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1525532-1/20231031-00006 发布机构 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公开目录 通知公告 发布日期 2023-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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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山市市场监管局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和作业人员资格认定实施规范

(基本要素)

一、行政许可事项名称: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和作业人员资格认定

二、主管部门:

省市场监管局

三、实施机关:

省市场监管局;设区的市级、县级市场监管部门

四、设定和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质检总局令第70号公布,质检总局令第140号修正)

《国家职业资格目录(2021年版)》

五、子项:

1.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和作业人员资格认定(省级权限)

2.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和作业人员资格认定(设区的市级权限)

3.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和作业人员资格认定(县级权限)

13.2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和作业人员资格认定(设区的市级权限)

【000131113002】

一、基本要素

1. 行政许可事项名称及编码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和作业人员资格认定【00013111300Y】

2. 行政许可事项子项名称及编码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和作业人员资格认定(设区的市级权限)【000131113002】

3. 行政许可事项业务办理项名称及编码

(1)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和作业人员资格认定(设区的市级权限)首次申请(00013111300201);

(2)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和作业人员资格认定(设区的市级权限)有效期届满申请延续(00013111300202);

(3)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和作业人员资格认定(设区的市级权限)补领证书(00013111300205)。

4.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5. 实施依据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规则》

6. 监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五十七条

7. 实施机关:设区的市级市场监管部门

8. 审批层级:设区的市级

9. 行使层级:市级

10. 是否由审批机关受理:是

11. 受理层级:设区的市级

12. 是否存在初审环节:否

13. 初审层级:无14. 对应政务服务事项国家级基本目录名称: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资格认定

15. 要素统一情况:全部要素全国统一

二、行政许可事项类型

资格型

三、行政许可条件

1. 准予行政许可的条件

(1)年龄18周岁以上且不超过60周岁,并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无妨碍从事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并且满足申请从事的作业项目对身体条件的要求;

(3)具有初中以上学历,并且满足相应申请作业项目要求的文化程度;

(4)符合相应的考试大纲的专项要求;

(5)经考核(考试)合格。

2. 规定行政许可条件的依据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规则》第十四条

申请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年龄18周岁以上且不超过60周岁,并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无妨碍从事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并且满足申请从事的作业项目对身体条件的要求;

(3)具有初中以上学历,并且满足相应申请作业项目要求的文化程度;

(4)符合相应的考试大纲的专项要求。

四、行政许可服务对象类型与改革举措

1. 服务对象类型:自然人

2. 是否为涉企许可事项:否

3. 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名称:无

4. 许可证件名称:无

5. 改革方式:无

6. 具体改革举措:

优化准入服务,精简、下放许可事项。

7. 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通过信息化手段加强监督,加大监督抽查力度,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人员,将依法依规从严查处。

五、申请材料

1. 申请材料名称

(1)取证申请

①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申请表;

② 近期2寸正面免冠白底彩色照片;

③ 身份证明;

④ 学历证明;

⑤ 体检报告(相应考试大纲有要求的)。

规定申请材料的依据:《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规则》第十五条。

(2)证书复审

①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申请表;

②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和作业人员证》(原件)。

规定申请材料的依据:《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规则》第二十五条。

(3)补领证书

① 身份证明;

② 近期2寸正面免冠白底彩色照片;

③ 证书遗失或者损毁的书面声明。

规定申请材料的依据:《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规则》第三十四条。

2. 规定申请材料的依据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规则》规定申请材料的依据:《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规则》第十五条、第二十五条、第三十四条。

六、中介服务

1. 有无法定中介服务事项:有

2. 中介服务事项名称: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和作业人员资格认定考试

3. 设定中介服务事项的依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云政发 〔2021 〕17号)

4. 提供中介服务的机构:符合条件的中介技术服务机构

5. 中介服务事项的收费性质:不收费

七、审批程序

1. 办理行政许可的程序环节

(1)申请人申请;

(2)审批机构受理 / 不予受理;

(3)考试机构考试;

(4)审批机构审查;

(5)决定核发许可证 / 不予核发许可证。

2. 规定行政许可程序的依据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规则》

第十三条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程序包括申请、受理、考试和发证。

① 申请人申请;

② 审批机构受理 / 不予受理;

③ 考试机构考试;

④ 审批机构审查;

⑤ 决定核发许可证 / 不予核发许可证。

3. 是否需要现场勘验:否

4. 是否需要组织听证:否

5. 是否需要招标、拍卖、挂牌交易:否

6. 是否需要检验、检测、检疫:否

7. 是否需要鉴定:否

8. 是否需要专家评审:否

9. 是否需要向社会公示:否

10. 是否实行告知承诺办理:否

11. 审批机关是否委托服务机构开展技术性服务:是(委托第三方中介技术服务机构开展考试)

八、受理和审批时限

1. 承诺受理时限:5个工作日

2. 法定审批时限:30个工作日

3. 规定法定审批时限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第四十二条 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第五十九条 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在办理本法规定的许可时,其受理、审查、许可的程序必须公开,并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3)《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第五十三条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在办理本条例规定的有关行政审批事项时,其受理、审查、许可、核准的程序必须公开,并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许可、核准或者不予许可、核准的决定;不予许可、核准的,应当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4)《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规则》

第二十四条 发证机关应当在收到考试结果后的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发证工作。

4. 承诺审批时限:5个工作日

九、收费

1. 办理行政许可是否收费:否

2. 收费项目的名称、收费项目的标准、设定收费项目的依据、规定收费标准的依据:无

十、行政许可证件

1. 审批结果类型:证照

2. 审批结果名称:《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和作业人员证》

3. 审批结果的有效期限:4年

4. 规定审批结果有效期限的依据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

第二十二条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每4年复审一次。持证人员应当在复审期届满3个月前,向发证部门提出复审申请。对持证人员在4年内符合有关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不间断作业要求和安全、节能教育培训要求,且无违章操作或者管理等不良记录、未造成事故的,发证部门应当按照有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准予复审合格,并在证书正本上加盖发证部门复审合格章。

复审不合格、逾期未复审的,其《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予以注销。

5. 是否需要办理审批结果变更手续:否

6. 办理审批结果变更手续的要求:无

7. 是否需要办理审批结果延续手续:是

8. 办理审批结果延续手续的要求

(1)年龄不超过65周岁;

(2)持证期间,无违章作业、未发生责任事故;

(3)持证期间,《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和作业人员证》的聘用记录中所从事持证项目的作业时间连续中断未超过1年。

9. 审批结果的有效地域范围

全国

10. 规定审批结果有效地域范围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第十四条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从事相关工作。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应当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和管理制度,保证特种设备安全。

十一、行政许可数量限制

1. 有无行政许可数量限制:无

2. 公布数量限制的方式:无

3. 公布数量限制的周期:无

4. 在数量限制条件下实施行政许可的方式:无

5. 规定在数量限制条件下实施行政许可方式的依据:无

十二、行政许可后年检

1. 有无年检要求:无

2. 设定年检要求的依据:无

3. 年检周期:无

4. 年检是否要求报送材料:无

5. 年检报送材料名称:无

6. 年检是否收费:无

7. 年检收费项目的名称、年检收费项目的标准、设定年检收费项目的依据、规定年检项目收费标准的依据:无

8. 通过年检的证明或者标志:无

十三、行政许可后年报

1. 有无年报要求:无

2. 年报报送材料名称:无

3. 设定年报要求的依据:无

4. 年报周期:无

十四、监管主体

设区的市级市场监管部门

十五、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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