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525532-1-/2020-0721001 | 发布机构 | 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公开目录 | 通知公告 | 发布日期 | 2020-07-21 |
文号 | 保市监发〔2020〕62号 | 浏览量 |
各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局各相关科室:
现将《保山市重要工业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7月16日
(此件公开发布)
保山市重要工业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云南省重要工业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云市监发〔2020〕41号)文件要求,坚决守住重要工业产品质量安全底线,对风险高、可能出现区域性、行业性和系统性质量安全问题的重要工业产品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专项整治,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通过三年整治,全市重要工业产品特别是风险高、可能出现区域性、行业性和系统性质量安全问题的工业产品质量水平有明显提高,生产企业质量安全主体责任进一步夯实,对重要工业产品质量安全事中事后监管工作体系进一步完善,全市重要工业产品质量安全水平明显提升。
二、组织领导
为确保全市重要工业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顺利开展并取得实效,成立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如下: 组 长:段兆锦 市市场监管局局长
副组长:吴云龙 市市场监管局副局长
许 旻 市市场监管局副局长
成 员:李国元 市市场监管局质量发展与监督管理科科长
王永浩 市市场监管局审批服务科科长
瞿晓辉 市市场监管局执法指导科科长
吴碧泉 市市场监管局消保科科长
吴春晓 市市场监管局认证认可科科长
吴继银 市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科科长
杨晓丹 市市场监管局计量科副科长
殷 娜 市12315投诉举报中心主任
张廷权 市市场监管局信用监管科科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质量发展与监督管理科,负责专项整治行动的统筹协调、组织有关专题会议及各项工作推进情况有关材料的收集上报等工作。
三、主要任务分解
(一)督促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履行质量安全承诺
对通过告知承诺、简化审批程序取证的企业,在规定的时间内开展全覆盖例行检查和后置现场审查,检查企业条件是否符合质量安全承诺。对报送材料不符合要求、生产检验设备不符合产品实施细则要求的企业,通报发证机构依法撤销其证书;对故意提供虚假材料、完全不具备生产条件骗取生产许可证的,通报发证机构按照《行政许可法》规定撤销其生产许可证,并在3年内不再受理其生产许可证申请。(责任科室:审批服务科、质量发展与监督管理科)
(二)督促获证企业完善管理机制,依法合规生产
按“双随机、一公开”方式加强对获证企业的监督管理,重点对获证企业是否建立了产品质量验收、出厂检验和售后服务等确保产品符合标准要求的制度并实施。
对不能保持生产许可证、强制性产品认证要求条件的企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由发证机关和认证机构撤销其资质证书。对不再从事重要工业产品生产的企业,及时通报发证机构依法注销其生产许可证书、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
结合实际情况,努力探索建立质量追溯体系,畅通举报渠道,鼓励举报质量违法行为。对偷工减料、生产假冒伪劣商品以及造成质量安全事故的,依法严惩。(责任科室:质量发展与监督管理科、认证认可科、审批服务科、知识产权科、执法指导科) (三)落实销售经营者主体责任督促各重要工业产品经营者严格履行《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责任和义务,建立和完善进货验收等经营管理制度,严格执行进货验收、销售登记管理要求,承担进、销产品质量安全责任,采取有效措施,坚决遏制无生产许可证、无强制性产品认证产品和不合格、假冒产品进入市场。(责任科室:质量发展与监督管理科、认证认可科、知识产权科、消保科)
(四)实施防范化解重要工业产品质量安全重大风险治理行动
1.突出生产许可证获证危险化学品产品质量风险隐患排查整治。督促获证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针对辖区重点产品、国
重点企业、重点区域、重点指标开展质量安全风险排查,组织企业开展自查,重点排查原材料进货检验、过程控制、出厂检验、生产设备、检验设施(备)等是否符合要求,针对自查情况,督促企业制定质量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治理清单,逐一明确和细化隐患排查的事项和内容。督促销售企业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杜绝采购、销售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未获证危险化学品。
组织开展获证企业现场检查,重点针对证照信息、关键设备、过程控制、标识标注、强制性标准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对报送材料不符合要求、生产检验设备不符合产品实施细则的,通报发证机构依法撤销其生产许可证书;对提供虚假材料、完全不具备生产条件骗取生产许可证的,通报发证机构依法撤销生产许可证,且3年内不再受理其生产许可证申请;对不再从事生产许可发证的企业,及时通报发证机构依法注销其生产许可证书。(责任科室:审批服务科、质量发展与监督管理科)
2.对烟花爆竹产品开展产品质量监督抽查。重点针对烟花爆竹生产企业、批发经营企业生产销售的烟花爆竹产品质量进行监督抽查,突出不合格企业后处理,依法监督生产经营企业采取下架、整改销毁和召回等措施管控质量。(责任科室:质量发展与监督管理科、执法指导科)
3.对常压罐体罐车质量检验工作进行检查。督促承担危险化学品车载罐体定期检验的检验机构进行自查,自查内容包括资质条件是否具备,质量管理体系和相关管理制度是否有效运转,关键检验设备是否按要求配置齐全且状态良好,检验设备是否按要求进行检定或校准,检验报告的真实性、检验内容的完整性、检验结论的准确性,以及检验报告与原始记录等相关信息的一致性。
组织开展检验机构现场检查,重点对资质条件、质保体系和检验质量控制进行检查,抽查其最近的检验报告,根据检验报告的信息,到检验现场抽查罐体实物质量,检查实物与检验报告在产品质量与相关信息等方面是否相符。(责任科室:认证认可科、计量科)
