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525503-0-/2022-0411008 | 发布机构 | 保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公开目录 | 政府文件 | 发布日期 | 2022-04-11 |
文号 | 保发改体改〔2022〕40号 | 浏览量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委和市级国家机关各部委办局,各人民团体:
为巩固行业协会商会脱钩改革成果,建立健全综合监管机制,加快推进行业协会商会成为依法设立、自主办会、服务为本、治理规范、行为自律的社会组织。根据国家和省、市关于行业协会商会脱钩改革工作部署要求,市发展改革委、市民政局会同市级有关部门研究制定了《保山市行业协会商会综合监管实施意见》,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保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保山市民政局
中共保山市委组织部 中共保山市委市直机关工作委员会
保山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 保山市财政局
保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保山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
保山市机关事务管理局
2022年4月11日
(此件公开发布)
保山市行业协会商会综合监管实施意见
为明确政府综合监管责任,落实各项监管制度,创新监管方式,规范脱钩后行业协会商会和直接登记的行业协会商会行为,促进行业协会商会成为依法自治的现代社会组织,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商会在推动保山高质量发展中的独特优势和应有作用,现就行业协会商会综合监管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深入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对深化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改革的决策部署,厘清行政机关与协会商会的职能边界,改变单一行政化管理方式,创新行业协会商会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构建政府综合监管和行业协会商会自治的新型治理模式,激发内在活力和发展动力,提升行业服务功能,促进行业协会商会成为依法设立、自主办会、服务为本、治理规范、行为自律的社会组织,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商会在推动保山高质量发展中的独特优势和应有作用。
(二)主要原则
1.坚持党的领导,发挥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建立健全行业协会商会党组织,加强行业协会商会党建工作,有效发挥基层党组织和党员作用,为行业协会商会规范健康发展提供根本保证。
2.坚持去行政化要求,改革传统的行政化管理方式。建立健全新型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促进和引导行业协会商会自主运行、有序竞争、优化发展。
3.坚持服务监管并重,健全综合监管体系。健全专业化、协同化、社会化的监管机制,完善政府综合监管体系,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落实“谁主管、谁负责”原则。各行业管理部门按职能对协会商会进行政策和业务指导,并履行相关监管责任。
4.坚持职能部门各司其职、相互协同监管。各职能部门在认真履行本部门监管职能的同时,加强与部门间的沟通协作,着力构建高效、通畅、互动的监管协作机制。
二、完善法人治理机制
(三)健全内部法人治理结构。行业协会商会要按照建立现代社会组织要求,建立和完善产权清晰、权责明确、运转协调、制衡有效的法人治理结构,完善以章程为核心内容的内部管理制度,健全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内部监事会(监事)以及党组织参与行业协会商会重大问题决策等制度。(责任单位:各行业协会商会、市民政局、市工商联)
(四)强化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任职管理。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即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的产生、变更,要严格按照国家、省、市、县民政部门制定出台的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任职管理有关规定执行。(责任单位:各行业协会商会)民政部门要加强对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任职管理规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责任单位:市民政局)
(五)严把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人选审核。按照市委非公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党工委《关于印发<保山市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后党建工作管理体制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保组通〔2016〕119号)要求,对按程序提出的市级协会商会负责人人选,由市民政局社会组织党委负责审核。县(市、区)行业协会商会的负责人人选按程序提出后,由县(市、区)社会组织党建工作机构负责审核。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人选经审核通过后方可正式选举。审核办法由审核部门依据有关法规制度另行制定。(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委组织部、各行业协会商会)
