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bs_gongsj-09_A/2018-0914182 发布机构 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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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两证整合”工作实施方案

云南省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两证整合”

工作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深化商事制度改革,优化营商环境,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根据《工商总局等四部门关于实施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两证整合的意见》(工商个字〔2016167,以下简称《意见》),结合我省实际,现就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两证整合工作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按照便捷高效、规范统一、统筹推进的原则,通过实施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两证整合登记制度改革,实现公民只需填写一张表,向一个窗口提交一套材料即可办理个体工商户工商及税务登记,将由工商行政管理、税务部门分别核发的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改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一个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同时,实现工商、税务部门的个体工商户数据实时共享。

二、工作任务

(一)统一证照办理。2016121日起,全省统一实施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两证整合,申请人办理个体工商户(含港澳居民、台湾居民、台湾农民设立的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时只需填写一张表,向一个窗口提交一套材料,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包括履行工商行政管理职责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下同)核发加载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以下简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该营业执照具有原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的功能,税务部门(包括国税、地税部门,下同)不再发放税务登记证。2016121日前成立的个体工商户,在办理变更登记或者申请换发营业执照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换发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原税务登记证自动失效。未办理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原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继续有效。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换发工作不设过渡期,不强制换照。

(二)规范登记流程。按照“保留必需、合并同类、优化简化”原则,整合优化申请、受理、审查、核准、发照、公示等流程。改革后个体工商户开业、变更(换照)、注销登记,统一使用整合简化后的登记申请提交材料和文书格式规范(见《意见》附件2)。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办理个体工商户变更(换照)或注销登记时,原个体工商户税务登记证由发证机关收回。办理已领取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时,暂不实行简易注销,需在受理前通过工商一体化系统查证该个体工商户有无主管税务机关(判断是否已在税务机关办理涉税事宜),有主管税务机关的个体工商户需提供税务机关开具的《清税证明》,并向税务机关推送相关注销信息;无主管税务机关的个体工商户免予提交《清税证明》。办理未领取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注销,按原来程序办理,无需《清税证明》,注销后也无需向税务机关推送注销信息。

(三)优化管理服务。各地要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简明易懂的“两证整合”登记办事指南,严格按照《个体工商户登记业务流程》(见《意见》附件3)的规定办理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要切实做好“两证整合”登记制度改革措施的宣传和解读,使申请人理解适应“两证整合”登记制度所进行的前后工作衔接,引导申请人按照“两证整合”登记制度的有关要求准备申请材料,顺利办理登记注册手续。

(四)推进信息共享。各地要加强沟通协调,根据“两证整合”的数据标准和数据传输规范,严控数据质量,实现信息共享。工商部门通过工商一体化系统采集录入相关数据,核准登记后赋予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并实时将设立、变更、注销的登记数据实时推送至税务部门。税务部门提取数据后,并实时将个体工商户的清税信息、处罚信息等推送至工商部门。工商、税务部门要积极推进自身业务信息系统升级改造,进一步推动部门间信息共享与应用。

(五)强化成果应用。各地要及时梳理与“两证整合”登记模式相冲突的相关文件,尽快在制度框架内依法及时进行修订和完善,确保改革在法治轨道内运行。“两证整合”改革后,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具备原工商营业执照和原税务登记证的效力,各级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及中介机构等均要予以认可,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指导和督促,做好代码转换以及部门间信息系统衔接。

三、工作步骤及时间要求

(一)准备阶段(20161125日前)

1.改造升级业务系统。20161115日—16日前省工商局、省国税局、省地税局按照“两证整合”的业务需求,完成调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生成功能开发,部署测试环境,进行功能性能测试,与业务处室进行功能演示交流。

2.开展业务培训。2016111625日,工商、税务部门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各自组织开展业务培训,确保业务人员熟悉掌握个体工商户“两证整合”业务流程和业务系统操作程序。

3.系统测试运行。20161125日前,省工商局、省国税局、省地税局按照“两证整合”技术规范的要求,完成系统联调测试。

(二)实施阶段(20161128起)

1.系统正式上线。20161128日前,省工商局、省国税局、省地税局按照“两证整合”技术规范的要求,系统发布上线运行。

2.举行首发仪式。20161128日,选择一个州市基层分局或所发放首张全省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

3.全面实施“两证整合”。20161128日首发仪式结束后,全省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两证整合”要求全面发放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工商、税务部门要充分认识个体工商户“两证整合”改革对促进个体私营经济健康发展,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重要作用,要高度重视这项工作,积极向当地党委、政府汇报,建立健全政府主导,相关部门参与的工作协调机制,协调解决改革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做好人、财、物、网络、技术等的保障,确保“两证整合”工作顺利开展。

(二)统筹协同推进。各地工商、税务部门要建立与“两证整合”登记制度改革相适应的协同推进工作机制,不断完善数据采集,加强信息化保障,努力形成工作合力。要积极构建公平的市场秩序和良好的营商环境,研究、探索对个人网商等新型市场主体依法登记问题,稳妥推进个人网商登记工作,实现线上线下统一登记、一致监管、公平纳税。 

(三)开展业务培训。各地工商、税务部门要围绕“两证整合”登记制度改革涉及的法律法规、技术标准、业务流程、文书规范、信息传输等开展专门的业务培训,切实提高相关工作人员的思想认识和业务水平,特别要加强窗口工作人员责任心和能力建设,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为个体工商户提供优质的行政服务。

(四)注重宣传引导。各地要充分利用各种新闻媒介,加大对个体工商户“两证整合”登记改革的宣传力度,及时解答和回应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使社会各界充分知晓改革、支持改革,自觉应用改革成果。

