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525532-1-/2022-0718003 | 发布机构 | 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公开目录 | 通知公告 | 发布日期 | 2022-07-18 |
文号 | [2022]-48 | 浏览量 |
各县(市)、区市场监管局,市质检中心,各有机产品认证获证企业:
为认真贯彻《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提高有机产品认证的有效性和公信力,规范有机产品认证、生产、加工、销售行为,加强我市有机产品认证区内的质量安全监管工作,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结合保山实际,充分征求技术机构、行业专家意见基础上,制定了《2022年保山市有机认证产品专项监督抽检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7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
2022年保山市有机认证产品
专项监督抽检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提高有机产品认证的有效性和公信力,规范有机产品认证、生产、加工、销售行为,加强我市有机产品认证区内的质量安全监管工作,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2022年将对全市范围内有机产品认证企业开展有机产品监督抽检工作。为确保抽检任务顺利完成,特制定本方案。
一、抽检培训
对承担本次抽检工作的抽样人员和检验人员进行培训。一是对GB/T 19630—2019《有机产品生产、加工、标识与管理体系要求》、《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总局令第155号)等进行学习;二是对本次任务所涉及的判定依据、检测方法进行学习;三是对有机产品抽样数量、抽样单填写、样品运输以及保存的学习,确保本次抽检工作的质量。
二、抽检范围及数量
保山市内获有机认证产品的生产、加工及销售企业,重点围绕获证有机大米、茶叶(含鲜茶叶)、咖啡、核桃、中草药、玫瑰花、石斛等开展抽检,计划总抽样数量为144批次。
三、抽检任务承担单位
本次抽检工作由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统一协调安排,由具备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完成,各县(市)区局做好抽样的配合工作。
四、抽检时间
本次有机认证产品抽检时间为2022年7月—10月。
五、抽样要求
(一)抽样地点
保山市内获有机认证产品的生产、加工及销售企业。
(二)抽样种类
已获有机认证的产品。
(三)抽样单编号
抽样单编号规则:
(四)抽样方法
散装样品随机抽取不少于1g(不少于3个独立包装),紧压茶不少于3个独立包装(不少于600g),鲜叶不少于lkg.样品分成两份,三分之二作为检验样,三分之一作为复检样。在对样品进行真实性核查后,将符合认证信息的产品(包括检验样、复检样)交接给检验机构检验、保存。
(五)抽样程序及要求
1.抽样小组由2名以上(含2名)人员参加,到被抽检地的市场监督管理局与相关工作人员接洽,共同完成抽样工作,抽样工作不得预先通知被抽检单位及企业。
2.抽样前,抽样人员应出示抽样告知书、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相关抽样文件、抽样人员的工作证等。
3.抽样时,抽样人员首先应当查看被抽样单位的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经营许可证、有机产品证书等相关法定资质,确认抽检的有机产品认证证书状态有效。
4.样品应当由抽样人员从企业的成品库待销区或原料库的足够量产品中随机抽取,预包装样品不少于3个独立包装(不少于1kg),散装样品可根据具体情况进行抽样,但须有代表性,抽样数量不少于1kg,果蔬产品不少于3kg(对于体积较大的样品如西瓜、木瓜等数量不少于6个),所抽样品分成两份,2/3作为检样,1/3作为备检样(复检样),备检样品存放于承检机构。
5.样品一经抽取,抽样人员应在现场以妥善的方式进行封样,并贴上盖有抽样单位公章的封条以防止样品被擅自拆封、动用及调换。封条上应由抽样人员及被抽样单位人员签字、盖章确认。用封条将样品封好后应用胶带保护,避免因潮湿而导致在运输途中损坏。
6.填写抽样单时应如实填写被抽样单位的相关信息,抽样单不得随意涂改,需要更改的信息应当由被抽样单位现场签字确认,一张抽样单上有三处以上的更改时,应重新填写。抽样单上被抽样单位名称应严格按照营业执照或其他相关法定资质证书填写,抽样地点与证照不符时,应以实际抽样地址为准,并在抽样单中备注。抽样单上样品名称应按照产品外包装上标示信息填写,若无外包装,则根据被抽样单位提供的名称填写,需在备注栏中注明“以上信息由被抽样单位提供并确认”,并由被抽样单位签字确认,若所抽样品外包装上有有机码,则需刮开涂层,将有机码填写在抽样单中以备查询。抽样单填写完毕后,须由抽样人员及被抽样单位负责人签字盖章确认,若被抽样单位无公章,可由被抽样单位主要负责人加盖手印代替,不得漏盖漏签,抽样单一式三联,一联留于被抽样单位,一联留于承检机构,一联交于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7.抽样人员可通过拍照或录像等方式对被抽样品状态、产品库存及其他可能影响抽检监测结果的情形进行现场信息采集,抽样过程中严格为被抽样单位保守秘密,不得向第三方透露有关技术或产品指标等信息。
8.样品以购买的方式获得,并向被抽样单位索取发票及购样明细,被抽样单位因样品数量不足或其他原因导致无法抽检的,抽样人员应当收集有关证明材料,如实记录相关情况,并及时反馈给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协调解决。
9.被抽样单位应积极配合抽样工作,不得以任何不正当理由阻拦或者拒绝。抽样中如发现被抽样单位存在无营业执照、无食品生产许可证等法定资质、超许可范围生产经营行为,或发现被抽样单位生产经营的产品及原料没有合法来源或者存在严重安全问题和违法违规行为的,应立即停止抽样,并及时报告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六)样品运输
样品在抽取后由抽样人员尽快运送至检验机构,样品贮运过程中要根据样品属性,采取合适的储运措施,并保持样品的完整性,避免样品因外力、气温等造成变形、破损和变质。
(七)样品保存
在监督抽检工作过程中,应严格按照产品明示的条件保存样品,检验样品:检验完成后的样品保存至检验结果上报后3个月(若保质期不足3个月的则保存至保质期结束),备检样品:检验结论为合格,样品自检验结论作出之日起3个月内妥善保存(若保质期不足3个月的则保存至保质期结束);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样品自检验结论作出之日起6个月内妥善保存。对处置的备检样品,应保留样品保存和处理记录。
(八)样品检验
为加强检测质量控制,检验机构可采取人员比对、设备比对或实验室比对等多种方式来进行过程控制。
检验机构需在样品到达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出具检验报告、并应优先开展保质期短、不稳定、非食用物质项目或者容易出现不合格情况的项目的检验。检验依据为:GB/T 19630—2019《有机产品 生产、加工、标识与管理体系要求》、GB 2761—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及相关产品标准。检验机构按规定的检验项目和检验方法进行检验,检测项目、检测方法、判定依据详见表1。
表1 2022年保山市有机认证产品抽检项目表
序
号
| 产品
名称
| 检验项目
| 检测方法
| 判定
依据
| 判定限
|
1
| 咖啡生豆(焙炒咖啡豆)
(共计33项)
| 六六六、DDT、硫丹、三氯杀螨醇、氯菊酯、溴氰菊酯、氯氰菊酯、联苯菊酯、氰戊菊酯、甲氰菊酯、氯氟氰菊酯、三唑酮、百菌清、甲胺磷、杀螟硫磷、敌敌畏、乐果、毒死蜱、喹硫磷、马拉硫磷、乙酰甲胺磷、对硫磷、甲基对硫磷
| NY/T 761—2008
| GB/T 19630—2019
