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533000MB15059162/20220712-00001 发布机构 保山市医疗保障局
公开目录 通知公告 发布日期 2022-07-12
文号 保医保〔2022〕20号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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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保山市民政精神病医院等7家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取消药品加成调整部分医疗服务价格的通知

关于保山市民政精神病医院等7家公立医疗

卫生机构取消药品加成调整部分医疗

服务价格的通知

各县(市、区)医疗保障局、财政局、卫生健康局,市民政精神病医院:

为进一步推动保山市全面取消公立医疗机构药品加成,调整部分医疗服务价格实现“一市一策”的目标,根据《国家医保局 国家卫生健康委 财政部 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印发<关于做好当前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医保发﹝2019﹞79号)、《云南省医改领导小组秘书处关于全力推进州市医疗服务价格调整的通知》以及《关于印发<保山市城市公立医院部分医疗服务价格改革方案>的通知》(保发改收费﹝2017﹞540号)等文件精神,组织全市未执行2017年取消药品加成调整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市民政精神病医院、隆阳区妇幼保健院等7家公立医疗卫生机构进行了价格成本调查、政策解读培训、基础数据测算、征求意见、专家论证和风险评估等工作,研究决定对市民政精神病医院、五县(市、区)妇幼保健院、腾冲市安定医院7家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取消药品加成,同步调整部分医疗服务价格。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7家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全面取消药品加成(中药饮片除外),同步执行《关于印发<保山市城市公立医院部分医疗服务价格改革方案>的通知》(保发改收费﹝2017﹞540号)文件,所有药品实行“零差率”销售;调整医疗服务项目138项,其中上调115项,下调23项。

二、根据成本测算,此次改革取消药品加成减少收入434.8万元,通过调整医疗服务价格补偿82%,补偿金额354.81万元;财政补助10%,补助金额43.48万元,其中市级财政补助5万元;各医疗机构自行消化8%,金额34.78万元。本次未调整的医疗服务项目价格按原标准执行。

三、保山市民政精神病医院等7家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在2022年7月15日前取消所有药品加成,完成调整部分医疗服务价格系统调试和医保系统维护工作,医保部门按相关规定将调整后医疗服务价格纳入医保报销。

四、公立医疗卫生机构要建立健全内部价格管理制度,加强价格自律,规范价格行为;严格执行医疗服务价格公示制度,在服务场所显著位置通过多种方式公示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等内容,无偿向患者提供医疗费用的查询等服务。

五、本通知自2022年7月15日起执行。本次调整医疗服务项目价格执行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应及时报告市医保局和市卫生健康委。

附件:1.参改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名单

2.关于印发《保山市城市公立医院部分医疗服务价格

改革方案》的通知(保发改收费﹝2017﹞540号)

保山市医疗保障局 保山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保山市财政局

2022年7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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