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1525532-1-/2021-0107005 发布机构 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公开目录 通知公告 发布日期 2020-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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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实施的证明事项公告

 

序号

证明事项内容

依据

证明用途

开具部门

1

清税证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1号)、《关于做好“三证合一”有关工作衔接的通知》(工商企注字〔2015147号)

1.内资企业注销核准登记

2.外商投资企业注销登记

税务部门

2

市级以上公开发行报纸公告报样、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1.内资企业核准登记

2.外商投资企业登记

报社

3

企业债权银行出具的金融债权保全证明文件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396号)

非公司企业法人改制

银行

4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变更证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殊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TSG08-2017

1.特种设备使用登记

2.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

单位资格许可

原办理使用登记的市场(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

5

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从业人员的健康证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市场监管总局第12号公告)

食品生产经营许可

卫生疾控部门

 

 

 

附注:目前由省级依法实施的部分证明事项

序号

证明事项内容

依据

证明用途

开具部门

1

海关事项办理完结证明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登记管理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10号)

1.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核准

2.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

海关

2

存续2年以上的合法营业证明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

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

表机构登记

隶属外国(地区)企业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有关部门

3

外汇事项清理完结证明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

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

表机构登记

外汇部门

4

调出方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意见

《医疗机构制剂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20号)

医疗机构制剂调剂使用审批(部分委托州市实施)

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5

委托方研发机构或生产企业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管部门出具的审查意见表

《关于研制过程中所需研究用对照药品一次性进口有关关事宜的公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6年第120号)

研究用对照药品一次性进

委托方研发机构或生产企业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管部门

6

受托方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考核的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医疗机构制剂配制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18号)

药品委托生产审批

受托方所在地州、市市场监管部门

7

无犯罪记录证明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

生产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审批

公安行政主管部门

8

所在地省(区、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的审核同意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医疗机构制剂配制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18号)

1.医疗机构配制制剂许可

2.医疗机构制剂注册

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

9

改变生产药品制剂所用原料药来源的批准证明

《药品注册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28号)

国产药品再注册审批

国家药品监督

管理部门

1.清税证明:与税务部门通过数据共享获取;

2.省级公开发行报纸公告报样:内资企业注销时需要,市级报刊登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发布清算公告均可;

3.证明材料名称:与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保留证明材料清单的决定(云政发〔2018〕23号)保持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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