| <LOD
|
啶虫脒、克百威、甲萘威、敌百虫、灭线磷、噻嗪酮、多菌灵、吡虫啉、噻虫嗪、氧乐果
| GB/T 20769—2008
| <LOD
| |||
2
| 鲜茶叶、茶叶
(共计43项)
| 六六六、DDT、狄氏剂
| GB/T 5009.19—2008
| GB/T 19630—2019
| <LOD
|
七氯、艾氏剂、甲氰菊酯、氯氟氰菊酯、氯菊酯、溴氰菊酯、氯氰菊酯、氰戊菊酯
| GB/T 5009.146—2008
| <LOD
| |||
喹硫磷、敌敌畏、甲拌磷、对硫磷、甲基对硫磷、水胺硫磷、杀螟硫磷、倍硫磷、马拉硫磷、乐果、久效磷
| GB/T 5009.20—2003
| <LOD
| |||
灭线磷、氧乐果、内吸磷、茚虫威、丁醚脲、多菌灵、吡虫啉、噻嗪酮、噻虫嗪、噻螨酮、敌百虫、克百威、甲萘威、啶虫脒、喹螨醚、吡蚜酮、氯唑磷、硫环磷、辛硫磷、杀螟丹、烯酰吗啉、
| GB 23200.13—2016
| <LOQ
| |||
3
| 药材、玫瑰花、桑果干、红薯、玉米、薯芋、山药、核桃等(共计37项)
| 六六六、DDT、联苯菊酯、氯菊酯、溴氰菊酯、氯氟氰菊酯、氯氰菊酯、氰戊菊酯、甲氰菊酯、三唑酮、百菌清、硫丹、三氯杀螨醇、甲胺磷、杀螟硫磷、敌敌畏、乐果、毒死蜱、喹硫磷、马拉硫磷、乙酰甲胺磷、对硫磷、甲基对硫磷
| NY/T 761—2008
| GB/T 19630—2019
| <LOD
|
喹螨醚、啶虫脒、甲萘威、哒螨灵、敌百虫、灭线磷、噻虫嗪、噻嗪酮、克百威、多菌灵、吡虫啉、氧乐果、辛硫磷、氯唑磷
| GB/T 20769—2008
| <LOD
| |||
二氧化硫
| GB 5009.34—2016
| <LOD(限干制品)
| |||
4
| 石斛鲜条及其制品(共计51项)
| 六六六、滴滴涕、三唑酮、百菌清、五氯硝基苯、狄氏剂、七氯、甲氰菊酯、氯氰菊酯、氯氟氰菊酯、溴氰菊酯、氰戊菊酯、氯菊酯、乐果、甲胺磷、敌敌畏、杀螟硫磷、毒死蜱、对硫磷、喹硫磷、乙酰甲胺磷、马拉硫磷、甲基对硫磷
| NY/T 761—2008
| GB/T 19630—2019
| <LOD
|
灭线磷、喹螨醚、敌百虫、啶虫脒、甲萘威、吡虫啉、哒螨灵、噻虫嗪、多菌灵、噻嗪酮、氯唑磷、克百威、氧乐果、辛硫磷、异丙威、甲萘威、哒螨灵、丙草胺、稻丰散、甲基毒死蜱、杀螟丹、禾草敌、敌稗、烯酰吗啉、醚菌酯、咪鲜胺、戊唑醇
| GB/T 20769—2008
| <LOD
| |||
5
| 大米、稻谷(共计29项)
| 噻嗪酮、噻螨酮、噻虫嗪、多菌灵、敌百虫、辛硫磷、克百威、甲萘威、氧乐果、啶虫脒
| GB/T 20770—2008
| GB/T 19630—2019
| <LOD
|
六六六、DDT
| GB/T 5009.19—2008
| <LOD
| |||
七氯、溴氰菊酯、甲氰菊酯、氯氟氰菊酯、氯氰菊酯、氯菊酯、氰戊菊酯、艾氏剂
| GB/T 5009.146—2008
| <LOD
| |||
杀螟硫磷、喹硫磷、马拉硫磷、敌敌畏、乐果、对硫磷、甲基对硫磷、水胺硫磷、倍硫磷
| GB/T 5009.20—2003
| <LOD
| |||
6
| 核桃油(共计15项)
| 酸价
| GB 5009.229—2016
| GB 2716—2018
|
|
过氧化值
| GB 5009.227—2016
|
| |||
黄曲霉毒素B1
| GB 5009.22—2016
| GB 2761—2017
|
| ||
苯并(a)芘
| GB 5009.27—2016
|
| |||
六六六、DDT
| GB/T 5009.19—2008
| GB/T 19630—2019
| <LOD
| ||
甲氰菊酯、氯氟氰菊酯、氯菊酯、溴氰菊酯、氯氰菊酯、氰戊菊酯
| GB/T 5009.146—2008
| <LOD
| |||
杀螟硫磷、喹硫磷、对硫磷、倍硫磷
| GB/T 5009.20—2003
| <LOD
|
注:1.LOD、LOQ分别为所用方法的检出限、定量限。2.依照GB/T 19630 —2019标准,农药结果判定为不得检出,其值表述为小于其方法检出限或定量限。
检验报告中检验结论按如下方式作出判定:
检验项目全部符合相应依据的法律法规或标准要求的,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所检项目符合××××要求”。
检验项目有不符合相应依据的法律法规或标准要求的,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项目不符合××××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六、异议复检
样品检测出现不合格结果时,承检机构应于2个工作日内通知市市场监管局,由市场监管局按程序将结果通知受检单位。受检单位对检测结果有异议的,应在收到报告之日(市场监管局须记录快递接收时间并与市场主体确认))起7个工作日内向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书面提出完整有效的复检申请,在收到报告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未向市场监管局书面提出复检申请或申请缺少关键信息/无效的,视为默认检验结论。市场监管局根据复检报告作出复检结论并书面告知复检申请人,复检结论为最终结论。对抽检项目表中不能复检的项目,不进行复检,维持原结论。超过保质期已腐烂变质的样品不予复检,复检工作按照《产品质量法》中相关规定执行。
复验费用由复检申请人先行垫付,复检结论与初检结论一致的,复验费用由复检申请人承担;复检结论与初检结论不一致的,复检费用由检验机构承担。
七、结果上报
抽检工作完成后,承检机构应立即将有机产品的检测报告及相关材料报送至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报告一式四份。
八、经费保障
本次抽检经费由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承担,计划经费8.1万元(按144批次样品计算,平均580元/批次,含样品购置费和检验费)。
九、工作要求
(一)检测机构应严格按照本方案和GB/T 19630—2019《有机产品生产、加工、标识与管理体系要求》等标准执行,确保检测结果的科学性、代表性和真实性。
(二)未经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同意,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引用和公布检测结果。
相关附件
附件1
保山市有机认证产品监督检查通知书
保市监〔2022〕第 号
(受检市场主体名称):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我单位决定自即日起委托(抽样单位名称)对你单位实施□有机认证产品监督检查□生产/销售有机认证产品的监督抽查。请予以积极配合,并提供有关资料和必要的工作条件。
告知事项:
对检查人员少于二人,并未出示认证专项监督检查通知书的,你(单位)有权拒绝检查。
对检查人员在实施检查中有违法违纪行为的,你(单位)有控告和检举的权利。如你(单位)认为检查人员与你(单位)有直接利害关系,有权书面申请回避,检查人员是否回避,由我局审定。
电话: 传真:
(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印)
年 月 日
有效期至 年 月 日
附件2
有机认证产品专项监督抽查抽样单
任务来源
| 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任务
类别
| 监督抽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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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检单位
| 名称及通讯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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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人