(六)建立行业协会商会主要负责人工作报告制度。行业协会商会主要负责人按年度向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或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报告工作,接受内部质询和监督。探索在协会商会中选择适合的企业家担任理事长(会长),探索实行理事长(会长)轮值制,推行秘书长聘任制。(责任单位:各行业协会商会、市民政局、市工商联)
(七)建立民主协商和内部矛盾调解制度。行业协会商会应当建立民主协商和内部矛盾调解制度,内部矛盾经协商不能解决的,可以依法通过调解、仲裁或诉讼等途径解决。(责任单位:各行业协会商会、市司法局)
(八)严格行业协会商会任(兼)职人员管理。党政领导干部在行业协会商会中任(兼)职的,必须符合有关规定,按照干管权限和规定程序审批,且不得领取报酬和获得其他额外利益。确属需要的工作经费,要从严控制,不得超过规定标准和实际支出。(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纪检监察机关依纪依法对发现的违规违纪行为进行查处(责任单位:市纪委市监委)审计部门对执行规定情况依法进行审计监督。(责任单位:市审计局)
三、加强资产与财务监管
(九)建立完善资产使用和管理制度。行业协会商会应建立完善资产使用和管理制度,承担相应主体责任。其使用的国有资产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国有资产管理规定执行。(责任单位:各行业协会商会、市财政局、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市国资委)。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对协会商会使用的国有资产管理、使用、处置、收益情况依法依规进行监督。行业协会商会注销时,其使用的国有资产处置方案应报财政部门会同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审批。(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审计机关对行业协会商会使用的国有资产管理、使用、处置、收益的情况和协会商会接受、管理、使用财政资金的真实、合法、效益情况,依法进行审计监督。(责任单位:市审计局)行业协会商会重大资产配置、处置必须经过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审议,接受内部监事会(监事)监督。(责任单位:各行业协会商会)
(十)建立行业协会商会会计报告制度。行业协会商会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财政部关于印发<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通知》(财会〔2004〕7号),对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协会商会年度会计报告,须经注册会计师审计。年度终了,应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协会商会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审计结果按规定进行公开。(责任单位:各行业协会商会)
(十一)严格行业协会商会办公用房管理。行业协会商会应根据脱钩改革有关行政办公用房管理规定使用、腾退行政办公用房。(责任单位:各行业协会商会、各业务指导单位)机关事务管理部门要加强对行业协会商会办公用房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责任单位:市机关事务管理局)
四、加强服务及业务监管
(十二)建立行业协会商会服务承诺制度。行业协会商会应当建立服务承诺制度,细化服务项目,优化服务流程,提高服务质量。(责任单位:各行业协会商会)
(十三)完善职能部门综合监管体系。各相关部门要按照职能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对行业协会商会进行监督。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统筹协调、督促检查脱钩改革工作,牵头建立完善综合监管机制。(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民政部门依照相关登记管理法规,对行业协会商会加强登记审查、监督管理和执法检查,强化对主要负责人任职条件和任用程序的监督管理,定期组织清理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收费。(责任单位:市民政局)财政部门负责对政府购买服务行业协会商会服务的资金和行为进行评估和监管,对行业协会商会使用的国有资产登记和监管。(责任单位:市财政局)社会组织党建工作机构负责完善行业协会商会党建工作管理体制机制,监督检查行业协会商会党建工作。(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市直机关工委、市民政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税务部门负责对行业协会商涉税行为进行稽查和监管。(责任单位:国家税务总局保山税务局)审计部门负责对行业协会商会依法进行审计监管。(责任单位:市审计局)价格部门负责对行业协会商会收费及价格行为进行监管。(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发展改革委按照职责分工负责)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对行业协会商会开展评比表彰活动的监管检查,对违法违规情况及时进行调查处理。(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行业管理部门对协会商会进行政策和业务指导,并履行相关监管责任。其他党政部门按职能分工对行业协会商会进行监管(责任单位:市级各相关单位)。
