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525503-0-/2016-0526005 | 发布机构 | 保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公开目录 | 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 发布日期 | 2016-05-26 |
文号 | 浏览量 |
本委各科、室、局、办:
经委领导班子研究同意,现将《保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政府信息发布协调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保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6年5月26日
保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政府信息发布协调制度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协调机制,保证本委发布的政府信息及时、准确、一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保山市政府信息公开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委机关各科室、局、办发布政府信息应当遵循及时、准确、一致、便民的原则,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
第三条 各科室、局、办应当在委网站上及时发布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第四条 充分发挥报刊、广播、电视、政府网站等媒体作用,及时、主动公开政府信息。
第五条 已经明确的内容,由责任科室负责制作并保存的信息,经办公室审查后进行公开。
第六条 法律、法规和本市有关规定对政府信息发布主题有明确具体规定的,从其规定。单位发布政府信息依照国家、省或者本市有关规定需要批准的,未经批准不得发布。
第七条 政府信息涉及两个以上行政机关的,公开该政府信息前,应当与所涉及的其他行政机关进行沟通、确认,保证公开的政府信息准确一致。
第八条 政府信息涉及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不同行政机关之间对是否公开的政府信息存在不同意见的,报请共同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和本市有关规定决定。
第九条 对违反本制度公开信息,造成严重后果和不良社会影响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予以处理。
第十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