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533000MB15059162/20231218-00003 | 发布机构 | 保山市医疗保障局 |
公开目录 | 工作动态 | 发布日期 | 2023-12-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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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9月,腾冲市医保局首次施行了先行支付城乡居民参保患者郑某和徐某医保费用26万元。
《社会保险法》第三十条规定:“医疗费用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
事情是这样的。2023年6月4日,腾冲市突发一起在建房屋墙体及房架倒塌导致的意外事故,受伤人员郑某、徐某,被紧急送往腾冲市人民医院ICU进行抢救。医疗费用涉及第三方赔付,但事故发生后无法确认第三方责任人。郑某先后在腾冲市人民医院、昆明医科大学第二附属医院主要3次,产生医疗费用21.20万元;徐某在腾冲市人民医院产生医疗费用12.80万元。
郑某户以务农为主,偶尔周边打零工,其长子出生后就患有身体、智力等多重残疾,需要长期就医,家庭十分困难;徐某户同样是农村家庭,两名患者都是一家之主,入院后随着治疗费用的不断增加给两个家庭承担着巨大的经济压力,同时,还要伴随着日后的康复治疗和丧失主要劳动力的可能,两个家庭如跌深渊。腾冲市医保局得知此情况后,经过多次深入了解、调查、取证,确认该起意外事故为施工人员相互邀约共同承担此项施工工程,暂时无法确定第三方责任人。为解决两个家庭的燃眉之急,减轻医疗费用垫付压力,本着以人为本的思想,确保患者能够在急需资金时及时获得医疗服务,根据《社会保险法》第三十条规定,腾冲市医保局就两位患者的医疗费用进行了先行支付。
近年来,腾冲市医保局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着力解决好人民群众急难愁盼问题,创新服务体系,把群众的切身利益放在首位,以群众需求为导向,突破医疗保障工作中的难点、痛点、堵点,切实做到为群众办实事、办好事、办成事,不断提升参保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腾冲市医保基金先行支付政策的落地,真正做到了“暖民心、惠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