(十四)建立转移或委托事项清单制度。各行业管理部门向协会商会转移或委托的事项要建立清单并负责监督指导,协会商会按清单规定履行相关职责,行业管理部门对委托事项负责。行政机关的法定职责不能转移。(责任单位:市委编办、市级各业务指导单位、各行业协会商会)
(十五)加强职业资格资质认定、认证等行为管理。行业协会商会要严格执行国家职业资格目录清单制度,清单之外的一律不得开展许可和认定。对获法律授权或按规定承接有关职业资格资质认定、认证、评比、达标、表彰等职能的行业协会及其从业人员,严禁违规收取费用、出具虚假证明或报告、谋取不正当利益、扰乱市场秩序。行业协会及其从业人员从事职业资格认定、认证等行为,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责任单位:各行业协会商会)各类国家职业资格实施单位要依据相关规定加强职业资格资质认定、认证等行为管理。(责任单位:市级涉及各类国家职业资格实施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六)严格行业协会商会涉外事务管理。行业协会商会外事及涉港澳台事务,依据有关规定执行,由行业协会商会住所地外事管理部门和港澳台事务管理机构按照相应授权进行监督管理。协会商会接受境外机构或个人委托在境内开展统计调查活动,或者将已有调查统计资料、统计数据向境外组织或者个人提供,应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责任单位:市外办、市台办)
(十七)建立健全公平竞争机制。着力营造规范有序的竞争环境,全面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加强反不正当竞争及价格监管。(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行业协会商会之间应公平竞争,不得恶意诋毁、虚假宣传,或以代行政府职能等名义排挤竞争者。协会商会不得组织本行业内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责任单位:各行业协会商会)市场监管部门要依法查处行业协会商会不公平竞争或垄断行为(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
(十八)健全行业协会商会退出机制。民政部门对职能不清、业务开展不正常、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行业协会商会依法予以注销。(责任单位:市民政局)
五、加强纳税和收费监管
(十九)加强行业协会商会纳税监管。行业协会商会应依法履行纳税义务,严格执行现行税收征免税政策,依法办理纳税申报和减免税手续。(责任单位:各行业协会商会)税务部门对协会商会涉税行为进行征收管理和稽查。(责任单位:国家税务总局保山市税务局)
(二十)强化行业协会商会收费监管。行业协会商会要按照章程和有关规定向会员收取会费并开具会费收据。行业协会商会向会员提供相关服务,应遵循自愿原则收取合理费用,收费标准按章程规定的程序确定。(责任单位:各行业协会商会)依据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收取的费用,纳入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收费项目和标准应当严格按照履行审批手续后确定,不得擅自增加收入项目、提高收费标准。(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对行业协会商会收费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违规收费行为。加强“互联网+监管”,开展对行业协会商会“双随机、一公开”联合抽查。(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
六、加强信用体系建设和社会监督
(二十一)建立行业协会商会信用承诺制度。鼓励协会商会建立自律公约和内部激励惩戒机制,发挥其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的积极作用。鼓励协会商会与具备资质的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合作,对会员的信用状况进行第三方评估,完善会员信用评价机制。建立协会商会与政府间的信用信息互联共享机制,推进行业自律和监管执法的良性互动。(责任单位:市级各有关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二)建立健全信用记录及综合信用评价体系。登记管理机关、行业管理部门按规定建立健全信用记录,将行业协会商会注册登记、政府委托事项、信用承诺、违法违规行为等信息记入信用记录,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在“信用中国”(云南保山)网站公开。建立综合信用评价体系,对协会商会的信用情况进行第三方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责任单位:市级各有关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三)建立健全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各有关部门对严重失信的协会商会采取联合惩戒措施。将严重失信的协会商会列为重点监管对象,依法依规联合采取限制从事相关行业服务、取消参加评先评优资格等行政性约束和惩戒措施。(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牵头,市级各相关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四)建立协会商会信息公开制度。