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1525503-0-/2020-1124007 发布机构 保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公开目录 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发布日期 2020-1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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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保障和落实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结合本委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依申请公开,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根据自身需要向我委提出申请公开未向社会公众公开的事项,依照本制度向申请人公开的政府信息。

第三条 依申请公开制度的基本原则:严格依法、真实快捷、方便申请人知晓。

第四条 不予公开的 :国家机密;法规禁止的;三安全一稳定的;损害第三方权益的;内部事务;过程信息;行政执法案卷;行政查询事项。

第五条 申请人提出申请时,应当填写内容完整、真实有效的书面申请。个人提出申请时,请同时提供身份证复印件。法人或其他组织提出申请时,请同时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以及营业执照复印件。申请方式可以通过我委门户网站申请,信函、传真申请,或当面申请。

第六条 我委在收到申请后,应当当场登记。除可以当场予以答复的外,应当自登记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进行实质性审查,并根据下列不同情况,作出答复:

(一)属于应当公开的,制作公开决定书,及时公开;

(二)属于免予公开的,制作不予公开决定书;

(三)属于主动公开的且已经主动向社会公开的,应当指引告知申请人;

(四)属于应当主动公开但未公开的,应当向社会公开,并且指引告知申请人;

(五)申请的信息不属于我委掌握范围的,应协助将申请转递相关受理机关,同时告知申请人转递情况和联系方式;

(六)申请公开的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

(七)申请公开的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更改、补充申请。

在规定的期限内确实难以作出答复的,可以将答复的期限适当延长,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延长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第七条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法定事由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答复申请人或者向申请人提供信息的,期限中止,待障碍消除后恢复计算。期限的中止和恢复,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八条 申请人要求提供的信息含有不予公开的内容,但能够区分处理的,我委将提供可以公开的内容。

第九条 答复申请人不予公开、不予提供的信息,不得以有偿服务或者变相有偿服务的形式提供。

第十条 申请人认为我委不按规定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我委政务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投诉(电话:0875-3136006),收到举报后应当予以调查处理。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施行,由委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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