(五)强化督促检查。各地工商、税务部门要制定督促检查工作计划,按照时间节点和工作要求,做好跟踪督查。要严肃工作纪律,对实施改革工作协调配合不力,造成工作脱节、延误改革进程的单位和个人进行通报批评,加大问责和考核力度。在“两证整合”工作中,各地可随时将工作推进情况、具体措施、工作成效以及存在的困难问题、意见建议等情况向对口的省级主管部门报告。同时请于20161231日前将全面实施个体工商户“两证整合”工作推进情况及时向对口的省级主管部门报告。

 

附件:云南省个体工商户“两证整合”技术方案

 

 

云南省个体工商户“两证整合”技术方案

 

201610

根据《工商总局等四部门关于实施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两证整合”的意见》(工商个字〔2016167号)要求,为确保我省个体工商户“两证整合”工作的顺利实施,提出如下技术方案。

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赋码方案

按照《国务院关于批转发展改革委等部门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建设总体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33号)中确定的编制规则以及《GB321002015 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编码规则》执行,其中各省主体标识码码段按照《工商总局关于“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信息化有关工作的通知》(工商办字〔2015120号)文件中规定的内容执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18位,其中:

1位:“9”,表示工商

2位:“2”,表示个体工商户

38位:6位登记机关行政区划代码

917位:主体标识码

18位:校验码

1所有个体工商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都在业务触发时产生,不提前赋码,赋码后建立映射关系。

2、所有个体工商户(存量或者新增)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中的主体标识码均使用新码,个别已经领取组织机构代码的个体工商户,原组织机构代码不嵌入新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中。

3、对于存量和新设个体工商户,都保留注册号,继续按照原有注册号规则执行。

二、个体登记系统功能调整

(一)修改范围

程序修改涉及类型:个体工商户(包含内地,台湾农民,台湾居民,港澳居民)

(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赋码

1、设立:个体工商户设立,系统自动生成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并打印在营业执照上(原注册号位置)。打印规则同企业。

2、变更(换照)。个体工商户首次办理变更(换照)后,系统自动生成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并打印在换发的营业执照上(原注册号位置),原注册号不再使用。

3、在变更(换照)、注销登记程序中,增加按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作为查询条件的受理、审核登记设置。

(三)系统修改内容

1、设立、变更、迁移、登记数据修改等

调整经营者栏目“联系电话”拆分成“移动电话”和“固定电话”,“移动电话”为必填项,“固定电话”为可填项,“电子邮箱”由必填项改成可填项。

2、注销

个体工商户办理注销登记时,后台根据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查询税务局反馈的个体数据信息,如果有税务管理机关,则认为个体工商户已办理涉税事项,否则认为未办理涉税事项。

根据查询结果,如申请注销的个体工商户在税务机关办理过涉税事项的,受理人员在选中该个体户后弹出提示框,提示框内容为“该个体工商户已办理涉税事项,需提交清税证明”,提示框里设置“继续”和“取消”两个按钮。如未办理过涉税事项的,则不弹出提示框。 

将“注销原因”模块名称修改为“注销登记内容”,增加“是否已办理涉税事项”勾选项。如之前已弹出提示框的,则系统默认勾选“是”,且经办人无法改动;如之前未弹出提示框的,则系统默认勾选“否”,支持经办人手工改动。如勾选项“是”的,必须录入清税证明文号。

(四)执照调整

照面事项调整

1、调整照面登记事项顺序。将经营者放在第一位,将名称放在第二位。其他依次为类型、经营场所、组成形式、注册日期。

2、注册号改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3、新增营业执照副本(反面)打印功能。

(五)文书调整

根据业务处室要求调整业务文书。

三、其他系统调整

内、外网所有个体工商户信息中,增加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查询条件和显示内容。

四、与税务、质检数据交换

按照国家局文件附件《个体工商户“两证整合”工商税务信息共享技术方案》实施数据交换与共享。

1、工商提供数据

工商通过共享平台向税务、质检提供个体工商户“两证整合”数据。包括设立、变更、注销登记的结果数据。采用与“三证合一”相同MQ方式共享数据。

数据交换频率每天两次(0点、12点)。

2、税务返回数据

税务部门将日常数据、行政处罚信息和清税信息通过与“三证合一”相同MQ方式返回工商共享平台。

五、数据指标调整

个体登记系统指标调整

修改表:pe_info_entype_info_actvpe_info_hs

字段名

中文名

字段类型

改造方式

uni_scid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Char18

新增

修改表:pe_operator_entype_operator_actvpe_operator_hs

字段名

中文名

字段类型

改造方式

mobile

移动电话

Char18

新增

telephone

固定电话

Varchar30

已有字段,字段长多扩到30

 

修改表:pe_repeal_entype_repeal_actvpe_repeal_hs

字段名

中文名

字段类型

改造方式

is_tax_reg

是否已办理涉税事项

Char1

新增

clear_tax_file_no

清税证明文号

Varchar100

新增

 

六、实施计划

序号

工作内容

时间

负责部门

1

个体登记系统调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生成功能开发

~1115

工商部门

2

部署测试环境,进行功能性能测试。与业务处室进行功能演示交流。

1115~1116

工商部门

3

组织进行业务系统培训。

1116~1125

工商部门

税务部门

4

制定工商税务数据共享规范

~1122

工商部门

税务部门

5

工商、税务mq部署共享任务

1122~1125

工商部门

税务部门

6

系统联调测试

1124~1125

工商部门

税务部门

7

两证整合系统发布上线

1128

工商部门

税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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