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525503-0-/2014-0320006 | 发布机构 | 保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公开目录 | 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 发布日期 | 2014-03-20 |
文号 | 保发改办〔2014〕74号 | 浏览量 |
本委各科、室、局、办:
经委领导班子研究同意,现将《保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保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4年3月20日
保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监督,依法追究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保山市人民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结合本委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是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保山市人民政府信息公开规定》和其他关于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法律、法规、规章。
第三条 领导小组对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行为,责令改正并进行调查、处理。
第四条 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行为的责任追究种类为:责令改正、通报批评、行政处分。
第五条 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予以责令改正;情节较重的,应当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应当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并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不按照规定的程序、时间、期限,提供和公开政府信息或不及时更新政府信息的;
(二)提供或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严重失实,搞虚假公开的;
(三)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要求提供政府信息公开的申请,无正当理由不受理、拖延办理或者不按经批准的申请要求提供政府信息的;
(四)违反法律、法规,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以及依法受到保护的个人隐私,造成严重影响的;
(五)未经审查批准擅自公开或故意泄露尚未公开的政府信息的;
(六)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
(七)不受理、不答复群众举报和投诉,对有关人员包庇、纵容,不按规定公开处理结果的;
(八)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六条 需要作出政纪处分和组织处理的,由领导小组审报相关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规定给予处理。
第七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施行,由委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