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1525532-1-09_A/2017-0414010 发布机构 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公开目录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发布日期 2017-0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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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保工商行处字〔2017〕201号)

保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保工商行处字〔2017〕201号

    当事人:黄金成男,汉族,初中文化,现年53岁,目前在家务农和从事百货销售。

    经调查:2017年1月份开始,当事人在水长乡九条沟村热水塘一组乡村寨子公路边,自有土地上搭建面积30多平方米的彩钢瓦简易房,用于开展百货及卷烟制品零售经营活动。至我局查获之日,当事人未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办理营业执照,也未到烟草专卖管理部门办理卷烟制品零售许可审批手续。由于当事人经营的商品主要从水长乡小官市街的流动商贩购进,面向附近村民销售,没有如实的记录进销货情况,故当事人的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1份共2页,现场照片2张,当事人的《询问笔录》1份共3页,当事人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共1页,施甸县烟草专卖局移送 [2017]第02017号案所涉卷宗等证据予以证实:

    以上证据相互印证,足以证明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的无照经营行为。

    根据上述事实和证据,当事人黄金成未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办理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百货及卷烟制品零售经营活动的行为,违反了《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从事无照经营”的规定,构成了《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二)无须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即可取得营业执照而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的规定所指的无照经营行为。

    根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对于无照经营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重大责任事故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危险物品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成刑事处罚的,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无照经营行为规模较大,社会危害严重的,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无照经营行为危害人体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的,没收专门用于从事无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财物,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应对当事人的无照经营行为依法予以行政处罚。但本案中当事人无照经营规模较小,产生社会危害,且当事人积极配合我局调查,主动改正违法行为,符合《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正确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量的指导意见》的从轻处罚的规定。

    2017年4月1日,我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保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保工商处告字[2017]201号),将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告知了当事人。当事人在法定时限内未提出异议。

    综上所述,当事人黄金成无照从事百货及卷烟制品零售经营活动,其行为违反了《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二条、第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正确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量的指导意见》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黄金成作处罚如下:

    一.取缔当事人的无照经营行为;

    二.罚款人民币2000.00元(大写贰仟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建设银行保山分行城北支行(账号:53001728638051003531)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不服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保山市人民政府或云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保山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保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7年4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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