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525532-1-/2021-0315007 | 发布机构 | 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公开目录 | 通知公告 | 发布日期 | 2021-03-15 |
文号 | 〔2021〕—79 | 浏览量 |
各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根据省药监局关于落实国家药监局2021年第13号通告的通知要求,现将《国家药监局关于停止销售标识名称为“诺颜魔斑修护膜”等假冒化妆品的通告》(2021年第13号)转发给你们,请你们切实加强属地化妆品经营企业的监督检查,责令相关经营企业立即停止销售通告的假冒化妆品,深查深究其进货渠道,发现违法行为的,依法严肃查处,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请将监督检查情况于2021年4月30日前上报市局化妆品监督管理科。联系人:杨源,联系电话:2200773,邮箱:1147486894@qq.com。
附件:1.省药监局关于落实国家药监局2021年第13号通告的通知(〔2021〕-125)
2.国家药监局关于停止销售标识名称为“诺颜魔斑修护膜”等假冒化妆品的通告》(2021年第13号)
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3月11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