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533000MB15059162/20230912-00003 | 发布机构 | 保山市医疗保障局 |
公开目录 | 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 发布日期 | 2023-09-12 |
文号 | 浏览量 |
第一条 为做好政府信息公开过程中的保密工作,防止泄密事件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保山市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结合市医保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市医保局各科室、中心。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保密审查是指在公开政府信息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的审查。
第四条 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实行“先审查、后公开,谁审查、谁负责,谁公开、谁负责,既确保国家秘密安全,又方便政府信息公开”的原则,既要防止属于国家秘密和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以及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被违法违规公开,又要防止以保密为理由,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
第五条 各科室、中心负责提供信息的保密审查工作,局办公室协助做好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
第六条 各科室、中心开展保密审查时应履行审查审批手续,未经审查批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对外发布政府信息。
第七条 政府信息保密审查的依据:
(一)中央国家机关和国家保密局制定的各项业务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有关规定;
(三)其他有关保密工作的规定。
第八条 保密审查必须采取书面形式严格依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提供科室、中心的经办人员审查内容并签字;
(二)提供科室、中心的主要负责人审核,提出是否公开的意见并签字;
(三)提供科室、中心的分管领导决定是否公开并签字;
(四)提供主要领导决定是否公开并签字。
第九条 对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的政府信息为适宜公开的,应当向申请人提供;
(二)申请的政府信息不适宜公开的,应当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第十条 在保密审查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信息原则上不得公开:
(一)依照国家保密范围和定密规定,明确标识为“秘密”、“机密”、“绝密”的;
(二)虽未标识,但内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
(三)依照规定需经国家和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公开,而未获批准的;
(四)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其他信息。
(五)存在不宜公开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对于主要内容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但其中部分内容涉及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应当经法定程序解密或删除涉密内容,经保密审查后予以公开。
第十二条 在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中,对不明确或有争议的事项应当先行采取保密措施,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审定。
第十三条 对拟公开信息的保密审查应与对该信息的其他审核工作同步进行,保密审查时间不影响信息公开时限要求。
第十四条 对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核工作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对泄密或保密审查不当造成不良后果和重大影响的,按照相关制度规定,对直接责任者和主管领导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造成国家秘密或不宜公开的政府信息泄露,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本制度由局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