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1525532-1/20230324-00001 发布机构 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公开目录 通知公告 发布日期 2023-0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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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开展信用提升行动助力市场主体纾困解难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市场监管局,市局各相关科室、所属事业单位:

现将《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展信用提升行动助力市场主体纾困解难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3月16日    

(此件公开发布)



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展信用提升行动

助力市场主体纾困解难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开展信用提升行动助力市场主体纾困解难的意见》(国市监信发〔2022〕97号)和《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开展信用提升行动助力市场主体纾困解难实施方案的通知》(云市监办函〔2023〕15号)精神,切实发挥信用机制对优化营商环境和推动高质量发展的作用,健全完善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助力市场主体纾困解难,促进稳增长稳市场主体工作,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加大信用培育力度,不断提升市场主体诚信意识和信用合规能力,着力打造守信重信的市场环境;运用信用监管工具,着力打造精准高效和包容审慎的信用监管机制,为守信者提供宽松便利的监管环境;构建行之有效的信用监管服务机制,助力市场主体纾困解难,着力打造市场监管新发展格局。力争到2023年底,通过开展信用提升行动,市场主体守信合规意识普遍提升,信用监管的关键制度和有效工具建设取得新突破,信用监管助力市场主体纾困解难取得阶段性成效。

二、组织领导

为统筹推进信用提升行动助力市场主体纾困解难工作,经研究,成立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信用提升行动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许 旻 市市场监管局副局长

副组长:殷小钧 信用监管科副科长

成 员:王永浩 审批服务科科长

沈 昊 质量科科长

范俊美 食品监管科科长

徐 红 餐饮服务科科长

吴建毅 药品监督管理科科长

田建清 医疗器械监管科科长

杨 源 化妆品监管科科长

徐荣春 特设科科长

杨晓丹 计量科副科长

瞿晓辉 执法指导科科长

吴碧泉 消保科科长

陶晓洁 科技信息科副科长

领导小组主要职责为统筹推进全市市场监管系统信用提升行动工作。下设办公室在信用监管科,由殷小钧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成员为杨清孝、王兴璐。负责贯彻落实领导小组的工作安排和部署,协调各科室落实领导小组决定的事项,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工作任务

(一)开展信用教育培训,提升市场主体诚信意识和信用合规能力

1.加强市场主体诚信教育。充分利用各类媒体、政府工作网站等,开展《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等涉及信用监管的法规规章文件宣传,加大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知识普及力度,提高市场主体依法诚信经营和参与信用建设意识。结合年报、双随机抽查、专项检查等工作,利用“三进市场主体”活动,普及信用监管的规范要求,对市场主体按时年报、依法公示信息、遵守住所或经营场所登记规定等进行指导和提示,不断增强市场主体诚实守信意识。(责任单位:信用监管科;配合单位:各县(市、区)市场监管局,市局各相关科室、所属事业单位;完成时限:2023年底,持续推进)

2.推进市场主体信用承诺。依托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云南),抓好承诺信息记录公示、守诺情况核查、不实承诺处理、失信惩戒、信用修复等工作落实。依法推进食品、药品、重要工业产品、认证认可检测、计量、住所登记等市场监管领域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的信用监管工作。依法开展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双随机抽查检查。支持市场主体就产品或服务质量、文明诚信经营、遵守国家廉政法规等事项主动向社会进行公开承诺或自我声明,规范承诺事项、承诺内容,强化市场主体的责任意识和诚信意识,加强信用约束和社会监督。(责任单位:行政审批科、信用监管科、食品监管科、餐饮服务科、药品监管科、医疗器械监管科、化妆品监管科、质量科、认证认可科、计量科;配合单位:各县(市、区)市场监管局;完成时限:2023年底,持续推进)

3.探索市场主体信用合规建设。探索制定市场主体信用合规建设指引,指导市场主体特别是大中型企业以守法合规为导向建立信用合规内控机制,将遵守信用监管法规政策、守信践诺履约、遵守国家廉政法规等内容纳入信用合规建设体系,引导市场主体通过制度建设有效规避失信风险,提升主动合规能力。落实《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相关规定,指导大型企业做好逾期未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年报公示工作。探索建立信用合规建设正向激励机制,将市场主体开展信用合规建设情况与信用风险分类管理、信用修复等工作相关联,鼓励更多市场主体合规建设,提升自身信用水平。(责任单位:信用监管科;配合单位:各县(市、区)市场监管局,市局各相关科室;完成时限:按照省局统一部署推进)

