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533000MB15059162-/2021-0608005 | 发布机构 | 保山市医疗保障局 |
公开目录 | 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 发布日期 | 2021-06-08 |
文号 | 浏览量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云南省政府信息公开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结合部门工作实际,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一条 市医疗保障局各科室及市医保中心按照各自职能职责,“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的总体要求,除涉密、内部规范、少数敏感性信息外,按照《条例》和《规定》的要求,涉及公众利益的政府信息均予以公开。同时,做好合规合法保密审查、信息公开属性建议等工作,梳理本科室中心涉及需公开的目录及内容,做好公开工作;承接办理涉及本科室中心职责范围内信息公开申请和政府信息咨询的处理工作。
第二条 按照“谁制发、谁提出,谁审查、谁办理,谁公开、谁负责”的原则,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各科室中心在起草公文或涉及的相关政府信息,需提出公开属性建议,分管领导或主要领导需明确签署公开意见。根据信息的内容,对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科学确定并标注“此件公开发布”“此件删减后公开”“此件依申请公开”“此件不公开”等属性,公开属性的审核签发与公文及信息的审核签发同步进行。
(一)凡属于贯彻落实上级行政机关公文精神的下行文,一般按照上级行政机关公文的政府信息公开属于进行界定和标识,需要作删减或删除后公开等相应处理的参照执行。
(二)凡属内容涉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切身利益,或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或反映机构设置、职能职责、办事程序、人事任免等情况的公文,应界定为“此件公开发布”。发布公示公告,政府信息公开属性界定为“此件公开发布”,但不作标识。
(三)凡属内容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但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众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公文,可予以公开。
(四)凡属内容涉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切身利益,或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但部分内容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第三方信息或其他不宜公开因素的公文,应界定为“此件删减后公开”,纸质公文不标识政府信息公开属性,对公文内容作相应删减或删除后对外公开的电子公文和转载性的纸质文本标识为“本文有删减”或“本文有删改”。
(五)属于内部管理事务的公文,或内容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应界定为“此件依申请公开”,其公文政府信息公开属性标识为“此件依申请公开”。
(六)内容不涉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切身利益,不需要社会公众知晓或参与,公开后可能会造成不良影响或不利因素的公文;涉及行政执法,公开后可能会影响检查、调查、取证等执法活动或者会危及他人合法权益的公文;公开后可能会影响检查、调查、取证等执法活动或者会危及他人合法权益的公文;法律、法规、规章等禁止公开的其他有关公文,应界定为“此件不公开”,其公文政府信息公开属性标识为“此件不公开”。
(七)凡执上级机关的请示和报告,不相隶属机关之间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请求审批事项的函,各类会议纪要及内容资料,可不标识公开属性。需要以适当方式公开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条 政府信息公开的审核贯穿于文件(或其他信息材料)生成的全过程,在进入审签程序时就明确该文件(或其他信息材料)是否涉密、是否合法合规、是否可以公开,一经签发生效,由文件起草部门主动报送局办公室,办公室在接到通知后于3个工作日内在政府门户网站下设的医保局网页完成公开。拟采用新闻发布会、融媒体等其他形式公开的文件,由文件起草部门报办公室对接联系有关部门进行公开并备案。
第四条 坚持“谁起草、谁解读”的原则,政策性文件的起草部门是政策解读的责任主体。代政府或政府办公室起草的重要政策文件,由文件起草部门做好解读文件报送和解读工作。按规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政策文件,应当进行解读:
(一)拟以政府名义或及本部门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其发文编号为“××规”)。
(二)拟以政府或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的(其发文编号为“×政发”“×政函”“×政办发”“×政办函”)或者冠以“经×××政府同意”等字样以部门名义印发的,不属于行政规范性文件,但具有管理公共事务作用,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切身利益及重大公共利益,社会关注度高,需要广泛知晓,或专业性强的主动公开文件(其标题主要含“意见”“措施”“方案”“办法”“规则”“细则”“计划”“规划”“纲要”等字样的文件)。
(三)其他需要进行解读的政策文件。
第五条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均须在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下设的部门网页及市人民政府指定媒体上予以公开。根据内容和需要,可同时采用以下一种或多种方式予以公开:
(一)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下设的市医保局网页;
(二)市人民政府新闻发布会;
(三)市医保局融媒体;
(四)其他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
第六条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主办科室中心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属重复政府公开信息的,删除原政府公开信息,以最新公开信息为准。法律、行政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政府信息标注具体时间的,以该时间为信息形成时间;政府信息未标注具体时间的,以签发时间为信息形成时间。
第七条 各科室中心梳理公开目录及其公开内容,是保山市医疗保障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科室中心梳理的公开目录,统一由局办公室汇总,每年根据各科室中心上报情况进行调整。将各科室中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完成情况列入市医疗保障局综合考核内容。主要依据以下内容对所涉及的科室中心及人员进行扣分。
(一)未按规定时间向社会公开或未按时办理依申请公开的;
(二)公开属性标定错误的;
(三)未签署公开建议或分管领导未明批示公开意见的;
(四)未进行政策解读或发生“漏解读”情况的;
(五)公开内容表述有严重错误的。
第八条 局办公室加强对各科室中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指导和协调,健全和完善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确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便捷高效获取市医疗保障局政府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