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1525532-1-/2022-0516002 发布机构 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公开目录 通知公告 发布日期 2022-05-16
文号 浏览量
主题词
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食盐安全监管和规范食盐经营行为的通告

为进一步加强全市食盐市场安全监管,有效规范食盐市场经营秩序,严厉打击涉盐违法犯罪行为,净化食盐市场,确保食盐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盐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食盐专营办法》《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现通告如下:

一、国家对食盐实行专营管理,任何未取得食盐定点生产许可证、食盐定点批发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食盐生产、批发经营业务。

二、国家实行食盐定点批发制度。未取得食盐批发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不得向其他经营户、零售商店、餐饮单位、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和个人等批发销售食盐。取得食盐批发许可证开展跨省经营食盐批发业务的定点批发企业,应主动及时将企业备案信息资料报辖区市场监管部门。

三、食盐零售单位应当从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购进食盐,应查验供货单位食盐定点批发资质,并向供货方索取有关票证(食盐批发资质、检验报告、有关票据等凭证)并保存2年以上备查,确保食盐可追潮,流向可查询,严禁从非法渠道购进食盐。

四、食品加工及餐饮服务、集中用餐的单位,应当从食盐定点批发企业或食盐零售单位购进食盐,并索取有关票据,健全加工用盐台账,如实记录购进食盐信息,保存好相关凭证,确保食品加工用盐安全。严禁购买、使用工业盐和假冒伪劣食盐加工食品。

五、禁止食盐零售单位销售散装食盐,禁止餐饮服务提供者采购、贮存、使用散装食盐。

六、禁止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盐。禁止将下列产品作为食盐销售:

1、液体盐(含天然卤水)。

2、工业用盐和其他非食用盐。

3、利用盐土、硝土或者工业废渣、废液制作的盐。

4、利用井矿盐卤水熬制的盐。

5、外包装上无标识或者标识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盐。

七、对于违法从事食盐生产、批发,从事虚假宣传、囤积居奇、销售假冒食盐或使用非食用盐加工食品等扰乱食盐市场秩序的行为,由相关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盐专营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严肃查处。构成犯罪的,移交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盐业法规政策的义务,并有权对违反盐业法规政策的行为进行举报,广大人民群众应积极举报涉盐违法犯罪行为,协助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做好食盐市场监管工作,共同维护食盐安全,对包庇纵容或帮助转移,毁灭,伪造证据者,将依法移送有关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社会各界发现上述禁止行为的,可通过12315热线举报。

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5月12日   

(此件公开发布)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