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525532-1-/2019-1101005 | 发布机构 | 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公开目录 | 通知公告 | 发布日期 | 2019-11-01 |
文号 | 浏览量 |
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实施的证明事项公告
序号 |
证明事项内容 |
依据 |
1 |
海关事项办理完结证明 |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登记管理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10号) |
2 |
存续2年以上的合法营业证明 |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 |
3 |
外汇事项清理完结证明 |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 |
4 |
清税证明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办法》《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1号)、《关于做好“三证合一”有关工作衔接的通知》(工商企注字〔2015〕147号) |
5 |
市级以上公开发行报纸公告报样、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 |
6 |
企业债权银行出具的金融债权保全证明文件 |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3〕96号) |
7 |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变更证明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殊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TSG08-2017) |
8 |
调出方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意见 |
《医疗机构制剂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20号) |
9 |
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从业人员的健康证明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国食药监食〔2003〕395号) |
10 |
委托方研发机构或生产企业所在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出具的审查意见表 |
《关于研制过程中所需研究用对照药品一次性进口有关关事宜的公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6年第120号) |
11 |
受托方所在地设区的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考核的意见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医疗机构制剂配制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18号) |
12 |
无犯罪纪录证明 |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 |
13 |
所在地省(区、市)卫生行政部门的审核同意意见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医疗机构制剂配制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18号) |
14 |
改变生产药品制剂所用原料药来源的批准证明 |
《药品注册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28号) |
1.第1、2、3、8、10——14项事项目前由省级办理;
2.清税证明:与税务部门通过数据共享获取;
3.省级公开发行报纸公告报样:内资企业注销时需要,市级报刊登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发布清算公告均可;
4.证明材料名称:与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保留证明材料清单的决定(云政发〔2018〕23号)保持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