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525503-0-/2020-1110011 | 发布机构 | 保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公开目录 | 政府文件 | 发布日期 | 2020-11-10 |
文号 | 保发改资环〔2020〕470号 | 浏览量 |
保山市人民政府工贸园区管委会经济发展局:
你局报来《保山工贸园区八鸭塘化工片区配套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节能评估报告》,以下简称《节能报告》收悉。我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及《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加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工作的通知》(云发改资环〔2017〕299 号)等相关要求进行了节能预审,该项目年综合能耗 5.94tce(当量值),其中:电力年消耗 1.8万 kw·h, 折标煤 2.2t(当量值),5.94t(等价热值);年耗新水 13.5万 t,新水不计入能耗。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第44号令《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第六条“年综合能源消费量不满 1000吨标准煤,且年电力消费量不满 500万千瓦时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以及用能工艺简单、节能潜力小的行业(具体行业目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并公布)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按照相关节能标准、规范建设,不再单独进行节能审查。”之规定,该《节能报告》不再进行审查,我委对《保山工贸园区八鸭塘化工片区配套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节能评估报告》给予备案登记。
请你局督促项目法人在下一阶段中按《节能报告》提出的节能措施优化设计,落实材料、设备选型,并增加各个环节的能耗计量,从而优化能源消耗结构,提高节能效果。严格按照《节能报告》中提出的节能措施进行建设,工程竣工后若达不到相关节能标准,不予通过验收。如在项目运营过程当中项目规模和能源消耗量发生重大变动,应当及时办理相关变更手续。该节能备案登记自发文之日起 2 年内有效。逾期或项目建设内容、规模、能效水平等发生重大变化而未办理相关变更手续,本通知将自动实效。
保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0年 11月 10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