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bs_gongsj-09_A/2017-0827057 发布机构 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公开目录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发布日期 2015-0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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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保工商行处字〔2015〕02号)

保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工商行处字〔201502

当事人:刘悌荣;男;汉族;江苏省南京市人,身份证号:320121************。住址:保山市隆阳区和平路24号,系个体工商户,注册号:530502600055197;字号名称:隆阳区荣胜户外广告服务部;经营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和平路24号;经营范围:设计、制作、发布国内(路牌)广告;路灯零售,发照日期:2013年11月14日。

2015年3月4日,我局根据举报对广告市场进行检查时发现隆阳区荣胜户外广告服务部涉嫌未经登记擅自发布户外广告,我局于3月7日对此事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隆阳区荣胜户外广告服务部于2006年3月成立,从事设计、制作、发布国内(路牌)广告;路灯零售。从2008年开始荣胜广告与中国电信保山分公司有业务合作关系,并签订过制作发布广告的合同。当事人于2014年7月开始为中国电信保山分公司在隆阳区保岫东路,从九龙环岛至海关路口的灯箱上制作发布了共40块灯箱广告。发布内容为:“天翼宽带-拯救劣质宽带受害者,网购秒杀抢不到,受害!玩网游ping高,受害!看视频高潮卡死,受害!邮件发不出,受害!熊市抛不出,受害!还用一动不动宽带,受害中的受害!拯救劣质宽带受害者有一种快,叫电信宽带!”。当事人发布上述内容的户外广告没有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户外广告登记,领取《户外广告登记证》。当事人在广告发布期间未建立明确的相关账册,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张俊峰提供《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共1页,《广告经营许可证》1份共1页。                   

    证据二、张俊峰、刘悌荣、杨金光身份证复印件3份共2页。《授权委托书》1份共1页。                                  

证据三、荣胜广告服务部设计师张俊峰的《询问笔录》1份共3页,荣胜广告法定代理人刘悌荣的委托人杨金光的询问笔录1份共3页,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保山分公司销售部宣传主管胡斌的询问笔录1份共4页。

以上证据与笔录经出证人签名盖章予以确认,相互印证,足以证明当事人存在未经登记,擅自发布户外广告的行为,应予行政处罚。

2015年4月17日,我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保工商听告字[2015]01号”《保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将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告知了当事人。当事人在法定时限内未提出异议。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第五条“发布下列广告应当依照本规定向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户外广告登记,领取《户外广告登记证》,第一款(一)利用户外场所、空间、设施发布的,以展示牌、电子显示装置、灯箱、霓虹灯为载体的广告。”的规定。依据《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第十八条:“违反第五条、第十一条规定,未经登记擅自发布户外广告的单位和个人,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三万元以下的罚款,限期补办登记手续。逾期不补办登记手续的,责令停止发布。”的规定,对当事人刘悌荣未经登记擅自发布户外广告的行为应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综上所述,当事人刘悌荣未经登记擅自发布户外广告,其行为违反了《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第五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依据《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第十八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刘悌荣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罚款人民币20000.00元(大写:贰万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建设银行保山分行城北支行(账号:53001728638051003531)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不服处罚决定,可以在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云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保山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保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5年4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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