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525503-0-/2020-1124006 | 发布机构 | 保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公开目录 | 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 发布日期 | 2020-11-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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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加强对政务信息公开工作的监督,依法追究违反政务信息公开规定的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委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责任追究是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其他关于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法律、法规、规章,造成不良影响或产生严重后果的行政行为所应承担的责任。
第三条 领导小组对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行为,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究、教育与惩处相结合、惩处与责任相适应的原则。
第四条 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行为的责任追究种类为:责令改正、通报批评、行政处分。
第五条 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予以责令改正;情节较重的,应当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应当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并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
(二)不及时更新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的;
(三)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
(四)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的;
(五)公开不应当公开政府信息的;
(六)经行政诉讼,由法院判决认定为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
(七)不受理、不答复群众举报和投诉,对有关人员包庇、纵容,不按规定公开处理结果的;
(八)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其他行为;
(九)不及时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的。
第六条 需要作出政纪处分和组织处理的,由领导小组审报相关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规定给予处理。
第七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施行,由委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