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bs_gongsj-09_A/2017-0827067 | 发布机构 | 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公开目录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发布日期 | 2014-07-24 |
文号 | 保工商行处字[2014]02号 | 浏览量 |
保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保工商行处字〔2014〕02号
当事人:云南省保山交通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塞尔维汽车销售服务分公司(以下简称塞尔维分公司);
注册号:530500100001665;
营业场所:保山市隆阳区永昌路;
负责人:张泽;
经营范围:汽车(含小轿车)代销、服务,汽车零配件销售,汽车、摩托车修理,摩托车销售;五金交电、百货。(仅限该分公司经营);
成立日期:二00五年二月四日。
2014年4月16日,我局根据云南省工商局《开展规范和整治汽车品牌销售行为专项行动》安排部署,依法对位于保山市隆阳区永昌路86号的塞尔维分公司进行检查,在当事人的店内查获QJSZ1减震器胶垫、HFLQQ空调格、BSXY1变速箱油等15种无中文标明企业名称、地址、商品名称的汽车零配件,并依法扣留了该批零配件。经报请局领导批准后,于2014年5月10日立案调查。 。
现查明:塞尔维分公司原来是保山总站的下属单位,2005年后保山总站进行改制,由原来的国有制企业改为私营企业,成立了云南省保山交通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后来设立了塞尔维汽车销售服务分公司,主要从事汽车、摩托车维修及其零配件销售等经营活动。
2012年12月,当事人以193元/个的价格从云南都市车迷宝狮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购进型号为QJSZ1的减震器胶垫4个,以230/个销售了1个,获利37元;以55元/个的价格从昆明隆昌宝狮汽车配件有限公司购进型号为HFLQQ的空调格(花粉滤清器)6个,以100元/个销售了1个,获利45元。2014年1月1日至4月16日,当事人以120元/桶的价格从昆明隆昌宝狮汽车配件有限公司购进型号为BSXY1的变速箱油15桶,以185元/桶销售了5个,获利325元;以65-75元/个不等的价格购进型号为KQG11的空气格40个,以100元/个销售了36个,获利1080元;以25元/个的价格购进型号为HHS11的火花塞60个,以45元/个销售了10个,获利200元;以70元/付的价格购进型号为YGP11的雨刮片10付,以110元/付销售了5付,获利200元;以470-480元/个的价格购进型号为DCJ11的倒车镜2个(尚未销售);以90-110元/根不等的价格购进型号为FDJPD的发动机皮带17根(尚未销售)。以27元/个的价格从云南都市车迷宝狮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购进型号为jyg11的机油滤清器80个,以65元/个销售了54个,获利2052元。以47元/瓶的价格从保山豹王汽配购进型号为ZDPDG的自动排挡杆液44瓶,以65元/瓶销售了18瓶,获利324元。以100元/瓶的价格从美孚服务中心美孚油经销处购近型号为JG04的机油24瓶,以165元/瓶销售了11瓶,获利715元。以40元/瓶的价格从昆明北海汽配购进型号为SCY13的刹车油24瓶 ,以75元/瓶销售了6瓶,获利210元。以28元/瓶的价格从保山三和汽配瓶购进型号为ANZ04的弹子油(安能脂)40瓶,以50元/瓶销售了16瓶,获利352元。以400元/付的价格从昆明顺淳汽配有限公司购进型号为QSCP1的刹车片10付(尚未销售)。
当事人销售的上述汽车零配件均无中文标明的企业名称、地址和商品名称,销售额共计13600元,共获取违法所得为5540元。
当事人云南省保山交通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塞尔维汽车销售服务分公司销售的汽车零配件无中文标明企业名称、地址、商品名称,其行为属《云南省查处生产销售伪劣商品行为条例》第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为生产、销售伪劣商品行为:(一)生产、销售未按国家有关规定用中文标明企业名称、地址、商品名称的商品的”所指的销售伪劣商品行为。依据《云南省查处生产销售伪劣商品行为条例》第十八条“有本条例第七条第(一)至第(三)项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应当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
2014年7月14日,本局依法向云南省保山交通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塞尔维汽车销售服务分公司直接送达了保工商行处告字[2014]02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当事人享有的权力告知了当事人。当事人于2014年7月16日向我局递交了《减免行政处罚申请书》,并提出以下意见:1、公司销售零配件获利微薄;2、公司销售的零配件无质量问题投诉;3、公司经营情况不乐观;4、请求我局给予减免行政处罚或从轻处罚。
本案中,当事人云南省保山交通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塞尔维汽车销售服务分公司已停止违法行为,且确实在日常监管中无产品质量问题投诉,公司经营存在一定的困难,同时,在我局立案调查后,当事人主动配合调查,对违法行为进行整改,减轻了违法行为带来的影响,其情形符合《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正确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中关于从轻处罚情形的规定,经研究决定,对当事人提出的从轻处罚申请予以采纳,对当事人从轻处罚。
综上所述,云南省保山交通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塞尔维汽车销售服务分公司销售“三无”汽车配件的行为,属《云南省查处生产销售伪劣商品行为条例》第七条第(一)项所指的销售伪劣商品行为,依据《云南省查处生产销售伪劣商品行为条例》第十八条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正确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三无”汽车零配件行为,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一、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4598.20元(大写:肆仟伍佰玖拾捌元贰角整);
二、对当事人处以违法所得1倍罚款,计人民币4598.20元(大写:肆仟伍佰玖拾捌元贰角整)。
以上两项合计人民币9196.40元(大写:玖仟壹佰玖拾陆元肆角整)。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农业银行保山市支行营业室缴纳罚款(账户:云南省保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逾期不缴纳,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云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三个月内向直接向保山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云南省保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一四年七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