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bs_gongsj-09_A/2017-0827048 发布机构 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公开目录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发布日期 2016-03-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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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保工商行处字〔2016〕01号)

保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保工商行处字〔2016〕01号

    当事人:保山瑞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注册号:530500100004049

    法定代表人:龚文宣

    住所: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龙泉路延长线(保山交通驾校以南)

    注册资本:600.00万元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经营范围:汽车销售(不含九座以下乘用车);汽车零配件销售;汽车售后服务

    成立日期:2014年2月18日;

    经营期限:2014年2月18日至2034年2月18日。

    2015年11月10日,我局执法人员经出示执法证后,依法对保山瑞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山瑞亚公司)进行检查。经执法人员对检查情况进行初步梳理,发现保山瑞亚公司涉嫌销售无中文标识零配件,同时,在与保险公司业务员合作开展车辆保险代理业务时,涉嫌存在商业贿赂行为,并于同日报请局领导批准后立案调查。

    现查明:从2015年3月开始保山瑞亚公司在未取得《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的情况下,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山中支公司(以下简称中国人寿财险保山中支公司)开展业务合作。由保险公司业务员为购买车辆的消费者代办保险业务,每月保险公司业务员根据保险销售业务量按一定比例以现金方式给付保山瑞亚公司保险手续费,保山瑞亚公司收取保险手续费后存入公司基本账户内,并记入公司财务账“其他业务收入”下的“保险手续费”科目。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

1、现场笔录1份共2页;

2、询问笔录9份共27页;

3、保山瑞亚公司保险手续费收款收据复印件6页、其他收入明细账1份共1页、其他业务收入明细表1份共4页;

5、《合作协议》1份共2页;

6、保山瑞亚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共1页、刘德荣苏枝美李江雄、蔡小燕、李甦、韩香、杨峻吉、龙倩、何跃等9人身份证复印件9页。

以上证据,相互印证,足以证明当事人收取保险手续费的行为违反《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第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已构成收受商业贿赂行为

    根据《保险代理机构管理规定》第七十九条第二款“保险公司不得向未取得许可证的机构支付保险代理手续费、佣金或者类似费用”及《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第七条第二款:“佣金是指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给予为其提供服务的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中间人的劳务报酬”的规定,当事人保山瑞亚公司未取得《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其不具备从事保险代理业务的合法资格,不能从事保险代理活动,不能收取保险代理费用。但保险公司业务员为了争取交易机会,由其每月按照保险金额的一定比例以现金方式给付当事人手续费。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第二条“经营者不得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规定,采用商业贿赂手段销售或者购买商品。本规定所称商业贿赂,是指经营者为销售或者购买商品而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对方单位或者个人的行为。前款所称财物,是指现金和实物,包括经营者为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假借促销费、宣传费、赞助费、科研费、劳务费、咨询费、佣金等名义,或者以报销各种费用等方式,给付对方单位或者个人的财物”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在帐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的,以行贿论处;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在帐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贿论处”之规定,当事人收取的费用既不是合法的保险手续费,也不是保险佣金,而是属于非法收受经营者给予的财物其收受保险手续费的行为已构成收受商业贿赂行为。

    依据《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第九条“经营者违反本规定以行贿手段销售或者购买商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应当予以没收;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购买或者销售商品时收受贿赂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按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二条“经营者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监督检查部门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之规定,对当事人保山瑞亚公司收受商业贿赂的行为应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2016年1月14日,本局依法向保山瑞亚公司直接送达了保工商听告字[2016]01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当事人享有的权力告知了当事人。当事人未要求听证,于2016年1月18日向我局递交了《关于对行政处罚告知书的陈述和申辩》。经我局核实,当事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给予当事人减轻处罚

    综上所述当事人保山瑞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收受商业贿赂,其行为违反了《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第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规定,责令当事人保山瑞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处罚款人民币20000.00元(大写:贰万元整)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建设银行云南保山城北支行缴纳罚款(账户:云南省保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账号:53001728638051003531),逾期不缴纳,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保山市人民政府或云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保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一六年三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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