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525532-1-/2020-1228001 | 发布机构 | 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公开目录 | 通知公告 | 发布日期 | 2020-12-28 |
文号 | 保竞争审办发〔2020〕5号 | 浏览量 |
各县(市、区)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市直各委、办、局:
为进一步推进公平竞争审查制度落实,强化社会监督,防止和纠正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市场竞争行为,营造公平竞争的制度环境和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的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国务院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暂行)》《市场监管总局等四部门关于进一步推进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的通知》《云南省公平竞争审查工作部门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做好公平竞争审查举报处理和回应工作的通知》(云竞争审办发〔2020〕10号)等相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现就做好我市公平竞争审查举报处理和回应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机制
各级公平竞争审查工作部门联席会议负责统筹推进本地区公平竞争审查举报处理和回应工作。各级各部门要建立健全公平竞争审查举报处理和回应机制,依职责受理涉及本地区、本部门的公平竞争审查反映或举报。
二、受理范围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以下简称举报人)认为行政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简称政策制定机关)涉嫌未进行公平竞争审查或违反公平竞争审查规定出台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政策措施的,可以向政策制定机关反映,也可以向政策制定机关的上级机关或本级及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进行举报。
三、受理渠道
各级各部门应畅通举报信息平台、热线电话和来信来访等渠道,主动公布接收公平竞争审查举报的电话和信箱等信息。
四、工作流程
(一)受理登记
政策制定机关收到关于本部门公平竞争审查问题的反映,应当予以核实,对符合受理条件的进行受理登记。
政策制定机关的上级机关或本级及以上市场监管部门收到举报,应当予以核实,对符合受理条件的进行受理登记。
(二)开展核查
政策制定机关受理反映的,应对照公平竞争审查有关规定,核实政策措施是否进行公平竞争审查,政策措施内容是否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标准。
政策制定机关的上级机关或本级及以上市场监管部门受理举报后,应当向政策制定机关进行核查。政策制定机关应积极配合核查工作。
(三)处理回应
政策制定机关发现本部门未进行公平竞争审查出台政策措施的,应当及时补做审查。发现存在违反审查标准问题的,应当按照相关程序停止执行或调整相关政策措施,并依法向社会公开有关情况。
政策制定机关的上级机关认为政策制定机关未进行公平竞争审查或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标准出台政策措施的,应责令政策制定机关改正,拒不改正或不及时改正的要依法依规严肃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市场监管部门认为政策制定机关未进行公平竞争审查或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标准出台政策措施的,可以向政策制定机关或者其上级机关提出整改建议。政策制定机关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的,将有关问题线索依法移交反垄断执法机构调查。
按照“谁受理、谁回应”的原则,受理机关应在举报(或反映)问题办结后,及时将有关情况告知实名举报人。
五、工作要求
(一)及时回应。政策制定机关及其上级机关、本级及以上市场监管部门应当自收到举报(或反映)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是否受理。受理机关应当在举报(或反映)问题办结后15个工作日内将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
(二)跟踪督办。政策制定机关的上级机关、本级及以上市场监管部门对政策制定机关的整改落实情况要加强跟踪督办,确保举报问题“事事有落实、件件有回音”。
(三)统计报送。受理机关在将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的同时,应一并报送同级联席会议办公室。同级联席会议办公室汇总后于每年6月底和12月底报送上一级联席会议办公室。
(四)严格保密。办理举报事项时,要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依法保护举报方的合法权益,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举报方的有关信息,举报方要求保密的事项,受理机关及工作人员要予以保密。
保山市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
(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代章)
2020年12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
保山市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 | 2020年12月22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