4.加强电动自行车等产品生产、销售企业的监管。认真落实《云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加强电动自行车火灾事故防范工作的通知》(云安办〔2019〕34号),督促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主动落实进货查验、质量承诺等自律制度,诚信守法经营;查处违法生产、销售不符合GB17761—2018《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的电动自行车;严厉打击生产、销售假冒伪劣电动自行车及配件的违法行为;严厉打击销售违规改装拼装电动自行车等违法行为。(责任科室:认证认可科、知识产权科、执法指导科)
5.深入开展钢铁行业淘汰落后产能,防范“地条钢”死灰复燃专项工作。充分发挥生产许可证在落实国家产业政策中的约束作用,严格生产许可证受理,严肃查处无证生产违法行动;畅通举报渠道,强化社会监督,充分发挥“12315”投诉举报热线作用,引导公众广泛参与监督,营造社会共推落后产能退出的良好环境。(责任科室:审批服务科、质量发展与监督管理科、12315投诉举报中心、执法指导科)
(五)强化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和风险预警监测
组织开展市级工业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突出重点产品、重点企业、重点区域、重点指标,生产领域以涉及国计民生的重要工业产品生产企业为主,销售流通领域以量大面广、消费者投诉多、质量安全问题较为突出的消费品为主。进一步强化监督抽查结果处理,特别是针对国家、省级、市级监督抽查发现的产品质量安全问题,依法监督生产经营者采取下架、整改销毁和召回等措施管控质量,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及时将处理情况上报任务下达部门。
强化风险监测预警作用,组织开展重点产品质量安全风险预警监测,结合生产许可、监督抽查情况,多渠道搜集质量安全风险信息,调查了解质量安全状况。存在严重问题的逐级上报省市场监管局。(责任科室:质量发展与监督管理科、消保科、执法指导科)
(六)严厉打击质量安全违法行为
正确处理好严格执法与“放管服”改革的关系,加大行政执法力度,严厉查处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的违法行为,并纳入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黑名单”,不得以“放管服”改革和减少督查为由限制执法、放松执法。
在产品质量安全风险隐患排查中发现的问题,依法责令停产、限期整改。对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整改后复查仍不合格的,通报发证机构依法办理撤销生产许可证手续。依法严厉查处无证生产、偷工减料、使用不合格原材料、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等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严格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要求,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依法公示相关行政处罚信息。认真落实《关于加强严重质量失信企业管理的指导意见》,依法将具有主观故意、严重违反质量相关法律法规、社会影响恶劣的违法企业纳入严重质量失信企业管理。按照《关于对严重质量违法失信行为当事人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要求,及时推送相关数据,会同相关部门依法依规对严重质量违法失信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进行联合惩戒,使其“一处违法、处处受限”。(责任科室:质量发展与监督管理科、认证认可科、知识产权科、执法指导科、信用监管科)
四、进度安排
从2020年7月至2022年12月,分四个阶段进行。
(一)制定方案(2020年7月)
在省局印发工作方案的基础上,市局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实施方案,作出具体部署。各县(市、区)局结合工作实际对应制定实施方案,于2020年8月20日前报市局。
(二)排查整治(2020年7月至12月)
市局各相关业务科室结合我市实际,对本行业领域、重点企业、关键环节安全风险隐患进行全面深入排查,建立问题隐患和制度措施“两个清单”,坚持边查边改、立行立改,整治工作取得初步成效。
(三)集中攻坚(2021年)
动态更新“两个清单”,采取建立台账、挂牌督办、限期整改、严肃查处、严厉问责等措施,加大专项整治攻坚力度,落实和完善治理措施,推动建立健全重要工业产品质量安全隐患排查和安全预防控制体系,整治工作取得明显成效。
(四)巩固提升(2022年)
深入分析重要工业产品质量安全方面共性问题和突出隐患,深挖深层次矛盾和原因,从法规标准、政策措施层面建立完善具体制度,健全长效机制,形成一套较为完善的安全监管制度体系。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科室要将重要工业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作为全面发现问题、及时补齐短板、加强质量监管、打牢安全基础的重要抓手,明确职责分工,细化工作措施,推动工作落实。
(二)完善工作机制。领导小组组长要定期听取三年行动工作推进情况汇报,协调解决重大问题。各科室在工作中要主动打开部门界限,发挥市场监管综合效能。要通过联络员会议、督查
督办、情况通报、警示约谈、巡查考核等形式,推动工作落实。各级领导小组每季度召开1次专题会议,每半年汇总工作开展情况向省局报告1次工作推进进度,重大问题及时报告。
(三)加强监管服务。将“打治结合”贯穿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全过程,严格执法措施。坚持执法寓服务之中,组织专家、技术人员开展精准指导服务,实行远程咨询、“会诊”与专家、技术人员指导、上门服务相结合,帮助解决产品质量安全生产难题,加强跟踪指导服务。大力推广可复制经验,曝光负面典型,鼓励和引导广大群众特别是企业职工举报重大隐患和违法违规行为,形成全社会参与支持、群防群治的良好局面。
(四)严格跟踪问效。综合运用通报、约谈、警示、曝光、督办、考核、线索移交、提出问责建议等措施,对整治工作不负责、分工责任不落实、措施不得力、重大问题隐患不整改、逾期没有完成目标任务的,坚决问责。对因整治工作失职渎职,造成事故发生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严肃追究法律责任。
附件【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保山市重要工业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docx】
附件【附件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云南省重要工业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