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bs_gongsj-09_A/2017-0827072 | 发布机构 | 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公开目录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发布日期 | 2014-07-08 |
文号 | 隆工商处字〔2014〕83号 | 浏览量 |
保山市隆阳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隆工商处字〔2014〕83号
当事人:刘志勇,男,汉族,现年25岁,个体工商户,字号名称:隆阳区祥瑞建材经营部,注册号:530502600346406 ,经营范围:建材批发零售,经营场所:保山市隆阳区板桥镇青莲村百忍屯。
现查明以下事实:
当事人于2014年4月5日从昆明购进了1卷吊牌上标注有 “昆钢”文字图案商标标识及“武钢集团昆明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字样的钢筋准备在其位于隆阳区板桥镇青莲村百忍屯的经营场所销售。后因人举报被我局于2014年6月20日查获。该卷钢筋经武钢集团昆明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保山经营部鉴定,出具了鉴定报告,鉴定结论为该卷钢筋吊牌标注内容对应的产品应为武钢集团昆明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Φ8mm带肋钢筋,该卷钢筋与实际情况不符,是假冒“昆钢”注册商标标识的假冒侵权产品。案件调查期间,当事人擅自将该卷钢筋以6800元的价格销售。根据上述事实,我局认定当事人销售了1卷侵犯“昆钢”注册商标专用权的钢筋,其销售该卷假冒钢筋产生的非法经营额为6800元。
2014年6月26日,我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隆工商兰行处告字(2014)6-26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将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处罚依据及处罚内容告知了当事人。当事人在法定时限内未提出异议。
当事人购进和销售假冒该公司“昆钢”注册商标的钢筋,其行为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之规定所指的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违法行为。
依据《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结合《云南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量化执行标准(试行)》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对当事人处以非法经营额6800元0.5倍的罚款计34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上述处罚决定,并将罚款缴纳到中国农业银行保山市分行下巷街分理处,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保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保山市隆阳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〇一四年七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