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525503-0-/2020-1124005 | 发布机构 | 保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公开目录 | 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 发布日期 | 2020-11-24 |
文号 | 浏览量 |
第一条 为健全本委政务舆情回应机制,加强重大舆情回应督办工作,依法依规明确责任主体,确保在应对重大突发事件及社会热点事件时不失声、不缺位,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政务公开工作中进一步做好政务舆情回应的通知》(国办发〔2016〕61号)文件要求,结合本委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把握政务舆情回应原则:1.及时有效原则;2.分级负责原则;3.双向互动原则。
第三条 明确政务舆情回应职责:明确责任主体,各科室要牢固树立舆情危机和公开意识,高度重视,积极落实好回应责任。
第四条 规范政务舆情回应流程。
(一)及时监测收集;
1.重点收集对政府及其我委重大政策措施存在误解误读的;2.涉及公众切身利益且产生较大影响的;3.涉及民生领域严重冲击社会道德底线的;4.涉及突发事件处置和自然灾害应对的;5.涉及公共安全影响社会稳定的;6.上级政府要求下级政府主动回应的;
(二)科学分析研判;
(三)严格归口报送;
(四)规范应对处置;
(五)分类回应反馈。
第五条 加强政务舆情回应管理。
第六条 健全重大政务舆情回应机制,根据性质和影响范围,实行分类分级分层处置和引导回应。重大政务舆情报告时限,最迟不得晚于事发后1小时。
第七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