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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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系人及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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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单位
| 单位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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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认证机构
| 认证机构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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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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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认证机构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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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编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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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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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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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机产品认证
| □其他认证
(□HACCP认证□GAP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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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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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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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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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书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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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规模
| 人数
| 产值
| 产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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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备案证书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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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与备案范围是否相符
| □是
□否
| 是否在认证证书范围内
| □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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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案有效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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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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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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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机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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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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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规格型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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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日期/批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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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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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样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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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产品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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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样基数/批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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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注执行标准/技术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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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样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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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封样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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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样量及封存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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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寄送样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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寄送样截止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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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样单位
| 单位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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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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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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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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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编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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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传真/Emai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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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需要说明的其他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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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检单位对上述内容无异议
受检单位签名(盖章):
年 月 日
| 生产单位对上述内容无异议
生产单位签名(盖章):
年 月 日
| 抽样人(签名):
抽样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
附件3
有机认证产品监督抽查样品
生产企业确认通知书
年第 号
(生产单位全称):
在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的(认证类型)监督抽查中,我单位在(受检单位)处抽取到标称你单位生产的(产品名称)获证产品(详细信息见《有机认证产品监督抽检抽样单》),请你单位予以确认。
请于接到此确认通知书15日内将《样品确认回执》和必须的相关证明材料以传真或寄送文本等书面形式告知我单位,也可来我单位现场确认:
我单位电话、传真:
我单位邮编、地址:
逾期未书面反馈或现场确认的,视为认可该样品为你单位生产的获证产品。
(下达通知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
样品确认回执(抽样编号)
□是本单位生产的产品。
□是本单位生产的产品,但不在本单位(认证类型)认证或声明范围内,我单位将在规定时间内寄送证明材料。
□不是本单位生产的产品,我单位将在规定时间内寄送证明材料。
(企业公章及日期)
附件4
有机认证产品专项监督抽查封样单
一、竖式封样单
有机认证产品专项监督抽检封条
| (抽样单位公章)
| 年月日封受检单位代表:抽样人:
|
二、横式封样单
有机认证产品专项监督抽检封条
|
(抽样单位公章)年月日封
|
抽样人:
受检单位代表:
|
封条文书说明:
1.本文书是用于抽样人员抽样时封存样品的文书。
2.尺寸大小、封样单材料由抽样单位根据样品具体情况自定。
3.封样单有横式和竖式两种,由抽样人员根据具体情况使用,使用时必须经双方的签字认可,并加盖封样单位章有效。
4.对于不同产品,为确保样品真实性,抽样单位可自行采取漆封、特殊材料、拍照等其他附加的防拆封措施。
附件5
有机认证产品监督抽查检验结果通知单
(编号)
(受检单位名称):
受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我单位于_____年___月___日对你单位(□经销;□生产)的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产品进行了有机产品监督抽查,检验结果为(□合格;□不合格),检验报告附后。
请你单位收到此单后立即将《检验结果确认回执》传真或寄送回我单位。对检验结果若有异议,请在接到本通知单7个工作日内向我单位提出书面(传真或寄送文本)意见和相关证明材料。逾期无书面反馈的,视为认可检验结果。
我单位电话、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我单位地址、邮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下达通知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
检验结果确认回执(下达通知单位流水编号)
□我单位对检验结果无异议;
□我单位将在规定时间内提出书面异议。
(企业公章及日期)
附件6
检验机构提交材料清单
1.检测报告(一式四份);
2.《有机认证产品专项监督抽检专项分析报告》。内容包括:抽检认证产品行业概况;抽检工作小结;检测结果综述(相同产品不同抽检区域的检测结果比较分析、不同认证机构认证合格率比较分析等);检测不合格企业名单;不合格原因分析(不合格项目存在的原因,如为何使用,何时使用,采取何种技术措施能够避免使用等、各类产品存在的突出问题、认证机构和获证企业存在的问题);改进措施建议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