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bs_gongsj-09_A/2017-0827074 发布机构 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公开目录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发布日期 2014-06-30
文号 隆工商处字〔2014〕77号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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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山市隆阳区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77号

保山市隆阳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隆工商处字〔201477

 

当事人:苏伟建,男,汉族,现年46岁,个体工商户,字号名称:隆阳区伟建水塔厂,注册号:530502600282752,经营场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红梅电器旁),经营范围:不锈钢水塔加工销售。

现查明以下事实:

当事人于20124月出资88000元,从孙文武手上转得位于隆阳区兰城路保山市麒麟粮油工业有限责任公司院内的不锈钢水塔加工销售经营场所及加工设备,其后当事人又投入40500元,购置了缝焊机1台、点焊机1台、空压机1台及不锈钢皮,并于201297日依法办理了营业执照,在该处从事不锈钢水塔加工、销售经营活动。期间,当事人到经营广告业务的店铺请人制作了“三星阳光”、“太标新城小蒋建材”、“清晨阳光”、“现代阳光”、“兴红”、“黄金太阳能”、“云高V8”、“顶好”、“太标杰阳”、“贵标阳光”等字样的塑料喷字模板,然后根据客户要求将上述文字标识喷涂在自己加工的不锈钢水塔上。截至被本局查获时,当事人使用“太标 新城小蒋建材”字样的喷字模板喷涂了80不锈钢水塔并已全部对外销售,获取销售收入20000

经查实,“太标”文字商标是云南省玉溪市太标太阳能设备有限公司所有的注册商标,已被核准使用在第11类太阳能热水器等商品上。根据上述事实,我局认定当事人加工销售侵犯“太标”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不锈钢水塔80个,非法经营额为20000元。

2014611,我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隆工商永听告字(2014)14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将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处罚依据及处罚内容告知了当事人。当事人在法定时限内未提出异议,未要求举行听证。

当事人未经云南省玉溪市太标太阳能设备有限公司授权许可,擅自在自己生产的不锈钢水塔上使用“太标”商标,其行为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之规定所指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违法行为。

依据《商标法》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结合《云南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量化执行标准(试行)》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一、没收当事人使用的“太标”喷字模板;

二、罚款20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上述处罚决定,并将罚款缴纳到中国农业银行保山市分行下巷街分理处,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保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保山市隆阳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一四年六月三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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