(二)运用信用监管工具,构建精准高效和包容审慎的信用监管机制

4.推行事前失信警示提醒。在年报、信用惩戒、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双随机抽查检查等环节,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云南)公示、电话告知、信函提示、上门走访等方式,对信用风险较高的市场主体进行警示提醒,将失信处置由事后惩戒向事前预防延伸。依托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系统,使用风险监测预警模块,为市场主体发布信用风险提示和指导,帮助市场主体防范化解失信风险,提升市场主体诚信水平。(责任单位:信用监管科、科技信息科;配合单位:各县(市、区)市场监管局,市局各相关科室,完成时限:2023年底,持续推进)

5.实施年报精细化管理。在全市范围内推行年报精细化管理。应用年报精细化管理功能模块,推行分类分时分级年报精细化管理模式,提高年报公示工作效能和数据质量。(责任单位:信用监管科、科技信息科;配合单位:各县(市、区)市场监管局,市局各相关科室;完成时限:2023年12月底前完成)

6.实施差异化和柔性监管。贯彻落实《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办法(试行)》,将信用风险分类管理与“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有机融合,按不同信用风险等级实施差异化监管,对信用风险低的市场主体减少抽查比例和频次,采取非现场监管、触发式监管等模式,实现“无事不扰”,对突出问题和风险隐患加强抽查检查,使监管对违法失信者“无处不在”。在登记事项监管、年报和信息公示等环节,根据不同市场主体类型及特点,结合实际采取有所侧重的监管措施。(责任单位:信用监管科;配合单位:各县(市、区)市场监管局,市局各相关科室,所属事业单位;完成时限:2023年底,持续推进)

7.实施包容审慎信用监管。贯彻实施《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领域不予行政处罚清单》,对市场主体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期限公示或者报送年度报告的,可依法从轻、减轻、免除处罚。完善市场监管部门惩戒措施清单,严格控制惩戒内容,做到“清单之外无惩戒”。鼓励建立信用惩戒缓冲机制,对因不可抗力影响失联的市场主体,但可以通过其他方式联系,且无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市场主体,引导采取变更住所或经营场所等方式纠正违法行为,经合理说明理由,可以暂不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对于市场主体决定暂时不从事经营活动的,引导进行歇业备案。鼓励建立公示信息抽查容错机制,对公示信息抽查中发现市场主体填报公示的一般状态信息有误,以及财务信息中小数点、单位等明显错误,未发现存在主观故意,也未造成不良影响后果的,可以允许市场主体修改公示信息,一般不直接以“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责任单位:信用监管科;配合单位:各县(市、区)市场监管局,行政审批服务科;完成时限:2023年12月底前完成)

(三)推进信用监管服务,灵活采取多种方式助力市场主体纾困解难

8.优化信用修复服务。严格落实《市场监督管理信用修复管理办法》,建立健全分工明确、职责清晰的信用修复工作机制,提升信用修复效能。加强信用修复指导,制作信用修复宣传手册,告知市场主体信用修复条件、途径和程序,帮助失信市场主体重塑信用,恢复正常生产经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云南)、云南市场监管网上办事大厅等渠道提供信用修复服务,方便市场主体“足不出户”申请信用修复,探索“承诺容缺”“承诺免查”等信用修复模式。加强与“信用保山”行政处罚信息的信用修复工作协同,对符合修复条件的,两个平台将同步停止公示。(责任单位:信用监管科;配合单位:各县(市、区)市场监管局,市局各相关科室、所属事业单位;完成时限:2023年底,持续推进)

9.加强诚信文化建设。围绕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和信用监管工作,通过线上线下不同方式,组织开展以诚信文化为主题的宣传活动,带动形成“知信、守信、用信、增信”的社会氛围。依托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云南),实现与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云南保山)、“互联网+监管”平台等监管平台数据的互联互通,形成工作合力,推动信用信息公开和共享应用。支持行业组织、信用协会等社会组织参与市场主体信用建设,为市场主体提供各类信用服务,推动形成共建共享的社会共治格局。(责任单位:信用监管科;配合单位:各县(市、区)市场监管局,市局各相关科室、所属事业单位;完成时限:2023年底,持续推进)

四、工作要求

(一)强化信息化支撑。依托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云南),畅通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信用承诺、信用修复等渠道。加强与各监管平台的衔接,进一步推动部门间信用数据共享,支撑市场监管领域的监测预警、风险防控以及差异化监管等业务。

(二)压实工作责任。全市市场监管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建立完善相关工作机制。按照“管业务就要管信用、管行业就要管信用”原则,市局各相关科室要督促指导本条线信用监管工作,围绕重点工作任务,加强与信用监管具体工作的结合,把握好时度效的关系,稳步推进各项措施落实到位。

(三)加强材料报送。各单位依据职责分工于2023年6月20日前、12月20日前,将工作推进情况报市局信用监管科。联系人:殷小钧、杨清孝;联系电话:2233582;电子邮箱:1508417767@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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