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525503-0-/2020-1223027 | 发布机构 | 保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公开目录 | 政府文件 | 发布日期 | 2020-12-23 |
文号 | 保发改地区〔2020〕556号 | 浏览量 |
各县(市、区)发展和改革局、税务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关于新时代推进西部大开发形成新格局的有关文件精神,进一步做好我市西部大开发企业主营业务属于国家鼓励类产业项目的确认工作,在市发展改革委、市税务局已下发保发改地区〔2020〕424 号文件的基础上,现就有关事项补充如下:
一、确认程序及流程
(一)企业按规定将材料报税务部门确认,如税务部门能准确判定主营业务属于国家鼓励类产业项目时,税务部门按政策规定进行办理。
(二)税务部门不能准确判定企业主营业务是否属于国家鼓励 类产业项目的,由项目所在地县(市、区)税务部门致函同级发展改革部门提请确认,县级发展改革部门收到税务部门的提请确认函后,及时通知企业组织报送有关材料,经初审合格后,提出初步确 认意见报市发展改革委确认。
(三)市发展改革委收到县级发展改革部门提请确认的函及企业申报材料后,可结合实地调研、查阅有关政策文件,或采取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召开专家咨询会议等方式,作出符合实际的确认。
(四)对 2020年 12月 30日前已确认过且主营业务仍属于国家鼓励类产业项目的企业,继续享受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政策,无需再次确认。
二、办理时限
(一)县级发展改革部门收到同级税务部门提请确认函后,在2个工作日内通知企业提交申报材料,并在收到企业的申报材料后 3 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经初审合格的,于 3 个工作日内提出初步确 认意见,以正式文件(一式两份)报市发展改革委确认。
(二)市发展改革委在收到县级发展改革部门上报的确认申请后,对符合条件的,在 3个工作日内完成确认(征求部门意见、现场核查、召开专家咨询会议等时间除外);对需补正材料的,在补正材料符合条件后 3个工作日内完成确认;对不符合条件的在 3 个工作日内予以回复。
三、企业申报材料
(一)企业书面申请(主要内容有企业基本情况,企业技术 标准、生产工艺、主要产品、资源节约、环保达标等生产经营情况,申请理由,符合条目等);
(二)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审计报表和审计报告复印件;
(四)企业主营业务收入的表格;
(五)从事咨询服务、技术性服务和国家专营业务的相关资质证书复印件;
(六)项目建设时发展改革部门的项目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和环境保护部门环评批复、环保竣工验收文件复印件;
(七)生产性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证、产品生产许可证和产品检验合格报告复印件等;
(八)法人提供对申报材料真实性负责的声明或承诺;
(九)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四、其他要求
(一)市发展改革委出具的确认意见,作为企业和税务部门办理企业所得税优惠的依据之一,由税务部门结合企业鼓励类产业收入占总收入的比例等其他材料,最终确定企业是否符合西部大开 发企业所得税政策。
(二)全市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和税务部门要加强协作,共同做好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政策宣传、落实工作,并及时向社会公开。
(三)全市各级发展改革和税务部门要强化服务意识,切实提高工作效率,推动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落地生根。
附件:1.县(市、区)税务部门提请同级发展改革部门确认函 模板
2.县(市、区)发展改革部门下达企业的受理通知模板
保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税务总局保山市税务局
2020年 12月 23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