
非银行金融机构(分支机构)设立、变更、终止以及业务范围审批 |
银监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条例》 |
银监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条例》 |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11号)确定为前置审批(非银行金融机构〔分支机构〕设立审批) |
148 |
外资银行代表处设立、变更及终止审批 |
银监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 |
银监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 |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11号)确定为前置审批(外资银行代表处设立审批) |
149 |
投资咨询机构、财务顾问机构、资信评级机构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审批 |
证监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证券监督管理机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50号)改为后置审批 |
150 |
证券公司设立审批 |
证监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证券监督管理机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法律明确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 |
151 |
期货公司设立审批 |
证监会 |
《期货交易管理条例》 |
期货监督管理机构 |
《期货交易管理条例》 |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11号)改为后置审批 |
152 |
公募基金管理公司设立审批 |
证监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
证券监督管理机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11号)改为后置审批 |
153 |
设立期货专门结算机构审批 |
证监会 |
《期货交易管理条例》 |
期货监督管理机构 |
《期货交易管理条例》 |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11号)确定为前置审批 |
154 |
设立期货交易场所审批 |
证监会 |
《期货交易管理条例》 |
期货监督管理机构 |
《期货交易管理条例》 |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11号)确定为前置审批 |
155 |
证券交易所设立审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设立和解散审批 |
证监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证券监督管理机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11号)确定为前置审批(仅设立) |
156 |
证券金融公司设立审批 |
证监会 |
《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 《转融通业务监督管理试行办法》(证监会令第75号) |
证监会 |
《转融通业务监督管理试行办法》(证监会令第75号) |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11号)改为后置审批 |
157 |
外国证券类机构设立驻华代表机构核准 |
证监会 |
《国务院关于管理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暂行规定》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
证券监督管理机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11号)确定为前置审批 |
158 |
设立保险公估机构审批 |
保监会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保险公估机构监管规定》(保监会令2013年第10号) |
保监会 |
《保险公估机构监管规定》(保监会令2013年第10号) |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50号)改为后置审批 |
159 |
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及其分支机构设立和终止(解散、破产和分支机构撤销)审批 |
保监会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 |
保险监督管理机构 |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11号)改为后置审批(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及其分支机构设立审批) |
160 |
专属自保组织和相互保险组织设立、合并、分立、变更、解散审批 |
保监会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保险公司管理规定》(保监会令2009年第1号) 《相互保险组织监管试行办法》(保监发〔2015〕11号) |
保监会 |
《保险公司管理规定》(保监会令2009年第1号) 《关于自保公司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13〕95号) 《相互保险组织监管试行办法》(保监发〔2015〕11号) |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11号)确定为前置审批(专属自保组织和相互保险组织设立审批) |
161 |
保险集团公司及保险控股公司设立、合并、分立、变更、解散审批 |
保监会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
保险监督管理机构 |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保险集团公司管理办法(试行)》(保监发〔2010〕29号) |
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改通过,改为后置审批 |
162 |
保险代理机构、保险经纪机构设立审批 |
保监会 |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
保险监督管理机构 |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
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改通过,改为后置审批 |
163 |
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设立和保险公司终止(解散、破产)审批 |
保监会 |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
保险监督管理机构 |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11号)确定为前置审批(仅设立) |
164 |
粮食收购资格认定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 |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意见》(国发〔2004〕17号) |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 |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50号)改为后置审批 |
165 |
电力业务许可证核发 |
国家能源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 《电力监管条例》 |
电力管理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 《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 |
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改通过,改为后置审批 |
166 |
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核发 |
国家能源局 |
《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 《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管理办法》(电监会令第6号) |
电力管理部门 |
《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管理办法》(电监会令第6号) |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50号)改为后置审批 |
167 |
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核发 |
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 |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 |
法律明确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 |
168 |
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核发 |
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 |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 |
法律明确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 |
169 |
设立烟叶收购站(点)审批 |
设区的市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 |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 |
后置审批 |
170 |
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核发 |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 |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 |
后置审批 |
171 |
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资质认定 |
国家测绘地信局或省级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 |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50号)明确为后置审批 |
172 |
铁路运输企业准入许可 |
国家铁路局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50号) |
国家铁路局 |
《铁路运输企业准入许可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4年第19号) |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50号)改为后置审批 |
173 |
通用航空企业经营许可 |
民航地区管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 《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 |
中国民航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 |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11号)确定为前置审批 |
174 |
民用航空器(发动机、螺旋桨)生产许可 |
民航地区管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11号) |
中国民航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 |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11号)确定为前置审批 |
175 |
民用航空器维修单位维修许可 |
中国民航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 |
中国民航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 |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50号)改为后置审批 |
176 |
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经营许可 |
中国民航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 |
中国民航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 |
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改通过,改为后置审批 |
177 |
经营邮政通信业务审批 |
国家邮政局或省级邮政行政主管部门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
邮政管理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 |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50号)改为后置审批 |
178 |
快递业务经营许可 |
国家邮政局或省级邮政管理机构 |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 |
邮政管理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 |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11号)确定为前置审批 |
179 |
拍卖企业经营文物拍卖许可 |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50号)改为后置审批 |
180 |
文物商店设立审批 |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国务院关于第四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7〕33号) |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
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改通过,改为后置审批 |
181 |
银行、农村信用社、兑换机构等结汇、售汇业务市场准入、退出审批 |
国家外汇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 |
外汇管理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 |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50号)明确为后置审批 |
182 |
保险、证券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外汇业务市场准入、退出审批 |
国家外汇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 |
外汇管理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 |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50号)明确为后置审批 |
183 |
非金融机构经营结汇、售汇业务审批 |
国家外汇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 |
外汇管理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 |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50号)明确为后置审批 |
184 |
融资性担保机构的设立与变更审批 |
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国务院关于修改〈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的决定》(国务院令第548号) 《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银监会、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商务部、人民银行、工商总局令2010年第3号) |
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 |
《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银监会、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商务部、人民银行、工商总局令2010年第3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职责的通知》(国办发〔2009〕7号) |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11号)确定为前置审批(融资性担保机构的设立审批) |
185 |
新建棉花加工企业审批 |
省级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棉花质量监督机构 |
《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 《棉花加工资格认定和市场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工商总局、质检总局令第49号) |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
《棉花加工资格认定和市场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工商总局、质检总局令第49号) |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50号)改为后置审批 |
186 |
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设立、合并、分立、停业、迁移或者主要登记事项变更审批 |
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审批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 |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 |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50号)改为后置审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