行业协会商会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开登记事项、章程、组织机构、接受捐赠、信用承诺、政府转移或委托事项、可提供服务事项及运行情况等信息。协会商会应加强财务资产信息公开,财务年报以及涉及重大资产变化的所有事项,应及时通过协会商会网站等渠道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遇有广大会员或社会公众关注的、与协会商会有关且具有重大社会影响的事件时,协会商会应向会员或公开作出临时报告,及时回应。协会商会应当向会员公开信息,包括年度工作报告、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报告、会费收支情况以及经理事会研究认为有必要公开的其他信息。(责任单位:各行业协会商会)对社会影响重大的事件,行业管理部门有权要求协会商会作出临时报告。登记管理机关负责对协会商会信息公开进行监管。协会商会不履行或延迟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由登记管理机关记入其信用档案并向社会公示。(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各业务指导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五)实行行业协会商会年检制度。协会商会按照登记管理机关要求接受年度检查。探索建立协会商会年度报告制度。年度报告内容及时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并向社会公开。登记管理机关要建立协会商会抽查监督制度。(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各行业协会商会)
七、加强党建工作和执纪监督
(二十六)推进党的组织和工作有效覆盖。有3名以上正式党员的协会商会,都要单独建立党组织;党员不足3名的,要建立联合党组织;没有党员的,通过选派党建工作指导员等方式开展党的工作。协会商会登记成立时,民政部门要同步采集党员信息,党建工作机构指导符合条件的及时建立党组织;检查时,同步检查党组织组建和开展工作情况;评估时,同步把党建工作作为重要指标。协会商会党组织要按照“一方隶属、参加多重组织生活”原则,组织暂未转移组织关系的党员参加协会商会党组织的活动。协会商会要把党建工作要求写入章程,为党组织开展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推荐协会商会负责人作为各级党代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劳动模范等先进人物人选时,要把是否支持党建工作作为重要条件。(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市民政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七)健全党建工作管理体系。市级行业协会商会的党建工作,按照原业务主管(或指导)单位党的关系归口由市委非公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党工委统一领导,脱钩后的市级行业协会商会党建工作由市民政局社会组织党委负责管理。市民政局社会组织党委每年至少向市委组织部报告一次行业协会商会党建工作情况。县(市、区)行业协会商会脱钩后的党建工作,由各地社会组织党建工作机构统一领导,并向党委组织部门报告工作。上级党组织负责领导协会商会党的思想、组织、作风、反腐倡廉、制度建设。行业协会商会党组织和纪检组织应当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接受党的纪律检查机关的执纪监督。行业协会商会不重视党建工作、党组织应建未建或常年不开展活动、不发挥作用的,评估时不得评为4A级上等级。(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市民政局、市纪委市监委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八)强化监督问责机制。对行业协会商会资产管理、税收、收费等违法行为,由相关主管部门依法查处。(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保山市税务局、市市场监管局等相关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相关部门及工作人员对行业协会商会监管不到位或失职的,由纪检监察机关进行追责问责。(责任单位:市纪委市监委)
八、保障措施
(二十九)加强组织领导。建立由市政府主导,市发展改革委、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市场监管局等有关单位参与的行业协会商会监督管理协调机制。定期研究行业协会商会监管工作,及时解决监管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各县(市、区)、市级相关部门要进一步提高对行业协会商会综合监管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监管工作落实推进机制。
(三十)压实工作责任。各县(市、区)、市级相关部门要切实履行好行业协会商会监管职责,压实工作责任,明确责任领导、责任科室、责任人,确保监管工作有人管、有人促、有人干,把行业协会商会监管工作部署到位、责任到位、落实到位。
(三十一)强化沟通协作。市级相关部门既要各负其责、各司其职,又要相互协调、相互配合,在行业协会商会监管过程中遇到问题要及时沟通、及时协调、及时共商,加强信息交流、促进沟通联络。
(三十二)定期收集情况。为加强行业协会商会综合监管工作情况的跟踪分析,市委组织部、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市场监管局、市税务局等重点监管职能部门要明确一名联络员,于每年6月30日和12月30日前将本部门开展行业协会商会监管工作情况上报市行业协会商会脱钩改革联合工作组办公室(市发展改革委)。联系电话:2142759,邮箱:bsfgwtgk@126.com。