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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目录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发布日期 2015-0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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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保工商行处字〔2015〕04号)

保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保工商行处字〔2015〕04号

  当事人:隆阳男健医院;

  投资人:罗一凡;

  注册号:530502100018707

  类型:个人独资企业

    住所: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永昌街道兰城路北城春天红霞家园公寓;

  注册资本:500.00万元

    经营范围:内科、外科、妇产科、预防保健科、医学检验科、医学影像科(X线诊断专业、超声诊断专业、心电诊断专业)

  成立日期:2012年11月29日。

    经查隆阳男健医院前身为隆阳九洲医院,于2012年11月29日经保山市隆阳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登记成立。2014年6月17日,经保山市隆阳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变更登记为隆阳男健医院,是一家综合性医院。

   从2014年6月开始,隆阳男健医院委托隆阳区联港广告设计工作室为其制作喷绘广告,并自行在保山市各县区范围内的房屋墙体发布。隆阳男健医院发布的喷绘广告内容中含有“保山唯一男科医院专注男科12年”、“治疗男性功能障碍、阳痿早泄、男性不育”等字样。经我局调查,隆阳男健医院为综合性医院,且保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回函我局认定,并未许可隆阳男健医院设立名称为“男科”的诊疗科目(室),广告中出现的“保山唯一男科医院”字样与事实不符;隆阳男健医院实际于2014年6月才变更登记成立,其广告内容中宣传的“专注男科12年”与事实不符;经保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回函我局认定,隆阳男健医院《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登记核准的诊疗科目中,未登记核准生殖健康与不孕专业,隆阳男健医院并无相关资质,其广告内容中宣传的“治疗男性功能障碍、阳痿早泄、男性不育”字样与事实不符。

    从2014年6月开始,隆阳男健医院委托上海横空广告有限公司为其印制印刷品广告,并自行在保山市各县区范围内发布。经我局调查,隆阳男健医院发布的印刷品广告内容中宣传的一些医学会议及论坛,隆阳男健医院并没有举办过,内容不真实;广告内容中涉及一些医疗技术、疗效受各大媒体报道的宣传是虚假的,与事实不符;广告内容中涉及到疗效、治愈率的数据与实际事实不符,并非真实数据。

    从2014年7月开始,隆阳男健医院委托一工作室为其制作网页,并在互联网进行宣传发布至今。隆阳男健医院在其网页就诊指南中患者网上预约相关数据、信息不真实;网页宣传“与美国性学研究会、美国辉瑞公司、日本松林会社、法国梅里埃等世界顶尖科研机构有合作”、“建有保山1号国际标准男性生殖实验室”、“与美国科特、美国爱能、法国沃尔漫等国际男科领域科研机构建立了合作关系,成立了保山地区唯一一家美国JCI认证男科专业实验室”等内容,事实上隆阳男健医院并未与上述机构有合作关系,也未建立相关实验室,内容不真实;其网页宣传的“全国十佳重点男科医院”、“亚太男科学会ASA会员单位”、“中国性学会会员单位”、“全国百姓放心医院”、“全国十佳男科品牌”等内容,隆阳男健医院无法提供上述内容的相关证明文件来证明其真实性。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

1、现场笔录1份共3页;

2、证人证言19份共56页;

3、现场照片7张;

4、隆阳男健医院发放的广告刊物4种共4本;

5、隆阳男健医院网页截图12页;

6、隆阳男健医院财务记账凭证2份共6页;

7、保山市卫生与计划生育委员会回函1份共2页。

    根据上述事实和证据,当事人发布的商业广告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条第二款所指的广告,且当事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条第三款所指的广告主。

    当事人在自行发布的广告中,含有虚假内容,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广告不得含有虚假的内容,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的规定,构成了发布虚假内容广告的行为。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广告主停止发布、并以等额广告费用在相应范围内公开更正消除影响,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对负有责任的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停止其广告业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应当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

    2015年7月2日,本局依法向隆阳男健医院直接送达了保工商听告字[2015]04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当事人享有的权力告知了当事人。当事人于2015年7月5日向我局递交了《关于请求减轻(免)行政处罚申请书》,对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无异议,未要求听证,并提出从轻处罚或减免处罚申请。经我局核实,当事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给予当事人减轻处罚

    综上所述,当事人隆阳男健医院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1、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含有虚假内容的广告,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拆除已发布的含有虚假内容的广告,并在相应范围内公开更正消除影响;

2、处广告费用两倍的罚款,计人民币582070.00元(大写:伍拾捌万贰仟零柒拾元整)。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建设银行云南保山城北支行缴纳罚款(账户:保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账号:53001728638051003531),逾期不缴纳,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保山市人民政府或云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保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一五年八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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