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bs_gongsj-09_A/2017-0827070 | 发布机构 | 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公开目录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发布日期 | 2014-07-22 |
文号 | 隆工商处字〔2014〕95号 | 浏览量 |
保山市隆阳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隆工商处字〔2014〕95号
当事人:蒋鹏,男,汉族,现年28岁,个体工商户,注册号:530502600282648,经营场所:隆阳区永昌商贸园(正东商务酒店对面),经营范围:五金、交电零售。
现查明以下事实:
2013年12月,当事人在明知进货来源渠道有问题的情况下,从一上门推销产品的商贩处购进了标注有“慈溪市公牛电器有限公司”字样及“BULL公牛”文字图案商标标识的插线板700只,其中:规格型号为GN-A03(无线)的370只,购进价格每只9元;GN-407W(无线)的68只,购进价格每只10元;GN-401W(无线)的20只,购进价格每只11元;GN-606(1.8米)的98只,购进价格每只15.8元;GN-607(1.8米)的76只,购进价格每只17.3元;GN-609(3米)的68只,购进价格每只26.2元。
截至被本局查获时,当事人以每只10元的价格销售了规格型号为GN-A03(无线)的1只,以每只11元的价格销售了规格型号为GN-407W(无线)的1只,以每只18.5元的价格销售了规格型号为GN-606(1.8米)的5只,以每只20元的价格销售了规格型号为GN-607(1.8米)的5只,以每只29元的价格销售了规格型号为GN-609(3米)的5只,GN-401W(无线)的销售价格为每只12元(尚未售出)。
上述尚未售出的683只标注有“慈溪市公牛电器有限公司”字样及“BULL公牛”文字图案商标标识的插线板经慈溪市公牛电器有限公司鉴定,于2014年6月13日出具了《鉴定书》,鉴定结论为上述683只插线板均不是该公司生产的产品,也不是该公司授权许可生产的产品,系假冒该公司“BULL公牛”注册商标的产品。根据慈溪市公牛电器有限公司的鉴定结论,本局认定当事人尚未售出的683只标注有“慈溪市公牛电器有限公司”字样及“BULL公牛”文字图案商标标识的插线板及已经销售的17只“BULL公牛”插线板均为侵犯慈溪市公牛电器有限公司“BULL公牛”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按照当事人销售价格计算,本局认定当事人已经销售的17只“BULL公牛”插线板的非法经营额为353.5元,其尚未销售的683只“BULL公牛”插线板的非法经营额为9639.5元,当事人经营上述700只“BULL公牛”插线板的非法经营额共计9993元。
2014年6月23日,我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隆工商永告字(2014)16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将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处罚依据及处罚内容告知了当事人,当事人在法定时限内未提出异议,未要求举行听证。
当事人经营的标注有“BULL公牛”文字图案组合商标标识的插座,既不是慈溪市公牛电器有限公司生产的产品,也不是经慈溪市公牛电器有限公司授权许可生产的产品,属假冒慈溪市公牛电器有限公司“BULL公牛”注册商标标识的假冒侵权商品。当事人的行为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之规定所指的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违法行为。
依据《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结合《云南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量化执行标准(试行)》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一、没收依法扣押的683只假冒“BULL公牛”牌插线板;
二、罚款5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上述处罚决定,并将罚款缴纳到中国农业银行保山市分行下巷街分理处,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保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保山市隆阳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〇一四年七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