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bs_gongsj-09_A/2017-0827046 | 发布机构 | 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公开目录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发布日期 | 2016-05-30 |
文号 | 浏览量 |
保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保工商行处字〔2016〕02号
当事人:保山市雅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注册号:530502100015600;
法定代表人:何文瑞;
住所: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永昌街道下村工业园区(肥皂厂内);
注册资本:100万元整;
公司类型:自然人出资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三类汽车维修(涂漆,供油系统维护及油品更好,车辆装潢,篷布、座垫及内装饰);汽车及零配件销售。
成立日期:2012年1月11日;
经营期限:2012年1月11日至2032年1月11日。
2015年11月16日,我局执法人员经出示执法证后,依法对保山市雅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山雅田公司)进行检查。经执法人员对检查情况进行初步梳理,发现保山雅田公司在开展车辆保险代理业务时,涉嫌存在商业贿赂行为,并于同日报请局领导批准后立案调查。
现查明:从2015年1月开始,保山雅田公司在未取得《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的情况下,与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山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大地保险保山中心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山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中保财险保山分公司)、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保山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太平保险保山支公司)有业务往来,由上述三家保险公司业务员为在保山雅田公司购买车辆的消费者代办保险业务,每月保险公司业务员以保险返点和保险手续费的形式根据保险销售业务量按一定比例给付保山雅田公司现金,并记入公司财务账,用于客户装饰车辆。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
1、现场笔录1份共2页;
2、询问笔录5份共15页;
3、保山雅田公司记账凭证复印件3页、保险返点及保险手续费收款收据和销售明细复印件23页;
4、保山雅田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共1页;
5、何文瑞、张丽莉、聂杨、杨云伟、字云慧等5人身份证复印件5页。
以上证据,相互印证,足以证明当事人收取保险返点及保险手续费的行为违反了《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第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已构成收受商业贿赂行为。
根据《保险代理机构管理规定》第七十九条第二款“保险公司不得向未取得许可证的机构支付保险代理手续费、佣金或者类似费用”及《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第七条第二款:“佣金是指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给予为其提供服务的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中间人的劳务报酬”的规定,当事人保山雅田公司未取得《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其不具备从事保险代理业务的合法资格,不能从事保险代理活动,不能收取保险代理费用。但保险公司业务员为了争取交易机会,以保险返点和保险手续费的形式根据保险销售业务量按一定比例给付当事人现金。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第二条“经营者不得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规定,采用商业贿赂手段销售或者购买商品。本规定所称商业贿赂,是指经营者为销售或者购买商品而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对方单位或者个人的行为。前款所称财物,是指现金和实物,包括经营者为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假借促销费、宣传费、赞助费、科研费、劳务费、咨询费、佣金等名义,或者以报销各种费用等方式,给付对方单位或者个人的财物”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在帐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的,以行贿论处;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在帐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贿论处”之规定,当事人收取的费用既不是合法的保险手续费,也不是保险佣金,而是属于非法收受经营者给予的财物。其收受保险手续费的行为已构成收受商业贿赂行为。
依据《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第九条“经营者违反本规定以行贿手段销售或者购买商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应当予以没收;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购买或者销售商品时收受贿赂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按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二条“经营者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监督检查部门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之规定,对当事人保山雅田公司收受商业贿赂的行为应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2016年5月23日,本局依法向保山雅田公司直接送达了保工商听告字[2016]02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当事人享有的权力告知了当事人。当事人未要求听证,于2016年5月23日向我局递交了《申请书》,提出减轻处罚申请。经我局核实,当事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给予当事人减轻处罚。
综上所述,当事人保山市雅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收受商业贿赂,其行为违反了《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第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保山市雅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处罚款人民币10000.00元(大写:壹万元整)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建设银行云南保山城北支行缴纳罚款(账户:云南省保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账号:53001728638051003531),逾期不缴纳,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保山市人民政府或云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保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一六年五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