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533000MB15059162-/2020-0109002 | 发布机构 | 保山市医疗保障局 |
公开目录 | 通知公告 | 发布日期 | 2020-01-09 |
文号 | 浏览量 |
解读《保山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险
暂行办法(修订)》
《保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保山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保政办发〔2017〕22号)于2017年1月1日颁布实施,整合了原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原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现城乡居民公平享有基本医疗保险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暂行办法”经过近两年运行,该办法部分内容已不适应医疗保障工作发展的需要,急需重新修订。经市医疗保障局与市财政局共同协调,讨论决定对该办法进行修订。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由保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保山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暂行办法(修订)》(以下简称《办法》,为便于各级各部门和社会公众更好地理解《办法》,现解读如下:
一、《办法》修订背景
《保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保山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保政办发〔2017〕22号)于2017年1月1日颁布实施以来,该办法部分内容已不适应医疗保障工作发展的需要。
二、《办法》修订总体思路
《办法》修订主要以原文件为主体,只对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具体思路如下:
一是《办法》修订主要考虑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对涉及到行政部门进行修改。
二是《办法》修订主要考虑各县(市)区财政部门收到中央、省、市各级财政配套资金后不能按时划入财政社保专户,造成全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资金调度困难,需对资金拨付方式进行调整修改。
三是《办法》修订主要考虑原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与原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已整合为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对《办法》中涉及到的原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与原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内容进行修改。
三、《办法》修订内容
一是《办法》将医保行政主管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修改为医疗保障局。
二是《办法》将城乡居民医疗保险个人缴费征缴职责主管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修改为税务部门。
三是《办法》将现行的各级财政配套资金由市级国库按序时进度拨付到各县区财政国库,再由县区财政国库拨付到县区财政社会保障基金专户,最后上解到市级财政社会保障基金专户的方式修改为各级财政配套资金由市级财政国库按序时进度直接划拨到市级财政社会保障基金专户。
四是《办法》将原先涉及原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与原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内容进行了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