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75356612-1/20230628-00001 发布机构 保山市投资促进局
公开目录 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发布日期 2023-06-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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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山市投资促进局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工作制度

为了确保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工作的有效开展,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

(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

(二)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

(三)反映本办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

(四)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第二条依照第一条的规定,在工作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具体内容,并重点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一)法定职责、机构设置及单位处室的名称、办公地址、联系电话,领导姓名、职务、工作分工等;

(二)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三)工作动态等情况;

(五)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

第三条不得擅自向社会公开以下政府信息:

(一)属于国家秘密的;

(二)属于商业秘密或者公开可能导致商业秘密被泄露的;

(三)属于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可能导致对个人隐私权造成不当侵害的;

(四)正在调查、讨论、处理过程中的,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与行政执法有关,公开后可能会影响检查、调查、取证等行政执法活动或者会威胁个人生命安全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免予公开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主动公开政府信息采取方式:

(一)政府公报、新闻发布会;

(二)报刊、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

(三)其他便于公众及时准确获取信息的形式。

第五条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生效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条本制度自文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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