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bs_gongsj-09_A/2017-0827053 发布机构 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公开目录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发布日期 2015-0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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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保工商行处字〔2015〕06号)

保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保工商行处字〔2015〕06号

当事人:保山众望广告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号:530500100003763;

法宝代表人:杨雅娟;

住所: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建设路76;

注册资本:100万元;

实收资本:100万元;

公司类型:自然人出资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设计、制作、发布、代理国内各类广告;安防监控系统安装、维护,安防工程施工、监控。

经营期限2013-07-23 至 2033-07-23

2015年5月15日上午,保山市工商局行政执法人员,依据职权在对隆阳男健医院涉嫌虚假宣传(另案处理)一案的调查过程中,发现当事人为隆阳男健医院在出租车LED顶灯发布户外广告,广告内容为“男健医院专注男科12年”等,涉嫌未经登记擅自发布户外广告,其行为违反《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的相关规定,我局于6月9日对此事进行立案调查。

现查明:2014年8月15日,当事人与隆阳男健医院签订第1份合作协议,约定从2014年8月20日至2015年8月19日一年时间,在隆阳区400辆出租车LED顶灯背面为隆阳男健医院发布字幕广告,每次播出不超过24个字,每次时长15秒以内,循环滚动播出,广告内容之前是“隆阳男健医院 专业男科 联系电话2221122”,到2015年2月广告内容变更为“男健医院 专解男题”及地址和联系电话,该广告在调查期间仍在发布,发布时间共计10个月。双方于2014年9月6日又签订第2份合作协议,约定从2014年10月15日至2015年10月15日一年时间,当事人为隆阳男健医院在隆阳区100辆出租车LED顶灯正面发布画面广告,规格为80厘米×19厘米,广告内容为“男健医院 专解男题”, 该广告在调查期间仍在发布,发布时间共计8个月。当事人发布上述内容的户外广告没有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户外广告登记,领取《户外广告登记证》。当事人在广告发布期间未建立明确的相关账册,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隆阳男健医院提供与当事人签订的《合作协议》2份共4页,以及男健医院罗一凡院长的第1、第5、第12次询问笔录3份共12页,证明当事人为隆阳男健医院制作、发布户外广告并收取广告费用的事实。                           

    证据二、保山众望广告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杨雅娟提供的该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分1页,证明保山众望广告有限责任公司为已经登记的自然人出资有限责任公司,具备发布广告的营业资格。                                                 

    证据三、杨雅娟的第1、第2次询问笔录2份5页,证明当事人为隆阳男健医院制作、发布户外广告没有办理工商《户外广告登记证》的事实。                              

证据四、杨雅娟、罗一凡身份证复印件2份共2页。证明杨雅娟、罗一凡均是已年满18周岁的我国普通公民,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对其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以上证据与笔录经出证人签名盖章予以确认,相互印证,足以证明当事人存在未经登记擅自发布户外广告的行为。

    根据上述事实和证据,我局认为:广告发布者发布户外广告应当依照《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的规定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接受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监督管理。当事人发布户外广告时,未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其行为违反了《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第五条第一款:“发布下列广告应当依照本规定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户外广告登记,领取《户外广告登记证》: (一)利用户外场所、空间、设施发布的,以展示牌、电子显示装置、灯箱、霓虹灯为载体的广告;”之规定,构成未登记擅自发布户外广告行为。                                                   

依据《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第十八条:“违反第五条、第十一条规定,未经登记擅自发布户外广告的单位和个人,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三万元以下的罚款,限期补办登记手续。逾期不补办登记手续的,责令停止发布。”之规定, 对当事人未经登记擅自发布户外广告的行为应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2015年7月6日,我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保工商听告字[2015]06号”《保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将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告知了当事人。当事人对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无异议,未要求听证。当事人在法定时限内递交《从轻处罚申请》,提出该公司正面临严重的困难,处于亏损状态,并已及时中止违法行为,请求从轻处罚。经我局讨论研究认为,当事人虽未经登记擅自发布户外广告,但当事人已中止违法行为,其行为符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正确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中从轻处罚的情形规定,对当事人提出的从轻处罚申请予以采纳,对当事人从轻处罚。

综上所述,当事人未经登记擅自发布户外广告,其行为违反了《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第五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依据《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第十八条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正确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罚款人民币10000.00元(大写:壹万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建设银行保山分行城北支行(账户:保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账号:53001728638051003531)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不服处罚决定,可以在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保山市人民政府或云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保山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保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5年7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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