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73123483-9-/2018-1121001 | 发布机构 | 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公开目录 | 通知公告 | 发布日期 | 2018-11-21 |
文号 | 浏览量 |
俗话说“冬季进补,来年打虎”。进入冬季,广大群众开始食补,但冬季食补并不能随便乱吃,尤其是煮食草乌、附子、附片等毒性中药材,或误采、误食造成中毒事故时有发生,严重危及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为此,保山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特发布如下预警公告:
(一)草乌、附子、附片等毒性中药材已列入国家《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管理,任何单位或个人均应在医生指导下正确使用。对擅自生产、收购、经营毒性中药材的单位或个人,应依法从严查处。
(二)草乌、附子、附片等毒性中药材,大多数情况用于非创伤性外用。擅自加工食用草乌、附子、附片等毒性中药材,极易引起中毒,会对心血管系统、神经系统、泌尿系统造成危害,严重的可导致心律失常、休克、呼吸麻痹,甚至死亡。
(三)药品生产经营者、医疗机构要加强对毒性中药材的采购、保管、供应和调配环节的管理,消除各种隐患,进一步落实防范措施,杜绝差错事故发生,防止草乌、附子、附片等毒性中药材流失到社会造成危害。
(四)《食品安全法》规定,生产经营的食品中不得添加药品,对在食品生产经营过程中添加药品的违法犯罪行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五)严禁任何餐饮服务单位以任何方式经营以草乌、附子、附片等毒性中药材为原料的食品(包括自制的泡酒),一经发现,依法严厉进行查处,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学校食堂(含托幼机构)、单位食堂、建筑工地食堂、旅游景区供餐单位、养老机构食堂、医院食堂、会议集体用餐和农村集体聚餐等群体性聚餐,严禁加工食用以草乌、附子等毒性中药材为原料的食品,防止引发群体性食物中毒事件。
(七)各级各部门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手机、互联网等媒体,深入开展进党政机关、进企事业单位、进餐饮服务单位、进社区、进农村等“五进”活动,广泛宣传食用草乌、附子、附片等毒性中药材可能带来的严重危害,传播正确、科学的卫生健康知识和食品安全知识,倡导树立科学养生、合理膳食、有病就医等健康生活方式。
(八)误食以草乌、附子、附片等毒性中药材为原料的食品,如出现口舌麻木、头晕眼花、恶心呕吐、腹痛腹泻、心悸胸闷等中毒症状,应当立即采取简易催吐方式,尽早拨打 120 急救电话求救,或前往附近医院就诊。同时,要立即停止食用可疑食品,予以保存,并保护好现场。
(九)各级卫生医疗机构,特别是农村基层医疗机构要做好草乌、附子、附片等毒性中药材中毒应急救治的各项准备工作。
(十)各地要认真落实食品安全地方政府负总责要求,对可能发生的草乌、附子、附片等毒性中药材中毒事件要做到早预防、早发现、早控制,切实提升与食品安全相关的突发事件防范、处置能力。各级各部门要加强监管协作,相互通报信息,及时报告情况,积极采取有效措施,确保人民群众饮食用药安全。特别提醒:草乌、附子、附片是毒性中药材,含有乌头类生物碱,毒性很大,为了您和家人的安全,千万不要擅自采集、售买、加工、食用,珍爱生命、谨防中毒。任何组织、单位或个人若发现食品安全问题,可拨打举报投诉电话:12331。
保山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2018 年 11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