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533000MB15059162-/2021-1213007 | 发布机构 | 保山市医疗保障局 |
公开目录 | 通知公告 | 发布日期 | 2019-12-31 |
文号 | 浏览量 |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治理高值医用耗材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37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快推进医疗服务价格调整等改革任务分工的通知》(云政办函〔2019〕104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9年重点工作任务的通知》(云政办发〔2019〕75号)、云南省物价局等4部门《关于推进医疗服务价格改革的实施意见》(云价收费〔2017〕114号)和《云南省医疗保障局、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云南省取消公立医疗机构医用耗材加成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云医保〔2019〕124号)等文件精神,全面取消公立医疗机构医用耗材加成,推动新一轮医疗服务价格改革,结合保山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思想,强化医疗、医保、医药“三医联动”,全面取消公立医疗机构医用耗材加成,实行“零差率”销售,完善公立医疗机构补偿政策,建立价格调整、财政补助、医保支付等多种形式的补偿机制,促进公立医疗机构良性平稳运行、行业健康有序发展、人民群众医药费用负担进一步减轻。
二、基本原则
(一)政府主导,综合配套。明确政府办医主体职责,落实政府对公立医疗机构政策性亏损补贴投入政策,确保公立医疗机构公益性。公立医疗机构因取消医用耗材加成减少的合理收入,原则上通过调整医疗服务价格、财政适当补助、医院强化内部管理和节约运行成本等方式妥善解决。
(二)总量控制,基本平衡。严格控制医药费用不合理增长,科学测算公立医疗机构取消医用耗材加成减少的合理收入。正确处理好完善公立医疗机构补偿机制、保障医保基金运行安全、提高群众受益水平的关系。保山市各级各类公立医疗机构全面取消耗材加成减少的合理收入,通过调整医疗服务价格补偿90%,医院降低运行成本自行消化10%。
(三)统筹联动,合理衔接。坚持取消医用耗材加成改革与医疗服务价格调整、医保支付、医疗控费、财政补助、综合监管等政策相互衔接,统筹推进各项改革配套措施。
三、实施范围和完成时限
(一)实施范围
全市各级各类公立医疗机构全面取消医用耗材加成,公立医疗机构所有允许直接向患者收费的医用耗材实行“零差率”,医用耗材销售价格按实际购进价格(采购价格)执行,公立医疗机构不得在实际购进价格之外接受经营者给予的价格折扣或其他形式的折扣。医疗服务价格调整和取消医用耗材加成工作同步进行。
(二)完成时限
2019年12月31日24:00时前,全市各级各类公立医疗机构全面取消医用耗材加成,实行“零差率”销售,同步完成医疗服务价格调整改革。
四、主要内容
(一)取消医用耗材加成
公立医疗机构全部取消医用耗材加成,所有允许直接向患者收费的医用耗材实行“零差率”销售。
(二)调整部分医疗服务价格
依据成本调查和测算,全市各级各类公立医疗机构取消医用耗材加成的合理收入通过调整116项医疗服务价格予以弥补,具体情况为:
上调医疗服务价格项目112项,其中:诊查类1项;护理类5项;注射类2项;治疗类10项;手术类83项;中医及民族医11项。
下调医疗服务价格项目4项,其中:检验类3项;影像类1项。
(三)财政给予适度差异化补偿
落实政府办医责任,对取消医用耗材加成后,通过调整医疗服务价格等方式无法弥补的医疗机构,财政部门会同卫生健康部门根据公立医疗机构的隶属关系、运行情况给予适当的补助。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统筹推进改革。取消公立医疗机构医用耗材加成改革是2019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任务,全市医疗保障部门、卫生健康部门、财政部门,各级各类公立医疗机构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各部门要密切配合,结合自身职能认真组织落实各项政策措施,确保2019年底前全面取消公立医疗机构医用耗材加成,进行新一轮医疗服务价格改革。
(二)加强跟踪评估,不断完善政策。各医疗保障、卫生健康、财政等部门要对改革运行情况进行跟踪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并着力研究解决,持续完善相关政策,积极推进,确保按时全面完成此次改革任务。
(三)坚持正确舆论导向,营造良好氛围。各级各部门要切实做好正面宣传引导工作,及时准确解读政策,回应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争取社会各界的理解支持,最大限度凝聚社会共识,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附件:1. 保山市各级各类公立医疗机构部分医疗服务项
目价格调整表(上调项目)
2. 保山市各级各类公立医疗机构部分医疗服项
目价格调整表(下调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