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bs_gongsj-09_A/2017-0827062 | 发布机构 | 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公开目录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发布日期 | 2014-09-16 |
文号 | 隆工商处字〔2014〕119号 | 浏览量 |
保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隆阳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隆工商处字〔2014〕119号
当事人:田林梅,女,白族,现年49岁,个体工商户,注册号:530502600028354,经营范围:百货零售,经营场所:保山市隆阳区正阳北路振兴商场。
现查明以下事实:
2014年1月,当事人到昆明螺丝湾和一个不知名的销售商以28元/个的价格购买了单面背腰30个,以34元/个的价格购买了双面背腰30个,然后运回保山进行销售。截至2014年6月18日被本局执法人员查获时,当事人以38元/个的价格销售了单面背腰7个,以44元/个的价格销售了双面背腰12个,获取销售收入794元,获利190元。
2014年7月7日,经当事人确认,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扣押的41个背腰进行了抽样,并于2014年7月9日通过快递方式将抽样的背腰送云南省纤维检验局进行检验。2014年7月18日,云南省纤维检验局出具了编号为2014FZ-1990的《检验报告》,检验结果为送检样品的填充原料要求及甲醛含量不合格,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本局执法人员将《检验报告》送达了当事人,当事人对检验结果表示认可。根据云南省纤维检验局出具的《检验报告》,本局认定当事人经营的60个背腰均为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背腰产品。
根据当事人的销售价格计算,本局认定当事人经营的上述60个背腰的货值金额共计为2050元。
2014年9月3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隆工商永行处告字〔2014〕22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将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所依据的事实、理由、处罚依据及处罚内容告知了当事人,当事人在法定时限内未提出异议。
当事人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背腰产品,其行为违反了《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
依据《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结合《云南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量化执行标准》(试行)第八十四条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
一、没收依法扣押的23个单面背腰及18个双面背腰;
二、没收违法所得190元;
三、处违法销售背腰产品货值金额1倍的罚款计205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上述处罚决定,并将罚款缴纳到中国建设银行保山分行城北支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保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或者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保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隆阳分局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